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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城乡居民医保人均政府补助标准提至420元

海南省城乡居民医保人均政府补助标准提至420元

  5月23日下午,2016年海南全省医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在海口召开,海南省医改领导小组副组长、省卫计委主任韩英伟在会上部署了2016年医改工作重点任务。国际旅游岛商报记者了解到,今年我省将深化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强化医疗、医药、医保“三医”联动综合改革。其中,海口市和洋浦开发区包括省级公立医院在内的所有公立医院要取消除中药饮片外的药品加成。

  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启动海口市城市试点工作

  今年,我省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6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深化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巩固完善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抓好成立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强化医疗、医药、医保“三医”联动综合改革,抓好综合改革示范工作。

  今年,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启动海口市城市试点工作,同时启动洋浦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现全覆盖。开展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效果评价工作,建立评价结果与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拨付挂钩机制。

  海口市和洋浦开发区包括省级公立医院在内的所有公立医院要取消药品加成(中药饮片除外)。试点城市要开展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工作。落实国家有关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政策,建立以成本和收入结构变化为基础的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确保医疗机构发展可持续、医保基金可承受、总体上不增加群众负担。

  另外,在公立医院岗位设置、收入分配、职称评定、管理使用等方面,对编制内外人员待遇统筹考虑。同时,鼓励试点城市探索制定公立医院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办法,建立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的分配激励机制,逐步提高医务人员收入待遇。严禁给医务人员设定创收目标,医务人员薪酬不得与医院的药品、耗材、检查、化验等业务收入挂钩。

  根据要求,我省今年将推进建立稳定可持续的筹资和保障水平调整机制。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稳定在95%以上,城乡居民医保人均政府补助标准提高到 420元,人均个人缴费相应增加。城乡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稳定在75%左右。结合医保基金预算管理全面推进付费总额控制。

  同时,将巩固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制度,今年将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即时结报工作,完善大病保险政策,进一步扩大受益面,提高受益水平。

  禁止医院限制处方外流 患者可凭处方到药店购药

  省卫计委主任韩英伟表示,今年我省将健全药品供应保障机制。在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方面,要求继续加强对国家基本药物品种的不良反应监测,及时向社会发布药品安全性信息。开展多种形式的监督检查,对基本药物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立案查处。增加艾滋病等特殊药物免费供给。

  采取多种形式推行医药分开,禁止医院限制处方外流,患者可自主选择在医院门诊药房或凭处方到零售药店购药。

  省卫计委主任韩英伟部署了我省今年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工作。要求按照“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以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城市为重点,加快推进分级诊疗,在70%左右的地市开展试点,试点地区高血压、糖尿病患者规范化诊疗和管理率达到30%以上。同时,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开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试点。

  根据韩英伟的部署,今年我省将扩大家庭签约服务工作。在公立医院纵隔改革试点城市开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鼓励其他有条件的地区积极开展试点。到今年年底,城市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覆盖率达到15%以上,重点人群签约服务覆盖率达30%以上。记者了解到,截至今年4月,海口市已有超21万人与社区医生进行签约服务,签约率约为10%。

  记者还了解到,今年我省将探索建立包括医疗联合体、对口支援在内的多种分工协作模式。完善不同级别医疗机构的医保差异化支付政策,适当拉开不同医院级别医疗机构的起付线和支付比例差距,探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慢性病患者按人头打包付费,对医疗机构落实功能定位、患者合理选择就医机构形成有效的鼓励引导。推动急慢分治。力争全部三级医院、80%以上的二级医院开展临床路径管理工作。

  《食品安全法》第131条和第148条规定的网购食品致害消费者的责任规则,与其所借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和《侵权责任法》第43条相比较,是青出于蓝而胜于蓝,不仅补充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侵权责任法》规定的漏洞和不够明确的问题,而且采取更为严厉的责任形式保护食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销售食品致害消费者,具体的责任分担规则有五种:产品责任的不真正连带责任,附法定条件的不真正连带责任,附约定条件的不真正连带责任,不合规的连带责任,明知或者应知的连带责任。

  网购食品致害的赔偿责任确定,应当适用《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2款规定,即: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网络交易平台销售食品致害消费者,应当如何承担赔偿责任?

  修订后的2015年《食品安全法》第131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消费者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购买食品,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要求赔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入网食品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追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承诺的,应当履行其承诺。”

  第148条第1款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对于这些条文规定的网购食品致害消费者的赔偿责任应当如何承担,我提出以下意见。

  《食品安全法》规定的网络交易平台责任有创新

  《食品安全法》第131条规定借鉴的是2013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规定的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责任规则,不过内容有所创新。

  第131条规定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责任规则相同的部分,一是入网食品经营者(消法规定的是销售者)应当对损害承担责任;二是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入网食品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由该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赔偿后可以向入网食品经营者追偿;三是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事先承诺先行赔付的,应当承担对消费者致害的赔偿责任,也对入网食品经营者享有追偿权。

  第131条规定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责任规则不同的部分,一是致害消费者的直接责任主体增加了食品生产者,这正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的漏洞之一;二是在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承担了赔偿责任之后,在被追偿的主体上,增加了食品生产者,这也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的漏洞之一;三是改变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第2款规定的连带责任规则,变更为违反本法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这样的规则,显然比《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第2款规定的责任要重,因为《食品安全法》在这里规定的是客观责任,只要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就要承担连带责任;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是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利用网络交易平台致害消费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