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男科 > 健康生活

违规添加“泡打粉” 黑心蛋糕店主获刑并处罚金

违规添加“泡打粉” 黑心蛋糕店主获刑并处罚金

  黑心店主经营蛋糕违规添加“泡打粉”损害消费者身体健康,足以造成严重的食品中毒和食源性疾病,已触犯刑法的被告人赖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

  5月11日,被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2013年以来,被告人赖某在河南省新野汉城广场对面经营某品牌蛋糕烘培坊,为使生意好,谋取更多利益在其蛋糕制作过程中违规添加泡打粉。

  2016年5月4日,新野县公安局民警在被告人赖某店中提取其制作的蛋糕样品送检,经检验,从被告人赖某处提取蛋糕样品中检出铝的残留量为963mg/kg。

  严重超出了GB276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中规定铝的残留量≦100mg/kg的国家标准。

  经新野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赖某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故意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在此,呼吁更多的商家遵守国家食品卫生管理制度,保障消费者的健康权力不受侵犯。

  相关链接

  扬中又有三家包子店被查出含铝制剂!5日,镇江扬中警方发布消息。而此前扬中城区一家“老牌”包子店——扬中市三茅街道“荣华”包子店,因常年反复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复合型膨松剂含铝“泡打粉”,涉案的老板娘常某及具体操作的伙计王某被扬中警方刑事拘留(交汇点4月13日报道)。

  警方介绍,4月初,扬中市公安局开发区派出所联合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辖区内的早餐店进行了抽查,在检查中发现辖区三家早餐店制作包子的面粉里,加有含有铝的添加剂。

  随即,市场监督管理局采样并送检。目前,权威检测结果刚刚出来,显示这三家包子店违规使用含铝泡打粉,随后就将案件移交给了辖区派出所作进一步侦查。

  警方调查后发现,这三家早餐店,为了使自己店里的包子松软卖相好、销量好,他们分别在包子里添加了含铝的香甜泡打粉。

  警方告诉记者,店主很快分别被带到派出所。警方询问中了解到,因为香甜泡打粉成本低且做出来的包子面皮松软、较容易成型,无论是口感还是卖相都很好,所以每家店一天都能卖几百个包子,这样就充分保证了包子的销量,“所以三家店这才都选择了香甜泡打粉”。

  民警告知三家店主,泡打粉的主要成分是铝膨松剂硫酸铝铵和硫酸铝胺,长期使用对人体伤害很大,对儿童生长发育和智力都会造成影响。

  同时,使用含铝的香甜泡打粉,违反了2014年5月14日国家卫生计生委等5部门颁布的《关于调整含铝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的公告》相关条款:禁止在小麦粉及其制品(油炸面制品、面糊、裹粉、煎炸粉外)中使用硫酸铝钾和硫酸铝铵,故此三家店主的行为,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三家店主了解到香甜泡打粉对人体如此危害后,后悔不已,并保证以后不再使用添加违规含铝的香甜泡打粉。目前,三家店主均被扬中警方取保候审。

  采访中,扬中开发区派出所处警民警还告诉记者,他们辖区有四五家包子店,而查出含铝制剂的包子店就有三家,占了绝大多数。就此看来,食品监管市场的形势不容乐观。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3 号,以下简称《办法》),指导各地做好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工作,总局研究制定了《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以下简称《检查要点表》)和《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以下简称《结果记录表》),现予印发,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检查要点表》和《结果记录表》的适用范围

  《检查要点表》和《结果记录表》作为《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的配套实施表格,适用于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工作。《检查要点表》中表1-1《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适用于对食品(不含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环节的监督检查,表1-2《食品销售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适用于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销售环节的监督检查,表1-3《餐饮服务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适用于对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督检查,表1-4《保健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适用于对保健食品生产环节的监督检查。表2《结果记录表》适用于对食品(含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销售、餐饮服务各个环节日常监督检查结果的记录、判定及公布。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对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进行细化、补充。

  二、关于《检查要点表》和《结果记录表》的使用

  按照《办法》的要求,《检查要点表》对食品(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生产、销售、餐饮服务不同类型食品生产经营者监督检查的表格,做出了统一规定。《检查要点表》的告知页,适用于各种类型食品生产经营者。日常监督检查时应首先填写告知页的相关内容,记录告知、申请回避等情况,并由被检查单位、监督检查人员签字。

  《检查要点表》具体细化了各个环节的监督检查内容,设定了检查的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并对每个检查项目结果设置评价项。每一个检查项目在对应的检查操作手册中做出了可操作性的描述。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参考检查操作手册的规定,对检查内容逐项开展检查,并对每一项结果进行评价,必要的检查记录信息应在“备注”栏中填写。评价结果为“否”的,需要在“备注”栏注明原因;发现存在其他问题的,可以在《检查要点表》“其他需要记录的问题”一栏进行记录。按照《办法》规定,每次日常监督检查可以随机抽取《检查要点表》中的部分内容进行检查,但每年开展的监督检查原则上应当覆盖《检查要点表》全部项目。

  《结果记录表》包括被检查者的基本信息、检查内容、检查结果、被检查者意见等内容。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如实记录日常监督检查情况,综合进行判定,确定检查结果。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结果记录表》上签字确认。

  三、关于日常监督检查结果的判定

  按照对《检查要点表》的检查情况,检查中未发现问题的,检查结果判定为符合;发现小于8项(含)一般项存在问题的,检查结果判定为基本符合;发现大于8项一般项或1项(含)以上重点项存在问题的,检查结果判定为不符合。但对餐饮服务的检查结果判定,应当按表1-3规定执行。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相应处置措施应当在说明项进行描述,相应文书可使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规范的通知》(食药监稽〔2014〕64号)所附执法文书。

  四、关于日常监督检查结果的处理

  对日常监督检查结果属于基本符合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书面责令其就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限期改正,提出整改要求。被检查单位应当按期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人员可以跟踪整改情况,并记录整改结果。对日常监督检查结果为不符合、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而未执行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五、关于加强宣传培训

  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一是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结合地方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工作实际,按照《检查要点表》,尽快研究制定本省(区、市)的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指导一线监督检查人员开展工作。二是选配食品生产经营监管骨干力量逐级开展培训,通过对《办法》《检查要点表》《结果记录表》《食品生产经营检查操作手册》等涉及的日常监督检查有关检查事项、程序要求、结果判定、处理措施、注意事项等进一步培训,提升监管人员监督检查水平。总局将举办省级日常监督检查培训班,培训师资,提供培训讲义、光盘,供各地学习参考。三是各地要加强宣传,高度重视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工作。配备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及现场取证需要的温度计、照相机等检查工具、设备,推进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各项工作的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