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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媒称韩国进入后MERS时代 疫情抗争尚未结束

韩媒称韩国进入后MERS时代 疫情抗争尚未结束

  据韩媒报道,韩国政府于28日宣布,中东呼吸综合征(MERS)疫情事实上已结束,呼吁民众安心返回日常生活。但依然有人生活在MERS的阴影之下,每日与其进行抗争。韩国MERS治愈患者是否会出现后遗症,依然是个未知数。

  部分MERS治愈患者出现肺部纤维化

  据报道,正在韩国国立中央医院接受治疗的首例患者(68)在两次基因检查中,呈现阴性。因此被转移至普通病房,正在恢复之中,但医院方面对该患者目前的状态三缄其口。某感染病学医生透露:“首例患者正在接受气管造口术治疗,只有治疗结束后才可以出院。”

  在痊愈出院的138位患者中,有3人开始出现肺部纤维化现象。肺纤维化是肺脏受到伤害后,人体修复产生的结果。呼吸困难是肺纤维化最常见症状。肺组织纤维化会导致正常肺组织结构改变,功能丧失。当大量没有气体交换功能的纤维化组织代替肺泡,导致氧不能进入血液时,会致使患者呼吸不畅,缺氧、酸中毒、丧失劳动力,严重者可致死亡。

  韩国江东圣心医院感染内科教授严中植(音)表示:“肺部纤维化现象无法根除,最重要的是通过治疗让其状况不再恶化,需要持续进行观察。”

  两成治愈者和遗属出现心理疾患

  韩国保健福祉部MERS心理危机支援团团长沈敏英(音)表示,在所有治愈者和遗属中,有20%的人依然活在MERS的阴影之下。支援团迄今为止,共对90名遗属和118名治愈者进行了心理辅导。

  据悉,每位遗属平均接受5次心理辅导,每位治愈者平均接受4次心理辅导。目前,有12名遗属以及20名治愈者正在接受治疗。

  沈敏英表示,大部分遗属的内心充满了懊悔和自责,总是会想“要是早些去治疗就好了”、“如果没有把家人送到感染医院,就不会得病”;大部分治愈者内心则充满了担忧,总是会想“以后能好好的生活下去吗”等等。

  沈敏英表示:“治愈者会受到周围人的白眼或指责,因此需要更长的心理治疗时间。特别是超级传播者(14、15、16例患者等),他们在出院后甚至无法持续接受心理辅导。在治疗期间,他们受到了众人的关心或责难,对医疗人员也相当不信任。因为对MERS充满了恐惧,只要体温升高一点,便担心是不是被感染了。”

  韩政府加强事后管理 计划8月推新政

  报道指出,韩国保健当局决定加强事后管理对策,了解治愈出院患者的后遗症情况,提供最好的治疗。在经过案例判定委员会(暂定)的审议之后,向出现肺纤维化等后遗症的患者提供治疗支援。

  为了防止感染,医院内部对于肺炎患者的隔离措施还将继续实施,国民安心医院内的急诊室筛选诊所也将持续运营。

  韩国保健福祉部相关人员表示:“我们将收集各界的意见,在8月中旬推出更为具体化的国家防疫体系改编方案。”

  5月下旬到6月中旬,国务院部署开展了对重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第二次大督查。同时,审计署也进行了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跟踪审计。7月28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对全国第二次大督查发现问题限期进行整改。

  其中,CFDA因为药品审批过慢也在整改之列。据人民日报的报道,“政府一直在推转变职能、简政放权,可新药审批速度还是快不起来。”督查组听到不少类似的反映。部分制药企业反映新药审评审批速度太慢,一些老百姓急需的新药难以快速投入市场,既阻碍了新药研发,也跟不上老百姓的用药需求。药品审评审批效率亟待提高。

  整改通知要求,各有关地区和部门要针对存在的问题,认真研究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找到解决问题的办法和路径,挽回问题造成的损失和影响,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并逐一制定整改方案。整改方案要在2015年8月15日前报国务院,并按照明确的目标和时限,将整改任务完成情况于2015年12月31日前报国务院。

  国务院不仅对整改设置了时间表,同时,还发布的通知还明确了“约谈”制度。

  通知指出,在整改过程中,国务院办公厅将有选择地进行跟踪督查,督促各有关地区和部门加快整改进度、落实整改措施。对整改不力、未能按时有效完成整改任务的,国务院领导同志对所在地区和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进行约谈。

  CFDA或13招应对

  近日,坊间流传出一份国家局为加速药品审批的内部稿,里面还有很多问号,或可能最终意见并未完全形成,或为文件流传着对此的疑问,不过其中有些内容和赛柏蓝此前从消息人士那获悉的药品、医疗器械审批制度改革相吻合,所以姑且作为一个参考,从中获取一些药品审批未来改革的一些方向。

  1、 加快审评一批自主创新和临床亟需的品种;

  2、 坚决退审一批研究质量不好的品种;

  3、 严格查处一批弄虚作假的品种;

  4、 至2016年底基本形成审评审批和受理的进出平衡,至2018年全国实现更严格的审评审批技术规范,按规定时限审批。

  在具体的审评审批制度上要采取以下措施

  1、仿制药品应按与原研药品的质量和疗效一致的原则审批。不再受理不是按照原研药品仿制的申请。对已经受理的仿制药申请,任按原审评标准审批,但上市后需要补做与原研药的一致性评价。鼓励企业报与原研药质量和疗效一致的重新申请。凡重新申报的,按新的收费标准缴费后,单独排队进行审评审批。批准上市的不再参与仿制药质量一致性评价。

  2、在药品审评过程中,发现临床试验资料不完全,不真实,不予审批。

  发现弄虚造假,严格依法处理,并向社会公布申请人、临床试验机构、合同研究组织的信息,三年内不再受理该申请人提出的药品注册申请,不再接收相应临床试验机构、合同研究组织参与研究的药品注册申报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