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人法”直面网民 应给好心人注入强心剂
如果事故现场马上要爆炸,伤员还被压在重物下不能动弹,救护车及专业救援人员还没有来到,此时应该怎么办?如果好心人搬动他造成二次伤害,是否要承担责任?
日前,成为舆论焦点的《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涉及到了大家关注的类似内容。其中针对好心人施救却遭诬陷的现象,《草案》提出“患者及其家属不得捏造事实向提供帮助的人恶意索赔,因恶意索赔侵害帮助人合法权益的,应承担法律责任”的内容尤为吸睛。
立法应防止好人遭恶意索赔让正能量飞
然而,对于媒体普遍关注的《草案》中提出的“好心人施救受保护,恶意索赔须承担法律责任”一说,北京市政府法制办主任刘振刚曾表示,《草案》中原本并没有此规定,在审议和征求意见期间,人们提出由于担心承担责任或救人反被诬陷致使老人倒地不敢扶的问题不断出现,所以,在《草案》研讨过程中,多数人认为立法应当回应社会呼声,弘扬正能量,保护好心人,让恶意诬陷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未来网记者注意到,该条例《草案》第38条规定,“鼓励具备医疗急救专业技能的个人在医疗急救人员到达前,对急、危、重患者实施紧急现场救护,紧急现场救护行为受法律保护。”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副院长解志勇告诉记者,媒体不应该继续误读《草案》的相关内容。“《草案》中并没有涉及到鼓励非专业人员参与救助,更不提倡个人参与院前救助,而是鼓励参与救助的人接受相关专业培训,提高急救意识和技能,它主要针对的是医护人员。”
从事10年志愿者工作的航天514所工程师周黎表示,院前急救是整个急救流程中非常重要的环节,很多时候直接关系到患者或伤员能否活下来。但是,曾因为一些不良社会现象,导致不少人遇到此类事情不敢伸手。
不过,北京有良好的社会基础,志愿者数量居全国各大城市首位,尤其2008年以来,全市公民比较认可社会公益服务。
“如果北京市政府对公民在紧急时刻大胆伸出援手给予强力支撑,从法律方面保障施救者的权益,相信会有更多有能力、有爱心的人加入进来,让社会更加美好和谐。”作为志愿者,这是周黎的心声。
“好心人”什么时候可以伸出援手?
“如果伤者躺在地上,没有意识,万一他是颈椎受伤,贸然搬动就会导致高位截瘫,必须等专业医护人员前来。”对于志愿者什么时候可以施救,周黎举了这样一个例子。“因为在现场急救过程中,若急救员缺乏必要的知识,应急处置不当,很可能对伤员造成更大的伤害,有可能落成终身伤残甚至威胁生命。”
急救知识和技能的普及程度是城市文明标志之一。
《草案》指出,专业急救力量介入前,社会急救和公众自救、互救十分重要。因此,鼓励居民学习急救知识,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有责任宣传普及居民自救和家庭互救知识。学校应当将基本急救知识和技能培训纳入教学计划,开展针对性培训,以提高居民的急救意识和自救互救知识技能。
在周黎看来,参与救援的公民必须具有相应的判断能力和伤病处理能力,单靠热情的救援是对伤病员的不负责任。
但是有的救援是必须伤害到个体的。他说,不论是医生还是普通志愿者,都无法保证一点伤害都没有。比如,若现场马上要爆炸,伤员还被重物压着不能动弹,此时应该紧急截肢,用伤害换取生命。如果现场良好,医生马上赶到,施救者却急于给人家截肢,这就是不当处置,应该追究他的动机。
施救者“好心办了坏事”怎么办?
