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庞大流动人口的医疗保障问题急需正视

庞大流动人口的医疗保障问题急需正视

  大规模人口流动已成为我国经济社会的主要特征,因此政策制定和制度安排须重视流动人口的权益保障。

  由于缴费水平偏高,加之无法随工作地点变换转移接续,目前不足两成农民工参加城职保。由于流动人口较为年轻、健康状况较好,医疗需求主要集中在门诊上,而城职保不报销门诊费用,年迈返乡的农民工无法携带城职保回家,因此参加了城职保的农民工并不能获得城职保保障。其缴纳的医保基金实质上是补贴了城镇户籍职工,事实上还是农民补贴市民。

  大部分进城农民工参加了家乡的新农合。新农合不支付异地门诊费用,异地住院费用实际补偿率也很低,回户籍所在地住院交通和误工成本极高,所以参合农民工获得的医疗保障也大打折扣。在城市打工期间缴纳的参合费用实际上贡献给了家乡的城乡居民。等他们年迈返乡后,面临的将是新农合医保基金支出压力巨大的结局。

  解决上述问题,需改革医保体系,在现行制度基础上构建国民健康保险制度。在较低的筹资水平实现全国统筹,所有国民在国内任意地区平等享受,不同阶层的多元化保障需求通过商业保险来满足。

  进城农民工医疗需求主要集中在小病门诊上,城市的公立医院和社区医疗机构一来费用高昂,二来并不以流动人口为服务对象,其布局和服务模式极不方便农民工就诊。建议政府按照国际通行做法,允许拥有合法执业资质的医生自由开办诊所,方便流动人口就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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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辛辛苦苦三十年,一病回到解放前”。现有制度下在很多地区,一旦患了大病,会给一个普通家庭经济状况带来灾难性的压力。7月22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到2015年底前,大病保险要覆盖所有城乡居民,包括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所有参保人群。到2017年,要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大病保险制度。

  什么是大病医保?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二次报销

  所谓“大病医保”,即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就是由政府从医保基金划拨资金,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大病保险,对参保人患高额医疗费大病、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二次报销”。也就是说,参保人员年度内累计发生的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也可以部分或全部通过大病医保来支付。

  “大病”如何界定?

  普通慢性病累计费用高也算“大病”

  “大病”有不同的界定标准。这次明确要求以发生高额医疗费用作为界定标准,当个人自付部分超过一定额度,就可能导致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出现因病致贫、因病返贫了,就认为这个病是大病了。肿瘤是大病,可能一个普通的慢性病,一次性费用不太高,但一年累计的费用就很高了,就认为它达到大病标准了。

  二次报销怎么报?

  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自付部分再报一半

  今年大病保险全部开展,覆盖所有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人群。对这些人发生的个人自付费用,如果超过一定额度,由大病保险报销50%以上。关于超过一定额度是如何判断的,文件规定:原则上由当地政府根据上一年度统计部门所公布的城乡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作为主要测算依据。超过一定的额度以后,这个资金再予以报销。这种报销也是分段的,就是医疗费用越高,报销比例越高。从前几年的试点来看,一般都在50%-80%之间。当然,这种报销以后,可以使大部分的个人自付费用再报销至少50%,可以有效减轻个人费用负担,防止因病致贫、因病返贫。

  钱从哪来?

  从城镇居民基本医保和新农合基金中划出一定额度

  从城镇居民基本医保和新农合基金中划出一定比例或额度作为大病保险资金,2015年底前使大病保险覆盖所有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人,对参保大病患者需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给予保障,今年支付比例达到50%以上,今后还要逐步提高,有效减轻大病患者就医负担。到2017年,建立比较完善的大病保险制度。

  哪些人受益?

  年底前覆盖城乡居民,城镇职工不在所属范围

  大病医保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有很大的区别。一般而言,大病医保是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础上的“再保险”,也就是针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的“二次报销”,其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是两套不同的保障体系。复旦大学公共卫生学院教授、上海市卫生发展研究中心主任胡善联这样说:“有工作的,或者是事业单位或者是生产单位、企业单位,这个是属于城镇职工基本保险。现在讲的是居民的大病保险,这是指城市里面以及乡村里面的一些居民,有工作的有正式职业的不属于这个范围。”保上加保!

  “二次报销”后仍困难

  设立基金来保障

  与医疗救助等紧密衔接,对经大病保险支付后自付费用仍有困难的患者,由医疗救助、慈善救助等给予帮助,共同发挥托底保障功能。“共同发挥托底保障功能”将会如何落实?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院长郝演苏认为,最有可能的是设立基金,对于特殊情况给予特殊的财务安排。这里面涉及的救助机构主要是慈善机构。未来大病保险之后,可能会建立相关的基金,针对一些特殊的情况,来进行特别的财务安排,以保证相应医疗的需求者得到更好的满足和支持。

  这点很重要!

  根治“一病毁全家”重在明确“大病”标准

  国务院医改办专职副主任、国家卫生计生委体改司司长梁万年指出,大病保险主要是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国际上有一个通用概念,叫“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以这个家庭的总收入减去家庭必须的食品等生活支出作为分母,分子是这个家庭一个年度内累计的医疗支出,其比值如果大于或等于40%,就意味着这个家庭发生了灾难性的医疗支出。

  梁万年说,大病有不同的界定标准。从伦理学的角度界定,就是容易危及生命、导致死亡的疾病;从经济学角度界定,就是费用太高的疾病;从医学角度界定,就是基层看不了必须到大医院看的疾病。我们推行大病保险,是按照费用来界定的。原卫生部新农合重大医疗保障是从病种起步的,包括儿童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等22种疾病。但是,这次明确要求以发生高额医疗费用作为界定标准。今后,我国将推动新农合重大疾病保障向大病保险平稳过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