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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查封140吨未标注标签大米

娄底查封140吨未标注标签大米

  2016年1月4日清晨,湖南娄底涟源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电话举报,称有人购进一批未标注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内容的大米进入涟源市场进行销售。

  该局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前往案发地涟源市火车站东货场。为了不打草惊蛇,执法人员全部着便装兵分两路,一路蹲守在货运站大门口,另一路乔装大米经营户进入现场调查摸底,只见2节货运列车皮停靠在站台内,车门密闭,车皮里不知是什么货物。因举报人使用的电话为公用电话,执法人员无法与举报人进一步联系,致使案情一时中断。

  执法人员蹲守在大门外,几个小时过去了,先后有六辆货运汽车进入货场内装卸大米,看到时机成熟,执法人员立即进入现场检查,发现车皮内运输的均是未标注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内容的预包装大米,且当事人不能提供该批次大米合格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相关资料,执法人员当即对此批次问题大米进行查封。

  据悉,当事人此次共购进未标注标签的大米140吨。目前该局会同当地公安部门对此事正在进一步的调查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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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机大米没“营养标签”顾客索赔

  没有印刷营养标签的有机大米、过了保质期依然上架销售的卤蛋、某知名品牌的假白酒……“3·15”临近,沈阳市各法院集中发布一批消费者维权案例,提醒市民,买食品时务必要看清食品包装上的各类信息,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例一:有机大米没有“营养标签”

  沈阳的闫先生发现买的有机大米产品包装上未标营养成分表。他认为这些大米是“不合格”产品,侵害了消费者权益,于是诉至法院,索要10倍赔偿。

  2014年1月7日,58岁的闫先生在沈阳中街一家商场的超市内,购买了24桶有机大米。这些大米总重48公斤,每桶价格74.9元,闫先生共花了1797.6元。他把这些大米搬回家后,家人一起吃了两桶,他们的身体也未感到异样。

  可是,闫先生仔细观察这些有机大米的产品外包装时注意到,产品的生产日期是2013年12月29日,保质期6个月。虽然大米仍在保质期,但他发现在产品的铁皮包装桶上未印刷营养成分表。“没有营养标签,这大米就不符合安全食品的标准!”随后,闫先生拿着剩下的22桶大米和购物小票找到了该超市要求退货,并索要10倍赔偿。双方协商未果,他又将该商场诉至法院。

  被告商场辩称,被告销售的产品已经取得国家规定的生产许可和有机大米认证证书,无任何产品质量问题。本案产品在底部贴有营养成分表,但是因为是粘贴上去的,受潮就很容易脱落。

  本案经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商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其中,标签的标明事项中要求,“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原告主张被告所售大米为预包装食品,未标示营养成分表,因诉争大米非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故原告主张于法无据。因为被告商场同意收回货物并退款,法院判决,闫先生将剩余22桶涉案产品退返商场,同时商场将22桶产品货款退还闫先生。

  案例二:卤蛋过期照样卖 10倍赔偿

  2014年10月30日,市民曲先生到某超市购物,买了32袋田中家3粒香卤蛋和14袋田中家单粒香卤蛋,共花费165元。

  曲先生回家之后,刚想打开一袋卤蛋尝尝,就看见了包装上写的生产日期为2014年5月3日,保质期为180天。曲先生一算:“这卤蛋已经过期了!这么大型的超市怎么能卖过期的产品呢?”

  曲先生找到超市要求赔偿,双方协商不定。曲先生将该超市告上法庭,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给予他十倍赔偿金即1650元并退货。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庭审过程中该超市辩称:“我公司不是故意销售过期食品,有可能是人为因素造成产品过期,不过我公司也有责任,同意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在被告处购买的卤蛋超出保质期。被告作为经营食品的大型专业商场,应当知道所销售的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现原告所购买的食品已经超过保质期而被告仍继续销售,应属明知,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所购货款十倍的赔偿并予以退货,本院予以支持。

  近日,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该超市一次性返还原告购货款人165元,原告同时将所购卤蛋退回被告,被告一次性赔偿原告曲某购货款人民币1650元。

  案例三:万元名包被洗坏 洗衣店赔偿

  2013年5月6日,市民马女士将自己花费一万多元买的名牌包送到沈阳市皇姑区某洗衣店清洗。3天之后,马女士见到了“焕然一新”的包包,她称已经无法认出这是自己的包:“这包上面有了瑕疵。”

  马女士找到店家求偿,双方在赔偿金额上达不成一致。工商局也调解未果,双方于2013年6月22日自行协商,马女士作为甲方,洗衣店作为乙方签订《赔偿协议》一份。《赔偿协议》约定:一、乙方同意向甲方支付赔偿5000元。二、支付方式为:本协议签订之日,乙方向甲方支付3000元赔偿款;2013年8月22日前向甲方支付2000元赔偿款。三、若乙方未在2013年8月22日前按照上述条款向甲方足额支付赔偿款,则乙方同意在向甲方支付10000元的赔偿款。

  到了2013年9月份,洗衣店也没能补齐剩余的2000元被马女士告上法庭。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认为:洗衣店在服务过程中出现瑕疵,致使原告手包受损,应给付一定赔偿。原告提供证据还不足以证明被告拒付2000元的赔偿款,再赔偿原告10000元的惩罚亦未形成。

  近日,法院作出判决:沈阳市皇姑区某洗衣店业主刘女士支付原告赔偿款2000元,驳回原告、被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四:销售326箱假酒 获刑两年

  2013年6月至2014年1月初期间,45岁的男子姚某某通过王某某,购进了一批某知名品牌的假白酒。而后,凭借姚某某的白酒销售渠道,二人将假白酒销往沈阳市大东区、和平区、皇姑区等地的批发市场。

  这些假白酒的外包装并没有防伪标识,酒精度等指标均不符合相关规定。卖出去不久后,便有一些购买者前来退货。经查,姚某某和王某某共计销售了假白酒326箱,销售金额达人民币206400元。

  本案经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决被告人姚某某和王某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1万元。

  大米没有“营养标签”被投诉

  8月5日讯 近日,句容市消费者协会受理了一起由于食品标签不合格引起的投诉案件。根据《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规定,2013年1月1日后生产的预包装食品应该有营养标签,然而该消费者购买的2袋大米的包装袋上未标明营养标签。经过调解,最终,消费者拿回了198元货款,并得到了800元赔偿。

  上月31日上午,消费者韩先生在句容的一家超市购买了2袋大米。他发现,大米的外包装袋上没有营养标签。可据他所知,今年生产的食品都应该标注营养标签,因此他怀疑自己买到的大米不合格,立即向句容消协进行了投诉。

  面对投诉和调查,超市相关负责人起初是一头雾水。他表示,在进货过程中,大家会对食品的生产厂商、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基本信息进行严格把关,但是没有注意到新规。

  那么营养标签到底是什么?记者了解到,根据《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规定,2013年1月1日后生产的预包装食品,应当在标签上强制标示四种营养成分和能量(4+1)含量值及其占营养素参考值(NRV)百分比。“4”是指核心营养素,即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钠,“1”是指能量。预包装食品必须贴上含有营养成分信息的标签,否则不得进入市场销售。

  句容消协借此提醒广大食品经营者,要积极开展自查,发现2013年1月1日上架销售的预包装食品有未标注营养成分表的,自行下架退货处理,并及时告知上级经销商和生产企业纠正,避免不必要的消费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