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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料瓶内现虫卵 顾客直呼太恶心

饮料瓶内现虫卵 顾客直呼太恶心

  前天上午,滁城市民许先生给本刊打来电话,称自己前一天下午在附近商店购买了一瓶饮料,竟在密封口和瓶盖里发现了虫卵,“当时买了也没在意,直接喝了一大口,之后看瓶盖有没有中奖的时候发现瓶盖里有虫卵,之后又看到密封口里也有。”许先生说。

  记者采访密封盖里确实有虫卵

  前天下午,记者来到刨花板厂宿舍,见到了许先生,许先生告诉记者,自己当时买饮料时也没在意,直接开盖喝了,之后想看有没有中奖才发现虫卵的。随后,记者看了许先生当时买的饮料,这是一瓶名叫“中沃体质能量”的饮料,在瓶口的密封处还残留着一些虫卵。

  “当晚开始就拉肚子了,今早也是,到现在都没吃饭,现在想想都觉得很恶心,也不知道当时喝下去多少虫卵,”许先生对记者说,“幸亏我是成年人,抵抗力也强,要是小孩子喝到的话,也不知道会怎么样呢。”

  据许先生介绍,当时发现这种情况之后,经销商也有人过来,说是赔偿五箱饮料,但是自己并不满意,“不是说赔偿几箱饮料就算了,毕竟是饮料出现问题了,是不是在生产或者其他方面存在问题,至少得给个说法。”

  经销商

  协商没能达成一致

  这款饮料的经销商是滁州众拓商贸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接到消费者许先生反映之后,经销商也及时和厂家联系,愿意赔偿许先生5箱饮料,“按照相关规定,产品出现问题,可以等价十倍赔偿,我们协商时候说赔五箱饮料,一共是75瓶,相当于是75倍赔偿,但是消费者不接受。”该名负责人说。

  据该名负责人介绍,许先生当时提出要去医院做检查,厂家方面表示,如果确实是由这瓶饮料造成身体方面出现问题,那么厂家愿意承担检查的费用,反之厂家是不会承担的。该负责人还告诉记者,双方没能协商一致,存在着分歧,目前还处于一个僵持阶段。

  “如果这名消费者能通过相关部门证明真的是这批次产品的质量确实存在问题,那么我们经销商绝对会站在消费者这边,我们也要找厂家追讨责任。”该负责人说。

  部门

  已立案并积极调解

  记者联系上南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前天上午接到反映后,他们已经备案,同时交由辖区所在的龙蟠市场监督管理所进行处理。随后,记者又联系到龙蟠市场监督管理所,据陈所长介绍,他们前天下午已经到现场查看,目前已经立案,正在调查取证。与此同时,他们也将进行调解,希望经销商和消费者能达成共识。“我们这边既然已经立案了,那么不管调解的结果如何,我们都会依法进行处理,至于下一步该如何去做,那得看我们调查取证的情况了。”陈所长如是说。

  日前,食药监总局为加强婴幼儿辅助食品质量安全监管,组织制定了《婴幼儿辅助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16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并于日前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要求,不应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辅助食品,仅生产婴幼儿辅助食品大包装产品,不生产婴幼儿辅助食品最终销售包装产品的,不予生产许可。

  《征求意见稿》要求,在质量管理方面,企业应当按照卫生规范的要求,建立与所生产食品相适应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定期对该体系的运行情况进行自查,保证其有效运行,并形成自查报告。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组织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本企业的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企业应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确保每批产品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承担原辅料进厂查验和成品出厂的放行责任。在食品安全风险管理方面,企业应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管理和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同时,要主动收集国家发布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信息,研究评估生产过程中存在的风险因素,采取有效措施,防范风险,建立风险收集记录。对不合格品管理应当制定原辅料、半成品和成品的不合格品管理制度,并有相关处理办法,对不合格品的处理应当经企业主要负责人批准,并保留处理过程记录。

  在产品质量追溯和召回方面,《征求意见稿》要求,婴幼儿辅助食品生产企业应建立产品追溯制度及电子信息化管理系统,产品从原材料采购、生产加工、出厂检验到出厂销售都应有记录,保障各个环节可有效追溯。企业还应建立产品召回制度,有实施召回电子信息系统的管理规定,对召回的食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记录召回和处理情况,并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同时,企业应建立消费者投诉处理制度。对消费者提出的意见、投诉等,企业相关管理部门应做记录,并查找原因,妥善处理。最后,企业应建立产品信息网站查询系统,提供标签、外包装、质量标准、出厂检验结果等信息,方便消费者查询。建立食品安全事故处理制度,应有食品安全事故处置记录。

  《征求意见稿》建议,企业应建立文件管理制度,企业质量管理机构应对质量文件的有效性负责,质量文件的起草、修订、审核、批准应由相关人员签名,并注明日期。同时,企业应建立记录管理制度,记录内容应完整、真实,所有记录(包括电子文档)保存时间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记录的任何更改都应当标注姓名和日期,并使原有信息仍清晰可查。

  《征求意见稿》对食品添加剂及食品营养强化剂也做了具体要求。在生产过程管理中,维生素、微量元素或其他营养素等物料配方须由专门配方管理人员管理,并由相关人员进行配方的复核。配料过程的物料称量与配方要求应一致,并由他人独立进行复核和记录。称量结束后需对物料的名称、规格、日期等进行标识。投料前需根据投料单对物料标识、品种、数量等进行核对,确保投料准确。整个配料生产及领用应建立相关记录,确保产品生产信息的可追溯。在生产物料及产品管理中,食品添加剂及食品营养强化剂应设置专库或专区存放,并使用专用登记册(或仓库管理软件)记录食品添加剂及营养强化剂的名称、进货时间、进货量和使用量等。对贮存期间质量容易发生变化的维生素和微量元素等营养强化剂应进行原料合格验证,必要时进行检验,符合原料规定要求的方可使用。

  《征求意见稿》还指出,婴幼儿辅助食品生产企业应建立食品安全事故处理制度,应有食品安全事故处置记录,主动收集国家发布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信息,做到有效防范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