既然有的急救无法保证万无一失,万一出现对被救者的伤害,如何不偏不倚,保护双方的利益,周黎建议参考《善良的撒玛利亚人法》。
在谈到好心人因施救造成损害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时,解志勇表示,“多数情况下,救人者都是出于好心,除非有极少数的恶意行为,对于参与救助的人应该免除责任。”
2006年南京“彭宇案”后,有公众认为“判决结果让国人的道德观倒退了50年。”从此人人奉行“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老人倒地不敢再扶。
解志勇认为“彭宇案”的社会影响极坏,严重损害了好心施救方的利益。如果这个案子的不良影响不能解决,它对于中华民族助人为乐优良道德的冲击很难结束。
解志勇建议法律不要回避争议与责任,要鼓励社会优良道德的弘扬,鼓励大家对需要救助的人施以援手,对于施救者采取责任免除或者减轻责任的办法。当救人者付出的成本不足以弥补过错应负的责任时,余下的责任应该由政府承担。因为,弘扬优良道德所收获的社会利益远远大于损失,这也是社会发展中政府应该付出的成本。
北京院前急救费用拟纳入医保
7月24日,《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草案)》首次提交北京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审议。根据草案,北京将建设统一的院前医疗急救指挥调度平台,院前医疗急救产生的医疗服务费将纳入医保报销。
目前,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网络由“120”和“999”构成,分别由北京急救中心和北京市红十字会紧急救援中心指挥调度,由于分属不同系统、缺乏统一规划,长期以来广受诟病。针对这一问题,草案规定,北京建设统一的院前医疗急救指挥调度平台,组织、协调、指挥、调度院前医疗急救机构提供服务;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设置统一的指挥调度机构,负责院前急救指挥调度平台的运营、管理。所谓统一调度平台,并不是指“120”和“999”两家机构合并,而是公众的叫车电话“120”和“999”接入同一个调度系统,由平台统一分派急救车。草案提出,只要符合条件并履行合法审批手续,包括单位和个人在内的任何社会力量均可以参与院前医疗急救服务,黑救护车转运病患最高罚10万元。
草案规定,北京市发展改革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根据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成本和居民收入水平等因素确定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纳入北京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北京将院前医疗急救产生的医疗服务费纳入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报销范围。
草案提出,院前医疗急救机构不得因收费问题延误救治。患者确无能力支付医疗急救费用的,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和院内医疗急救机构实施救治后,可按规定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等申请经费补助。拒不接收院前医疗急救机构转运的急、危、重患者或者不按照规定与院前医疗急救机构交接的,由市或者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好人法”能否给“扶老人”撑腰
日前,成都彭州“老人自摔诬陷学生 监控证清白”的新闻使“扶不扶”再次成为网友关注的焦点。对此,社会各界不断呼吁出台“好人法”,为好人站台、撑腰。北京市人大常委会近日审议《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草案)》,拟出台相关法规保障救助者权益。法律能不能成为好意救助者的保护伞,守望社会互信互助?
北京版“好撒玛利亚人法”?
路上遇见陌生人突发疾病摔倒,扶不扶?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于7月24日审议的《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草案)》第38条规定,鼓励具备医疗急救专业技能的个人在医疗急救人员到达前,对急、危、重患者实施紧急现场救护,紧急现场救护行为受法律保护。
草案规定,患者及其家属不得捏造事实向救助者恶意索赔,因恶意索赔侵害救助者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短短几天内,“38条”成为舆论关注热点,不少人将之视为“给好心人服下了定心丸”“让好人有了做好事的动力”,甚至将其与美国等国实行的“好撒玛利亚人法”(一些国家关于见义勇为法律规范的通称)相提并论。
对此,北京市政府法制办主任刘振刚表示,草案中原本并没有相关规定,然而在审议和征求意见期间,由于害怕担责而无人施救街头突发病症者,以及好心人出手相救反遭诬陷的现象被广泛提出,在草案研讨过程中,多数意见认为,立法应当回应社会呼声,弘扬社会正气,鼓励并保护好心人,同时让恶意诬陷者承担法律责任。
一些法律专家指出,北京立法草案中规定“不得捏造事实向施救者恶意索赔”,强调被救者不得诬陷救人者,但这仅具有宣告性质,具体责任分则还需具体条文明确规定。
立法能否解决“扶不扶”问题?
