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碘盐新标准今天开始实施
今天是国际权益日,也是碘盐新标准实施的第一天。从今天起,市场上一段时间内可能会出现两种标准的食盐同时销售。有关部门声明,今天以前生产的旧标准食盐在保质期之前都可以继续销售;没有标明保质期的,在生产日期三年之内都可以销售。
根据我国去年9月发布的《食用盐碘含量》标准,自2012年3月15日起,我国的食用盐产品(碘盐)中碘含量的平均水平由原来的35mg/kg(±30% )调整为20mg/kg、25mg/kg、30mg/kg (±30%)三种范围标准,我省选择的是中位水平25mg/kg,允许碘含量波动范围为18~33mg/kg。目前,阜南、来安、金寨三个试点县已从3月1日起投放销售新标准碘盐。今日起全省各市县盐业公司按照新标准组织碘盐的验收和供应,届时,市场上新老标准不同碘含量食盐同时并存销售。盐务部门表示,3月15日前生产的碘盐可以继续销售至保质期结束,产品未注明保质期的,可以销售至生产日期之后三年。
对于一些甲状腺疾病患者、不宜食用碘盐的特殊人群,可持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到当地盐业主管机构指定的单位购买非碘盐。
自1995年全国统一供应加碘盐后,我省今起首次下调加碘量。昨日,合肥市疾控中心地方病防治科专家就此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据合肥市疾控中心专家解释,1994年,合肥市疾控中心对1200名小学生进行碘缺乏病情监测,结果显示,甲状腺肿大率为21.08%,尿碘含量只有75.40微克/升,这表明合肥市属于轻度碘缺乏地区。但到了去年,调查发现合肥的儿童“尿碘中位数”达到327.5微克/升,大于300微克/升,表明合肥居民的碘营养水平不仅达标,而且还有点“偏高”。
专家说,碘缺乏可导致胎儿神经发育异常,出生后出现智力障碍,儿童缺碘将导致生长激素异常,出现身材矮小,长期缺碘就会出现俗称的‘大脖子病’。但碘摄入量过多同样会引发一系列严重疾病,包括:甲状腺机能亢进、甲状腺癌症以及儿童因食用碘过多引起的弱智、青壮年碘摄入过多而导致生育能力减弱等,其危害并不小于碘缺乏所引起的危害。 “因此,我省适时对食盐碘含量进行下调。同时,在碘含量下调后,疾控部门将加强对居民身体内相应的指标进行监测和评估,以判断下调后的标准是否适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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