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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安阳完成3000只进境种羊隔离检疫

河南安阳完成3000只进境种羊隔离检疫

  1日14日和21日,河南安阳市浚县中鹤牧业有限公司分两个架次包机引进的共3000只进境种羊,全部顺利进入鹤壁浚县白寺乡指定隔离检疫场。在河南检验检疫局副局长王富晓和廖衍现场指挥下,经过河南局动检处、机场办和安阳检验检疫局等多个部门的通力合作,3000只进口种羊在入境和运往隔离场过程中实现了“零死亡”,并按计划于1月25日完成了全部进境种羊的采血、皮试和免疫工作。

  由于这是河南地区首次直接从国外引进种羊,进口规模又创国内单一企业一次性引进数量之最,为慎重起见,河南局动检处专门行文向质检总局求援。总局动检司为此发布了《关于结对子开展进口种羊检疫工作的函》,要求内蒙古检验检疫局、河南局共同完成这批种羊的检疫工作。

  1月18日,河南局动检处副处长郭启祥和科长董清平,陪同内蒙古局动检处副处长冯永胜和副调研员陈鸿进驻种羊隔离场。专家们不顾劳累,经过消毒、淋浴、更衣后,立即对CIQ驻场检疫兽医官和企业采血人员进行了现场培训,手把手的指导,反复实地演示。由于该批进境种羊数量太多,逐只采血、皮试、免疫工作量太大,专家们也都编入了兽医工作组,带班开展免疫接种工作,每天的工作时间长达14个小时。

  天气寒冷、环境恶劣、固定位置费力、种羊不时的拱咬,剃毛、采血、皮试、免疫、核对耳标信息,诸个环节一环扣一环,比以往其他进境动物的采血难度都大,但这并没有阻挡住检验检疫人员工作的劲头,为了节省进出隔离舍洗澡、更衣的时间,减少进出的风险,他们连午饭都是在隔离舍内凑合。1月23日,天降大雪,为最大限度地减少种羊的应激反应,采血人员冒雪奋战。

  截至1月25日,在河南局动检处和内蒙古局动检处专家的指导下,CIQ驻场检疫兽医官们经过近6天的奋战,顺利完成了对全部3000头种羊的逐头采血、皮试和免疫,现场进行了结核菌素(禽型)皮内变态反应试验等工作,并将血样送往河南局技术中心进行蓝舌病、羊衣原体病、布氏杆菌病等7种疫病的实验室检测。在两局协作工作期间,就进境种羊疫病防控、检疫处理、紧急预案、日常消杀灭等工作进行了广泛深入的交流。

  食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是提醒消费者注意食用安全的重要标识,是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重要内容。但是不法商贩为了蝇头小利,故意更改食品外包装生产日期,蒙骗消费者的行为,这不仅是行为的违法,更是对良知的挑战,他们修改的不仅仅是食品生产日期,更是诚信经营的良知。

  从塑料包装套内取出瓶装啤酒,用毛巾蘸上某种制剂,擦掉瓶盖上的生产日期,然后装进原塑料包装套,满装后,再打出新的生产日期。“新生”啤酒在商行内就这样产生了。

  近日,陇西县食药监局市场专项整治拉开序幕。当执法人员在该县周家庄推开某商行的库房大门时,被眼前的情形惊呆了:该行负责人和两名工人正在对其库房内存放的啤酒原生产日期进行更改。现场检查发现已擦掉生产日期的啤酒153件,正准备涂改生产日期的啤酒417件。该啤酒厂家明确标识保质期为180天,但非法经营者为了将过期啤酒销售出去,将生产日期推迟到原生产日期的5个月后。执法人员随即进行现场笔录并拍照取证,同时报请分管领导批准对上述啤酒及物品依法扣押。该县食药监局查明该商行的违法事实后,依法对该商行处以没收啤酒570件及相关物品,并处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

  无独有偶,去年7月,岷县食药监局执法人员在该县马坞乡灯场村某超市发现,店内销售的某品牌牛奶的生产日期也被涂改过,他们将保质期向后推了三个月。在执法人员的监督下,该超市召回已经销售的更改生产日期牛奶27提。该食药监局对该超市进行了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人民币5000元。

  应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进行查处。食品的生产日期就是食品的“出生证”,它应当标注食品生产、包装、出厂的真实日期,私自篡改或随意推迟标注食品的生产日期,使食品的保质期和流通期延长,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此外,按照商品标注生产日期的习惯,内容为“20110905”的字样足以使消费者误认为该标签的涵义是“生产日期为2011年9月5日”。显然,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三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予以定性,根据《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对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所列欺诈消费者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罚。”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种意见: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进行查处。食品的生产日期直接关系到消费者食用时的安全,《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规定“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所载明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本案当事人擅自涂改月饼生产日期的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应按照第八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种意见:应适用《浙江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八条和第二十六条规定进行查处。当事人通过采用伪造生产日期的手段,让月饼显得新鲜,更加好卖的行为,属《浙江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八条第(二)项虚假标注生产日期的违法行为,其实质是采用欺诈性质的虚假表示,从事不正当竞争,应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根据《浙江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