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雀巢联合利华食品广告被指“诱惑”儿童

雀巢联合利华食品广告被指“诱惑”儿童

  澳大利亚“肥胖政策联盟”(OPC)近日发布最新报告,列出食品制造企业“三宗罪”。这份名为“终止文字游戏”的报告集中反映了食品和广告行业利用“诡计”导致儿童被垃圾食品广告“狂轰滥炸”。全球知名公司雀巢和联合利华被当成“典型案例”列出。OPC媒体和传播顾问香农·克莱恩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公司应该停止使用一些“技巧”去操纵儿童对不健康食品的偏爱。

  报告:列举食品制造企业“三宗罪”

  OPC表示,最新报告曝光披露的整个行业系统的情况,比该组织2012年进行首次调查时甚至变得更加糟糕。

  首当其冲的问题就是对于“更为健康食品”的更加宽泛的定义。在这一定义下很多在政府饮食指南下被认为不健康的食品也被当成了“更为健康的饮食选择”。这也就意味着这些产品向儿童进行市场营销是恰当的。

  典型的例子就包括联合利华旗下冰激凌企业“Streets”(在华称为“和路雪”)的百乐宝(Paddle Pops)使用具有推广性的形象,包括百乐宝狮子(Paddle Pop Lion)等,来进行广告宣传。这一产品被定位为“更加健康的饮食选择”,并称之为“新鲜的味道”。

  在联合利华的公司行动计划中,如果产品被认为是“更为健康的饮食选择”就意味着对儿童进行市场营销是合适的。这一范围同样被归入“绿色”的行列,这些产品每份含有少于72卡路里热量、少于100毫克钠,但是对糖分含量是没有上限的。

  其次,就是对于“主要面向儿童”的广告的薄弱解释。这一解释导致了在更广泛的技术范围内,例如通过动画、卡通和童话故事等图像,一些儿童也会被广告列入潜在消费圈。而这些在不健康食品的市场营销中是不被允许的。典型的例子包括雀巢使用童话故事中的形象,对“旺卡巧克力曲奇冰淇淋”进行广告宣传。公司却辩称这是为了吸引成人,勾起人们对童年的怀旧情怀的广告。

  第三是现有的投诉系统缺乏透明性、责任性和易接近性,导致广告在被禁止前不断向儿童播放。

  呼吁:停止不健康产品向儿童进行市场营销

  克莱恩说,不健康的食品广告影响儿童“想吃什么”和“要吃什么”的想法。这些广告创造了儿童消费力(儿童吵着父母亲购买东西的能力),也同时削弱了家长、学校和社区鼓励健康饮食习惯的努力。儿童对于垃圾食品的广告宣传的抵抗力是非常脆弱的。为了保护下一代免受垃圾食品的促销影响,我们在广告的数量上应该有更加严格的限制,停止不健康产品向儿童进行市场营销,停止使用一些“技巧”去操纵儿童对不健康食品的偏爱。

  武汉一名“法院常客”告了三年,专盯着这些问题食品药品,更细的甚至包括每一张标识标签,近百场官司完胜。昨天,记者专访了这位“法院常客”成林(化名)。

  百起诉讼打遍三镇全胜

  “居然宣称自己是国家免检产品,难道不知道国家质检总局早就宣布废除‘免检’制度,这摆明就是虚假宣传,忽悠消费者。”昨天下午3点,成林来到江汉区法院,状告某知名品牌豆浆机。

  “明知道是虚假宣传,你为什么还要买?”面对武汉晚报记者的询问,成林回答:“只有买下商品取证,诉诸于行政或者法律手段,才能让这些商家长记性,保证商品质量。”

  今年34岁的成林,是武汉三镇法院的常客,更是江城各大商超的眼中钉。三年来,他打了大大小小的关于消费者维权的官司近百起,无一败诉。

  成林说,虽然现在国家对食品安全的监管更加有力,但是逛逛超市,不难发现,其中的问题商品仍然比比皆是。他提到,问题主要集中在这样四类:标识标签不规范、滥用食品添加剂、冒用生产许可证、食品无生产日期或是过期。光今年一年,他就打了20多起有关食品安全的官司,其中10多起都是标识标签存在问题。

  其中非常典型的一个案例,他在江汉区法院状告某知名品牌果冻在标签中未标示天然果汁在食品中的具体含量。成林诉至江汉区法院,最终获得了赔偿食品价款损失141元,以及十倍的赔偿金1410元。

  “这种问题,普通消费者很少会关注,你怎么会发现呢?”面对记者的疑惑,成林表示,平时自己就特别喜欢看法学法,新法出台,他尤为关注。“因为家里有小孩,我去超市买食品,任何细节都不会轻易放过。”

  对此,商家却颇显无奈,“不断有新规出台,我们这些小企业难以快速了解相关政策,并实施到产品中去,但产品每年都会质量抽检。难道商品本身质量过关,还比不上标签标识?”

  市内一大型超市负责人直言:“像成林这样的维权者更像是职业打假人,他们并没有过多关注产品质量本身,绝大部分纠结于商品的包装、标识。”

  但成林认为,不管是食品的质量还是包装都应该对消费者负责,一点不能含糊。

  从事装修,没有靠打假发财

  面对商家超市对其“职业打假人”身份的质疑,成林表示不服,“我去购物,我就是消费者,作为消费者,我凭什么不能维护自己的权利?”

  成林说,虽然他打的官司有上百起,但是所有的索赔金额加起来不超过10万元。“我发现了问题商品,也不过买个百把上千元,并没有大金额购买。”

  成林说,他自己本身也从事建筑装修方面的生意,所以“打假”并不是他维生的手段。

  对此,江汉区法院法官马佳指出,2013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明确表示,“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由此不难看出,“知假打假”未尝不可。

  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秦前红认为,不应考虑消费者购买的主观动机,只要这个人买了有问题的商品,就应该适用消法、食安法,因为从客观上说,这种行为确实能促进商家提高产品质量;对企业而言,则要加大违法成本,只要你卖的商品存在违法,有人去起诉你,法律就应该支持,不应该用主观来判断你是普通消费者还是职业打假人。

  另外,今年4月出台的《食品安全法》中第148条,又有新的变化: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或者损失3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1000元的,为1000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这是否意味商品标签、标识有瑕疵可以免责?江汉区法院法官马佳表示,一旦发现标签标识的瑕疵将影响到食品安全,影响到消费者的判断和选择,消费者仍可索赔。

  秦前红教授分析道,因为“瑕疵”本身不能量化,所以在日后的案件审理中,遇到的法官不同,法官的态度立场不同,审判的结果也会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