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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出四个“结合”全面完成食品药品监管任务

突出四个“结合”全面完成食品药品监管任务

  2015年,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在工作中积极突出“四个结合”,全面完成全年食品药品监管任务。

  一是食品监管“全面覆盖”和“突出重点”相结合

  相继开展了食品生产、流通和消费三个环节的多项监督检查,实现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覆盖。其中生产环节针对白酒、代用茶、豆制品、蜂蜜等人民群众日常消费重点,流通环节针对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及婴幼儿配方乳粉、转基因食品等人民群众关注度高的重点品种,消费环节则针对春季、夏秋季学校食堂、“年夜饭”等重点时段,圆满完成多次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任务,有效保障了全市人民饮食安全。

  二是药品监管“专项整治”和“突击检查”相结合

  积极创新药品药材监管方式,在日常监督检查的基础上,采取专项整治和突击检查相结合的方式,相继开展了严厉打击中药饮片生产经营违法违规行为和中药材专业市场两个专项整治活动,并在活动之中,采取组织全体执法人员集中突击检查、外聘中药鉴别专家暗访暗查的方式,组织4次突击检查。使对中药饮片生产经营企业和中药材市场的监管突出常态化、动态化,取得良好的监管效果。

  三是严格监管与精准帮扶相结合

  在强调严格监管的同时,还提出精准帮扶,通过深入了解食品药品企业企业存在问题,加大企业质量培训和帮扶认证力度,提升企业质量管理水平和质量检测技能。2015年,我市新增药品GMP认证企业26家,新增食品生产许可234个单元,全市食品药品产业快速健康发展。

  四是实地调研和积极探索相结合

  为了进一步强化食品药品监管属地责任,顺畅工作机制,积极打通食品药品监管“最后一公里”。经多次实地调研,2015年12月5日,亳州市政府下发通知要求在全市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设立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行政村(社区)设立食品药品协管办公室。我市成为全省首个设立此机构的地级市。

  原本是“胸痛待查”,会诊单上却写成了“腹痛待查”,这一个字的错误,导致诊疗方向发生重大偏差,最终患者在检查床上猝死。

  死者家属将南京这家医院告上法庭,索赔38万多元。南京鼓楼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患者死亡的根本原因是其自身的致命性疾病,但医院方在治疗过程中存在失误,对病情重视不足,延误了病情,应对患者死亡承担40%的赔偿责任,判决医院赔偿死者家属损失31万余元。

  突发悲剧

  患者坐起时猝死,家属打官司索赔

  南京市民王大山胸口疼了半个月,2013年4月16日一早,他来到南京一家医院就诊。做了一系列检查后,医生建议住院治疗,入院评估记载“病的预后不佳,可能会产生猝死等”。

  当天上午,王大山入住心内科,入院记录主诉为“反复剑突下绞痛10天,加重3天”,初步诊断为胸痛待查。入院后,医院给王大山做了全腹部CT、血生化、心肌酶谱等检查,并给予扩血管、保护胃粘膜、解痉等治疗。

  当天中午,王大山到医院外的小吃店吃了碗面条。随后回病房挂水,在挂水过程中,王大山感觉胸口越来越痛。中午12点39分,心内科请外科会诊,会诊单中“病历摘要”项记载称:王大山是被以“腹痛待查”收住。之后,王大山根据医方要求,自己步行前往CT室做检查。下午1点多时,王大山接受腹部血管成像检查后从床上坐起的瞬间,突发四肢抽搐,心跳呼吸骤停。

  得知王大山的死讯,妻子和女儿悲痛万分,委托律师与医院多次沟通协商赔偿无果,随后将医院告到法院。原告方认为,因医方未告知可以申请尸检确定死因,故患方未行尸检,但无论哪一种疾病,最基本的措施都是要求卧床休息、监测生命体征、吸氧等,医方却让患者自行前往医技科室做诸多检查,中午还放任患者去院外吃饭,特别是做血管成像检查时,患者疼痛已很剧烈,医方仍让患者步行到CT室做检查,继而发生意外。

  庭审焦点

  鉴定称医院有错,原被告都不满意

  医院方在法庭上辩称,患者的死亡是自身疾病发生发展的结果,与医疗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申请法院委托南京医学会作出医疗损害鉴定书,“分析说明”为:患者入院记录主诉为“反复剑突下绞痛10天,加重3天”,初步诊断为“胸痛待查”,会诊单则错误地将门诊诊断“胸痛待查”记录为“腹痛待查”,相关诊疗措施主要围绕“腹痛待查”进行,说明医方对诊疗方向认识不清,未及时采取合理的诊疗护理措施,如嘱绝对卧床、心电监护、进一步行胸痛相关检查等,存在医疗过错行为。

  原告认为,鉴定意见认定的被告责任程度过轻。从患者在事发当天7点半到医院就诊,至中午1点呼吸心跳骤停,间隔有5个多小时,如果医方没有在诊疗方向上犯错误,都有足够的时间给予明确诊断。更何况患者的心跳、呼吸骤停,是在做完检查坐起来的瞬间发生,如果医方让患者绝对卧床休息,也不会如此,被告对患者的死亡至少应负同等责任,申请重新鉴定。对此,法院认为没有必要,未予准许。

  医院方面则认为,鉴定没有以客观的诊疗规范,作为评判医疗行为的依据。不同的医生对同样的疾病有着不同的判断或者诊疗思路,这在临床上很常见。鉴定意见认为医方对胸痛病情重视不足没有依据,认定被告过错是导致患者死亡的次要因素也缺乏客观性。

  法院判决

  医院犯多个错误,承担四成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会诊单错误地将门诊诊断“胸痛待查”记录为“腹痛待查”,患者病情入院评估记载“病的预后不佳,可能会产生猝死等”,说明被告已认识到患者病情严重,但未告知患者必须绝对卧床休息,导致患者在不知病情凶险的情况下外出就餐。护理记录单虽有“嘱其绝对卧床休息”的记载,但被告并无有效证据证明已告知。

  法院还认为,患者病情凶险,被告应安排人员用可移动病床等方式护送患者行各项检查,但被告让患者自行前往,违反了诊疗护理规范,促进了病情加重;患者死亡后,被告未告知原告可进行尸检,导致患者死因无法查明。最终,法院判定医院应对患方的损失承担40%的赔偿责任,并于近日判决医院一次性赔偿两原告各项损失共计31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