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轻群众看病负担 8项控费举措保驾护航
为有效控制公立医院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切实减轻群众医药费负担,近日,国家卫计委联合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人保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等5部门共同出台《关于控制公立医院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制定了具体目标:
到2016年6月底,各地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并量化区域医疗费用增长幅度,定期公示主要监测指标,初步建立公立医院医疗费用监测体系,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的势头得到初步遏制,城市公立医院医疗费用总量增幅和门诊病人次均医药费用、住院病人人均医药费用增幅有所下降;到2017年底,公立医院医疗费用控制监测和考核机制逐步建立健全,参保患者医疗费用中个人支出占比逐步降低,居民看病就医负担进一步减轻。
在控费具体措施上,意见明确了8个方面的工作
1、规范医务人员诊疗行为
推行临床路径管理,采取处方负面清单管理,落实处方点评、抗生素使用、辅助用药、耗材使用管理等制度。加强中药饮片合理应用监管,建立中药饮片处方专项点评制度,促进合理用药。建立对辅助用药、医院超常使用的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等的跟踪监控制度,明确需要重点监控的药品品规数,建立健全以基本药物为重点的临床用药综合评价体系。严格执行医疗机构明码标价和医药费用明晰清单制度。建立符合医疗卫生行业特点的人事薪酬制度。严禁给医务人员设定创收指标,医务人员个人薪酬不得与医院的药品、耗材、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等业务收入挂钩。
2、强化医疗机构内控制度
加强预算约束,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中医药管理部门或政府办医机构要根据行业发展规划和医疗费用控制目标,对医院预算进行审核。强化公立医院成本核算,探索建立医疗机构成本信息库。加强信息技术手段的运用,提高公立医院病案、临床路径、药品、耗材、费用审核、财务和预算等方面的精细化管理水平,控制不必要的费用支出。力争到2017年试点城市公立医院百元医疗收入(不含药品收入)中消耗的卫生材料降到20元以下。
3、严格控制公立医院规模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5〕14号)要求以及省级卫生资源配置标准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合理把控公立医院床位规模,严禁擅自增设床位。严格实施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加强使用评价和监督管理。严禁公立医院举债建设,严格控制建设标准。
4、降低药品耗材虚高价格
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号),实行药品分类采购。对临床用量大、采购金额高、多家企业生产的基本药物和非专利药品,发挥省级集中批量采购优势,由省级药品采购机构采取双信封制公开招标采购。对部分专利药品、独家生产药品,建立公开透明、多方参与的价格谈判机制。加强对药品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实施高值医用耗材阳光采购,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鼓励采购国产高值医用耗材。严厉查处药品耗材购销领域商业贿赂行为。
5、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
逐步对统筹区域内所有定点医疗机构及其所有病种全面实行支付方式改革。强化医保基金收支预算,建立以按病种付费为主,按人头、按服务单元等复合型付费方式,逐步减少按项目付费。鼓励推行按疾病诊断相关组(DRGs)付费方式。完善并落实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的谈判机制,动态调整支付标准,强化质量监管。充分发挥各类医疗保险对医疗服务行为和费用的调控引导与监督制约作用。在规范日间手术和中医非药物诊疗技术的基础上,逐步扩大纳入医保支付的日间手术和医疗机构中药制剂、针灸、治疗性推拿等中医非药物诊疗技术范围。对高额药品和耗材进入医保目录库进行严格的经济学评价及审查。综合考虑医疗服务质量安全、基本医疗需求等因素制定临床路径,加快推进临床路径管理。到2015年底,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地区医保支付方式改革要覆盖区域内所有公立医院,实施临床路径管理的病例数达到公立医院出院病例数的30%,实行按病种付费的病种不少于100个。
6、转变公立医院补偿机制
破除以药补医机制,理顺医疗服务价格,降低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价格,合理调整提升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建立以成本和收入结构变化为基础的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坚持“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的原则,通过降低药品耗材费用和加强成本控制,留出空间用于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切实落实政府对公立医疗机构各项投入政策,保证医保基金按规定及时足额结算,促进医疗费用结构合理化。公立医院药品收入占医疗收入比重逐年下降,力争到2017年试点城市公立医院药占比(不含中药饮片)总体下降到30%左右。
7、构建分级诊疗体系
优化医疗资源结构和布局,促进优质医疗资源下沉,提高基层服务能力,合理确定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功能定位,完善分工协作机制。以患者为中心制定分级诊疗规范,综合运用行政、医保、价格等多种措施,推动建立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分级诊疗模式,引导患者合理就医,提高医疗资源利用效率和整体效益。在统一质量标准前提下,实行同级医疗机构医学检查检验结果互认。三级公立医院要逐步减少和下沉普通门诊服务,实现普通门诊占比逐年降低。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不足及薄弱地区的中医医院应区别对待。
8、实施全民健康促进和健康管理
加强慢性疾病的预防控制工作,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实施全民健康促进战略,从源头上控制患病率和医疗费用增长。
据沪上医药人传出的上海医保处拟定的上海医药市场价价格联动初步方案建议:从今年第四季的季度开始启动招标药品动态调整。基药和二三级医院医药市场都面临大变动。如果执行,这将给上海的医药市场带来巨大变化。
一、基药价格联动
1、价格调整规则
1、高于外省中标均价的,下调至外省市中标均价,五省市两个以上中标取均价,其余取十五省中标均价。
2、分两个层次调整,低于外省市中标最低价的,价格上调至外省市最低价,在外省市均价和最低价之间的,调到外省市均价。分两步走,第一年调整低于外省市最低价的,第二年再调整低外省市于均价的。
2、属于基药目录的没中基药的品种:降价后可以进入
1、中了二三级的,没有中基药标的基药目录品种,降5%(原中标价或者外省市均价,两者取低的者基础上再降5%)可以中全市基药标。
2、以前没中过基药标的基药目录品种,在外省市两个以上中标了,在外省市中标均价上降10%后中标,就可以进入上海基药标了,原则上不允许通过日常维护渠道中标,创新药、首仿药、地产新药等除外。
3、同企业同品种要符合差别定价。
二、二三级医院价格联动
1、价格调整。 中标价高于外省市平均中标价的,调整到外省市的平均中标价。低于外省最低中标价的,可以上调价格。外省市只有一个中标的,得增加到2个以上省份才能调整咯。
2、未中标品种。已经招标的品种但是没中标的,已在15个省份中两个以上省份中标,取外省市均价再降5%就可以中非基层标了。仅有一个省份或者没有省份中标的,不进入中标目录,创新药、首仿药、地产新药等除外。
没有在上海招过标的品种,指的是日服用费用超过3块/5块的低价药和复合西药,价格不高于在外省市2个以上中标均价,只要外省市一个或者一个都没有中标的在现行基层上降价5%。
三、调整频率
1、原中标品种半年调整一次,同时,调整幅度超过5%才调整,没中标的一年受理一次。涨价企业申请调整价格,降价招标部门启动。不接受降价,落标。
2、价格收集范围,有基药标的收集基药标,没有基药标的收集非基药标价格。二三级医院的药品,原则上收集外省市县级以上医院的中标价,如无,可以用基药中标价。总之就是只要有价格就行,不管你中的啥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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