7月21日,四川省彭州市公安局官方微博@平安彭州发布的一条微博再度将“扶不扶”问题推向舆论的风口浪尖。一老人在骑自行车时因路面过滑摔倒,骑自行车的学生正好路过并询问老人情况,老人不仅不感谢学生还诬陷是其将自己撞倒。监控员通过“天网”监控系统调阅资料,最终确认是老人自己摔倒,为学生证明了清白。
监控资料为彭州这位好心扶老人的学生提供了证据,避免了被诬陷。然而证据和事实的认定,只是依法处理“扶不扶”问题的一个层面。有网民指出,如果没有其他行人围观见证,如果事发地没有摄像头,那么,就需要施救者拍照留证,这样的“扶老人”难免让人心酸。
对此,深圳大学管理学院教授肖俊表示,北京此次为“扶不扶”立法,对全国各地都有指导性意义,及时回应了社会的呼声,为好心人“撑了腰”,让好心人在帮助他人时能丢掉心理包袱。同时,这也使那些故意“碰瓷”者或者是被迫“碰瓷”者得到警示,不让好人蒙冤,更不让得救者受了救助还反咬救助人一口。
有专家指出,在“扶不扶”的问题中,救助者可能面临着两种法律风险:其一,一旦没有其他目击证人或现场监控资料,被救助人可能主张救助人是事故的原始制造者,要求救助人承担全部责任;其二,被救助人主张救助人处理不当,加重其伤情,要求救助人承担加重部分的责任。对此,此前出台的《深圳经济特区求助人权益保护规定》规定,“被救助人主张其人身损害是由救助人造成的,应当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依法由被救助人承担不利后果。”
“扶起”社会信任仍需多管齐下
近年来,多地发生了不少因为“扶不扶”引发的法律和道德争议。专家指出,解决“扶不扶”问题是一个系统工程,“扶不扶”问题的核心关乎社会心态,“不扶”“不敢扶”暴露出的是社会群体之间的信任缺失。修复社会信任需要经过长期过程,需要提高政府和法律公信力、加大舆论宣传等策略多管齐下。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车浩认为,此次北京的立法草案将救助主体限定在“具备医疗急救专业技能的个人”,但也不应将一般路人和肇事者排除在外。
肖俊表示,除了立法,地方政府可建立对救助者的激励机制,如表彰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等;同时增强对社会民众急救医疗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地方立法机构出台相关规定,将讹诈行为记入个人信用系统,提高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威慑力。
“好人法”真的能保护好人?
7月24日首次提交北京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20次会议审议的《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草案)》中规定:鼓励具备医疗急救专业技能的个人在院前医疗急救人员到达前,对急、危、重患者实施紧急现场救护;其紧急现场救护行为受法律保护。该条例也被媒体上称为“好人法”。
近年来,“老人摔倒,扶不扶?”这个问题,困扰了很多人,甚至逐渐成为一个无解的社会难题。从春晚小品《扶不扶》的调侃与引发的社会讨论,到扶人被讹的事例不绝于耳,发展到现在已经出现了怪现象:要么不扶,要么扶前先拍照、摄像保留证据。在此背景下,好人法的出台,媒体和公众给了很高的期待,评价其为好人的“定心丸”。笔者不禁要问:好人法真的能保护好人吗?
首先,从好人法制度内容上看,它鼓励的是具备医疗急救专业技能的个人在院前医疗急救人员到达前进行救治,并对其救治行为进行法律保护。那么问题是:如何断定是否具备医疗急救专业技能?如果不具备医疗急救专业技能,其救治行为是否可以推导出不受法律保护。
其次,好人法本身对恶意索赔的举证责任、惩罚措施均不明确。媒体对好人法的肯定源于它的指导意义高于它的实践作用。然而对于好人而言,对恶意索赔的认定标准与程序、惩罚措施等等,可能更加重要。
俗语说:有总比没有好。“好人法”在一定层面上确实让好人在“扶不扶”这个问题找到一丝丝安心,因为至少在政府层面、社会层面仍然鼓励这种善良、有爱的好心救人的行为。然后此次审议的好人法也许不一定真的能保护好人,离“定心”还是有距离的。有关部门应在好人法的基础上,积极细化、明确恶意索赔的范围、举证责任、标准、程序及惩罚措施,让好人“该出手时就出手”、“该出手时敢出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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