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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计划食品不贴保质期 真相是这样的

德国计划食品不贴保质期 真相是这样的

  近日,德国食品与农业部部长施密特提出,除生鲜食品外,保存期限较长的食品不再标注保质期,只标注生产日期,让消费者自行判断可否食用。反对者认为,避免浪费有很多方式,但取消标注保质期只会让消费者更摸不着头脑。

  德国每年有大量“过期”但并未变质的食品被丢弃。调查显示,德国平均每人每年要丢弃82千克食品,其中65%的丢弃行为可以避免。对一个四口之家来说,如果能完全避免食品浪费,每年可节省大约940欧元(约合人民币6900元)。

  德国政府认为,现行保质期标注方式过于模糊,给消费者正确判断食品质量带来困扰,助长食品浪费。目前,德国大部分食品包装上标注的保质期含义为“最佳食用期”,即在此日期前食品可以保持最佳口味和营养成分,但超过这个日期并不意味着“不能吃”,不少食品一过“最佳食用期”就被丢弃。施密特表示,很多食品生产商为避免因顾客食用变质食品而导致的法律纠纷,标注时缩短“最佳食用期”,造成大量食品浪费。

  施密特希望能改革保质期标注方式,取消“最佳食用期”标注,像生肉产品一样,在牛奶、火腿、奶酪等更多种类的食品包装上标注“安全食用期”。糖、盐、米、面等能长久保存的食品则只标注生产日期,不再标注食用期限。

  取消保质期标注后,消费者如何判断食品能不能吃呢?施密特提出一个更长远的方案:推广食品智能化包装,安装电子芯片监测食品品质变化,例如“在酸奶杯中安装电子芯片,随着时间推移,杯上色卡可以呈现由绿到红的变化,显示不同新鲜程度。消费者可以根据颜色决定吃还是不吃”。目前,德国食品与农业部已出资1000万欧元资助相关技术研发,期望三年内得到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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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今食品安全的概念深入人心,大家购买食品时对营养标签、保质期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不过,让很多人头痛的是,家中总有些食物面临超过保质期的尴尬:扔了可惜;不扔,又怕吃出问题。那么过了保质期的食品到底能不能吃呢?看看专家怎么说。

  1、究竟什么是食物的保质期

  食品保质期有两个别名,分别叫食品最佳食用期和食品最短适用日期,基本上已明确地表明了它的含义。

  它的专业解释是:预包装食品在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例如0℃~4℃)下,保持品质的期限。在此期限内,产品完全适合于销售,并保持标签中不必说明或已经说明的特有品质。超过此期限,在一定时间内,预包装食品可能仍然可以食用。通俗解释是,例如牛奶,在冷藏条件下,在保持期限内(例如3天),牛奶的所有品质(香味、口感、营养、色质等)都会得以保持。过了保质期的一定期限内(例如半天内),品质虽有不同程度的下降,但仍然可以食用,不会吃坏肚子。

  2、保质期是怎样确定的

  食品的保质期是由《药典》的规定和实验室数据双重确定的。在制定一种食品的保质期前,需要对食品进行微生物试验、理化试验及感官检查等客观的质量变化分析。在进行微生物试验时,常要检查大肠杆菌和金黄色葡萄球菌等。由于食品不洁引起的肠胃疾病或食物中毒等,罪魁祸首通常都是相关微生物超标。理化试验一般检查浑浊度、黏稠度、酸碱度以及维生素成分有无变化等。感官检查是专业检查人员通过感官对食品的色、味、形等进行质量评估,以判断食品是否变质。

  一般情况下,根据食品开始变得不好吃的天数,乘上0.7-0.8的系数,就是该食品的保质期。

  3、 保存期和保质期是一个意思吗?有什么不同

  “食品标签上的保质期和保存期仅一字之差,但不能混淆。”食药监局有关食品专家介绍,很多市民不明白这两个概念有何不同,认为“过了保存期的食品还可以吃”的认识是错误的。

  专家表示,保质期是厂家向消费者作出的保证,保证在标注时间内产品的质量是最佳的,但并不意味着过了时限,产品就一定会发生质的变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如果色、香、味没有改变,仍然可以食用。但保存期则是硬性规定,是指在标注条件下,食品可食用的最终日期。超过了这个期限,质量会发生变化,不再适合食用,更不能用以出售。

  谈判后还需做大量后续工作,才能让患者尽快用上降价药品。一个是采购配送,一个是医保支付

  5月20日,国家药价首次谈判结果公布,治疗乙肝和肺癌的3种药降价一半以上,与周边国家趋同。

  值得进一步庆贺的是,国家药价谈判将成为常态,将会有更多药品价格不再“高高在上”。

  专利药、独家药缺乏市场竞争,价格高昂,很多患者买不起,可是确实管用,比如此次谈判的3种药都是世卫组织和欧美国家推荐的一线用药。

  买不起怎么办?

  国际通行做法就是价格谈判。去年,16个部委组成协调小组,建立谈判机制,按照“一药一策”思路与相关企业进行多轮谈判,用团购的办法,以量换价,最终形成了如上谈判成果。

  随着国家谈判的不断推进,更多药品纳入谈判范围,受益人群不断扩大,充分体现国家的决心,意义非常重大。

  谈判后还需做大量后续工作,才能让患者尽快用上降价药品。一个是采购配送,一个是医保支付。两个环节必须衔接上,缺一不可。

  采购需要先确定用量,否则空有一个谈判价格,企业无法生产或配送到位。但药品使用量如何确定?需要地方想办法。将谈判药品纳入医保是谈判的一个重要砝码,如果只是降价却不能用医保报销,对于绝大部分患者来说,药品价格依然太高。

  5月20日同步公布的《关于做好国家谈判药品集中采购的通知》做出了安排,但仍需要各省份出台具体实施办法,比如各省份要去谈判,确定挂网采购相关事宜,6月底前才能确定挂网采购价格。

  医保衔接更复杂,医保与各地财力水平息息相关,需要对药品进行评估测算,确定合规费用,量力而行。

  另外,医保种类多,各有各的目录,纳入哪个目录,报销水平多少合适,需要各地自行确定。

  谈判价格属于国家药品分类采购的一种,也是一种药品的定价办法,如何更大程度地挤压药价水分,回归合理水平,不能光靠药采机制的改革。破除以药补医机制,切断医药的利益输送链条,也应该是药价改革的应有之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