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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一女子患白癜风 曾做19次激光祛斑

四川一女子患白癜风 曾做19次激光祛斑

  你的脸遭白癜风了。”听到医生此言,赵女士很惊讶,“我明明做的激光祛斑,怎么会得白癜风?”为了治病,截至7月26日,赵女士已打了7次针,服用了半个月的药,以及早晚涂抹软膏,但是脸上的白斑仍明显可见。如今,她已停用所有化妆品。

  20多天前,赵女士做完最后一次激光祛斑手术,当时感觉到脸比前几次手术时更痛。之后医生发现,赵女士的脸上患上了白癜风。赵女士怀疑,白癜风或与激光祛斑有关。随后一周,她先后去了5家医院、4家鉴定所,“他们说白癜风病因复杂,无法给出鉴定结果。”

  案例

  激光祛斑 一年半后患了白癜风

  7月2日,44岁的成都市民赵女士,去成都某医疗美容机构做最后一次激光祛斑手术。

  从2013年10月与美容机构签下黄褐斑和深层斑的治疗同意书后,在一年多的时间里,赵女士先后做了19次祛斑手术。她回忆,手术时,有三种不同仪器轮换着往脸上打激光。

  在李医生执行完最后一次手术后,赵女士感到“脸都木了,没有知觉。”

  几天后,赵女士脸上的红肿仍未消除,她跑到医院接受皮肤修护。在检测时,另一位姓崔的医生发现,赵女士的脸上长出了白斑。

  “你的脸遭白癜风了。”崔医生说。赵女士很惊讶,“我眼泪一下就包起了,明明做的激光祛斑,怎么会出现白癜风?”

  之后,赵女士去了成都的4家医院,均被诊断出患有白癜风。截至7月26日,她已经打了7次治疗白癜风的针药,脸上的白斑并无变化。赵女士感到心灰意冷,她猜测说,得白癜风应该和激光祛斑有关。

  答复

  美容机构:不认可白癜风由激光造成

  20日下午,赵女士来到做手术的医疗美容机构。医疗小组吴经理解释,“根据我们的专家会诊,目前医学上没有证据能说明激光或我们开的药,会导致白癜风。”吴经理建议赵女士去申请司法鉴定,“如果是医院的责任,我们都会对此负责。”

  随后,给赵女士做手术的崔医生和李医生说,患上白癜风或与遗传、内分泌、免疫功能异常有关,“目前赵女士脸上出现的是单侧性的、局限性的白斑,现在积极进行药物治疗是有效的。”崔医生说,之所以赵女士最后一次手术特别的痛,“是因为过敏了”,“在能量的使用上,是和往常祛斑手术的能量一致。”

  李医生说,她所使用的激光都是美肤激光,不会引起白癜风,“只是激光祛斑治疗的时间,恰好和发病(白癜风)的时间重合了。”

  21日,记者联系到该医疗美容机构,工作人员陈女士告诉记者,他们不认可激光直接造成白癜风的说法,“白癜风病因不明确,我们希望赵女士先进行司法鉴定,再和我们谈。”

  建议

  可通过司法途径解决问题

  过去的半个月里,赵女士先后跑了成都4家司法鉴定所,均以失望告终,“他们都说这个鉴定做不了。”

  21日,成都某司法鉴定所一位业内人士告诉记者,激光祛斑和白癜风之间的关系,确实很难说到底是医务人员操作不当引起的,还是手术并发症,或与自身体质有关。“据我所知,激光产生负作用对人体影响较小。理论上讲,激光对皮肤有外伤性损伤,或可造成外伤性白癜风,但这一点我们很难用证据证明。”

  “在国际上,目前白癜风的成因仍没有定论。”成都某公立医院医疗美容科相关负责人说,医疗上激光的使用较为安全,激光本身造成白癜风,目前医学上还未出现过先例。

  “如果是激光祛斑治疗中,医生操作可能会造成局部色素脱失,出现浅色的白斑。一旦出现色脱,自身是很难修复的。”该负责人建议,赵女士可通过到卫生局的医疗委员会鉴定机构做鉴定,它会根据具体情况做出仲裁。另外也可通过司法途径解决问题。

  同时发挥政府和市场的作用,才能更好地提高大病保险的保障质量,守住社会公平底线。

  “救护车一响,一头猪白养”,这句流传多年的民间谚语,也许很快就要成为历史。近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2015年底前使大病保险覆盖所有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人,支付比例达到50%以上,今后还要逐步提高。到2017年,要建立比较完善的大病保险制度。

  国务院的决定,针对的正是百姓的“痛点”。看病,尤其是看大病,治疗费用高昂,可说是一种灾难性支出,很多家庭难以承受,因病致贫、返贫的现象时有发生。在基本医保基础上再次报销的大病保险,像一个“稳定器”,给大病患者家庭结结实实地兜了底。笔者曾在青海采访过一户人家,4口人中只有女儿每月有相对稳定的1000多元打工收入,婆婆常年患骨关节病和肺部疾病,当次14457.78元医药费,新农合结算9011.10元,大病报销4156.34元,自付仅1000多元。大病保险政策在当地落地运行半年多,就使一万多个家庭避免了因病致贫。

  然而,从各地试点情况来看,虽然大病保险实施后,实际报销比例提高了12个百分点左右,但仍存在筹资不稳定、偿付压力大等问题。从大病保险的制度流程看,筹钱、管钱、花钱,是相互联系的三个阶段,前两个阶段的制度完善,同样重要而艰巨。只有创新性地融合社会保障和商业保险,同时发挥政府和市场的作用,才能更好地提高保障质量,守住社会公平底线。

  大病保险的背后,有一套筹资机制支撑。按照测算,人均筹资达到39元,才能避免家庭发生灾难性支出。然而现实中,很多地区只是将新农合、城镇居民医保筹资总额的5%划为大病保险资金,人均筹资水平达不到测算的标准,支付比例难以逐步提高。这就需要政府主导,不断完善筹资机制,提高保障水平。

  同时,各地对于大病保险合理保障范围执行的力度也不一样,存在标准不一的问题。比如,大病的范围,以病种划分还是以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划分?基本医疗标准不明,哪些药品、项目属于基本医疗范畴?什么样的人群被认定为“没有支付能力”,需要在大病保险报销的基础上进行医疗救助?看起来是技术问题,但在医疗保险这个“精细活”里,处理好这样的技术问题,才能防止内部分配中“劫贫济富”现象的发生。

  而在资金管理上,则需要更多依靠市场机制。医疗领域被视为准“公共绿地”,使用者对于医疗资源,也有着很强的“排他占有性”。在“供给制造需求”理论下,容易产生过度医疗。去医院看病,大小检查做个遍,药品开了一大堆,是常有的事;患者因为有医保,也不怕这样的过度服务。医患“合谋”,导致医疗费用居高不下,造成保险资金使用面临支付难题。在这样的情况下,让商业保险公司经办大病保险,可以发挥其专业的精细管理、风险管控的优势,严密堵住漏洞,控制费用增长,遏制过度医疗,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这正是市场手段的效率所在。当然,由于商保公司具有趋利性,需要对其实行更严格的监管,避免其“逆向选择”,或发生“搭车卖保险”等不合规行为。

  大病保险让百姓收获了安定感,是一件大善事。让大病保险的制度更合理、更完善,才能让这一善举释放持久的红利,让人民群众有“稳稳的幸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