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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锣肉检出“瘦肉精” 系年内第二次登黑榜

金锣肉检出“瘦肉精” 系年内第二次登黑榜

 本报讯(记者杨滨)国家食药监总局昨天下午公布65批次不合格食品通告,“金锣”等品牌上黑榜。金锣公司生产的生鲜肉再次被检出含有瘦肉精,这也是金锣食品今年第二次登上黑榜。

  今年2至6月,国家食药监总局共抽检6类食品3518批次样品,不合格样品65批次。在抽检的肉及肉类制品中,有8批次不合格。知名企业临沂新程金锣肉制品集团有限公司兴隆分公司生产的猪后臀尖,检出禁止使用的西马特罗。西马特罗是“瘦肉精”的一种,该类药物能够促进脂肪分解抑制脂肪沉积,提高瘦肉率,但长期食用该类药物会人类健康有害。

  在冷冻饮品15批次不合格样品中,多个知名品牌的冷饮被检测出大肠菌群超标、品质指标蛋白质不达标等。像上海大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赤豆棒冰,就出现大肠菌群超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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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简称食药监总局)发布了关于65批次食品不合格的通告。其中,蛋及蛋制品135批次,全部合格。而在不合格名单中,有国内知名肉类企业金锣。

  根据食药监总局发布的通告显示,2015年2月份—6月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抽检6类食品3518批次样品,不合格样品65批次。

  其中,蛋及蛋制品135批次,全部合格;食品添加剂182批次,不合格样品1批次,占0.55%;

  粮食及粮食制品1834批次,不合格样品3批次,占0.16%;肉及肉制品836批次,不合格样品8批次,占0.96%;水产品及水产制品361批次,不合格样品38批次,占10.53%;冷冻饮品170批次,不合格样品15批次,占8.82%。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食药监总局公布的肉及肉制品不合格样品共8批次。

  分别是沈阳万福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酱卤鸡爪亚硝酸盐超标;临沂新程金锣肉制品集团有限公司兴隆分公司(产地:哈尔滨市巴彦县)生产的猪后臀尖检出禁止使用的西马特罗;

  上海欣元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香嫩熏烤香肠(熏煮香肠)、杭州万隆肉类制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酱鸭和南京桂雨鸭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掌中宝(酱卤肉)菌落总数超标;

  义乌市德香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生产的香脆耳片(酱卤肉制品)检出不得使用的添加剂柠檬黄和日落黄;徐州市喜德龙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野山椒凤爪(酱卤肉)和甘肃娇芸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酱香驴肉山梨酸超标。

  值得一提的是,金锣对于此次抽检提出复检,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复检。

  食药监总局通告显示,临沂新程金锣肉制品集团有限公司兴隆分公司曾提出复检,但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复检,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复核检验,复核结果仍为不合格。

  在不合格项目的说明中显示,西马特罗是“瘦肉精”的一种,属于肾上腺素受体激动剂(β兴奋剂)。该类药物能够促进动物体蛋白质沉积、促进脂肪分解抑制脂肪沉积,提高瘦肉率。

  由于该类药物长期食用有健康风险,农业部176号公告规定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西马特罗,农业部193号公告规定禁止所有食品动物以任何用途使用西马特罗,农业部235号公告规定西马特罗为禁止使用的兽药,在动物性食品中不得检出。

  除了金锣外,此次上榜食药监总局食品检测不合格名单中还有不少大型企业,包括永辉超市、福州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等。

  药品广告不得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这是昨天正式开始实施的新《广告法》中的规定。昨天,由于药房内有大量由陈宝国等明星代言的鸿茅药酒店堂广告,市工商局对上海太安堂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衡山路店进行立案查处。这也是新《广告法》实施以来,上海工商部门对涉嫌违法广告的首个立案。

  有商家试图“暗渡陈仓”

  记者在太安堂大药房看到,其玻璃门等处,都贴有鸿茅药酒的广告,而此药酒属于药品。据介绍,根据新《广告法》第十六条,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否则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店堂内,记者还发现了多款保健食品的外包装上,也使用了姚明、唐国强等明星的形象进行代言。天平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介绍,保健食品的广告同样不得利用代言人作推荐、证明。这些保健食品如果是9月1日前生产并进入流通环节的,则不属于违法;如果是9月1日之后生产的,就属于保健食品的外包装广告使用代言人,同样属于违法,需要被查处。

  虽然明示广告已被撤下,但是商家也暗地里准备了不少宣传单,试图“暗渡陈仓”。在南京西路的一家冬虫夏草专卖店,销售人员就拿出了不少灵芝孢子粉的宣传单,称其有“保肝、护肝、抗肝纤维化”、“减毒增效,辅助抑制肿瘤”的疗效。

  南京东路市场监管所对上述宣传单当场取证,并进行进一步调查。该所执法人员苏尚理说,原《广告法》对于保健食品的相关规定比较原则性,根据原有的食品广告暂行规定,保健品宣传疗效等行为最高的罚单只有三万元。而在新《广告法》中,对保健食品的功效宣称哪些可以写、哪些不能写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处罚力度也大幅增加。

  “销量好到违反广告法”表述涉嫌违法

  被誉为“史上最严”的新《广告法》,由于规定了广告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也在这几天引发了众多调侃,不少文案人员表示创造出“销量好到违反广告法”等表述。

  市工商局广告处处长应钧认为,广告法并没有禁止宣传销量好坏,但“好到违反广告法”本身是一种不真实、不清楚、不明白的表述。这些文案如果作为朋友圈的图片或者文案人员的调侃进行发布,是没有问题的;但如果作为广告发布,反而可能涉嫌违反广告法。“原《广告法》已执行了20年,很多企业和媒体依据过去法律做广告养成了习惯,对新《广告法》变化应尽快了解,工商部门下一步也将加大培训和宣讲的力度”。

  相关阅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2015年9月1日生效)

  第十八条 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二)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三)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

  (四)与药品、其他保健食品进行比较;

  (五)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第十九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