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余省份出台社保降费方案 强调职工待遇不降低
4月13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从2016年5月1日起两年内,一是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超过20%的省份,将缴费比例降至20%;单位缴费比例为20%且2015年底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超过9个月的省份,可以阶段性降低至19%。二是将失业保险总费率由现行的2%阶段性降至1%—1.5%,其中个人费率不超过0.5%。上述两项措施的具体方案由各省(区、市)确定。
随后,各地社保降费方案陆续出炉。记者梳理发现,目前至少已有上海、重庆、四川、新疆、山西、江西、陕西、天津、湖北、河南、山东、广西等10多个省份出台了本地社保降费方案。
在养老保险费率方面,上海提出养老保险企业的单位缴费费率下调1个百分点,即从21%降到20%;重庆、四川、新疆、山西、江西、天津、湖北、河南、广西等地则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从20%降至19%。
在失业保险费率方面,湖北、陕西、广西、重庆、山西、江西等地将失业保险费率降至1%;河南将失业保险费率由2%降为1.5%。其中,在个人费率方面,湖北、河南将个人费率降至0.3%,广西、天津、重庆等地降至0.5%。
部分地区提出降低医保费率
记者注意到,各地的社保降费方案不只局限于降低养老保险、失业保险费率,一些地区还提出了降低医疗保险费率。
重庆提出,降低参保企业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比例0.5个百分点,从8%降至7.5%;上海提出,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下调1个百分点,即从11%调整为10%
一些地区则有条件的降低了医保费率。山东提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累计结存规模超过12个月平均支付水平的统筹地区,2016年可适当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比例;广西也明确,各统筹地区在确保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待遇水平不降低、保证医疗保险制度平稳运行、基金收支平衡不出现缺口的前提下,可以阶段性降低企业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费比例。
此外,一些地区还降低了生育保险、工伤保险费率。如,广西提出,生育保险费率从原来的 0.5%—1%(各市费率不同)降至 0.5%以内;工伤保险费实际平均费率从原来的 1%降至 0.75%。
强调社保待遇不会降低
对于下调社保费率,民众担心的问题之一是未来社保待遇是否会随之降低。对此,多地强调,费率降低后,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待遇标准不会降低。
湖北表示,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不会影响参保人员的各项待遇水平,下一步,将加大工作力度,完善配套措施,确保参保人员各项待遇按时足额支付。
上海也提出,本市职工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较好,有一定的积累且年度有结余。这次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率的下调,不会影响到参保人员的总体待遇水平。
在社保待遇水平不受影响的同时,职工拿到手的工资是否会有变化?记者注意到,在失业保险方面,湖北、河南、广西、天津、重庆等一些地区还降低了个人缴费比例,这意味着,这些地方的企业职工拿到手的工资有望变多一些。
5月24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佛府办〔2016〕26号)(以下简称《通知》),在佛山市医疗救助现有政策的基础上,将低保临界对象纳入资助参保范围,提高住院医疗救助报销比例,并新增门诊特定病种救助、住院二次医疗救助和按病种付费医疗救助内容。据悉,低保对象和低保临界对象住院的医疗救助年度报销最高限额10万元。
将低保临界对象纳入资助参保范围
据了解,低保临界对象是指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城乡低保标准、低于城乡低保标准的150%的佛山市户籍居民。按佛山市2015年低保标准590元/人·月计算,低保临界标准是590-885元/人·月,全市现有低保临界对象6966人。
根据《通知》,佛山将在全额资助低保对象和特困供养人员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从2016年7月1日起,将低保临界对象纳入资助范围,全额资助低保临界对象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住院医疗救助报销比例提高至90%
从2016年7月1日起,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和低保临界对象住院总费用在扣除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报销金额后,剩余住院费用中纳入医保用药范围、医疗服务项目使用范围以及支付标准相关规定的费用按相应比例予以报销。其中,全市低保对象和低保临界对象在市内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医疗救助比例不低于90%,在市外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医疗救助比例不低于60%。低保对象和低保临界对象住院的医疗救助年度报销最高限额10万元,有条件的区可适当提高年度报销最高限额。特困供养人员住院的医疗救助比例为100%。
个人需支付住院医疗费用超2000元可进行二次医疗救助
从2016年7月1日起,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和低保临界对象因患“职工、居民医保门诊特定病种”疾病到市内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经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后,剩余个人需要支付的门诊特定病种医疗费用按80%的救助比例予以报销,年度报销最高限额为1万元。
从2016年7月1日起,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和低保临界对象单次个人住院总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大病保险报销和住院医疗救助报销后,剩余个人需要支付的住院医疗费用超过2000元(含2000元)的,给予不低于80%的二次医疗救助,年度报销最高限额为3万元,有条件的区可适当提高年度报销最高限额。
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和低保临界对象因患“按病种付费的病种”疾病到市内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救助金额计算公式与住院医疗救助相同,年度报销最高限额包含在住院医疗救助的年度最高限额中。按病种付费医疗救助与佛山市医疗保险按病种付费同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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