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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个新型乳腺癌基因或助力个体化疗法开发

5个新型乳腺癌基因或助力个体化疗法开发

  近日,刊登在国际杂志Nature和Nature Communications上的两项研究报告中,来自桑格学院研究所等机构(Wellcome Trust Sanger Institute)科学家们进行了一项有史以来最大的乳腺癌全基因组序列研究,研究者揭示了5个疾病发生的新型基因以及13个影响肿瘤发展的新型突变标记。

  研究者Serena Nik-Zainal表示,我们对560个乳腺癌基因组进行了分析,其中包括556份女性样本和4名男性样本,所有乳腺癌患者来自欧洲、美国以及亚洲等地区。每位患者的癌症基因组都是机体后天获得遗传改变的一个完整历史模板,随着个体从受精卵发育到成年期,细胞中的DNA会积累多个遗传改变。

  文章中研究人员就开始寻找这些突变,而这些突变可以促进癌症发展,同时研究者还在寻找每位患者机体肿瘤的突变特性;

  结果发现,携带BRAC1和BRAC2基因的女性(往往患乳腺癌和卵巢癌的风险较高),不同个体之间的癌症基因组的情况并不相同,而且这些患者同其它乳腺癌患者的表现也并不相同,这或许就可以帮助研究者精确有效地区分不同类型的癌症患者。

  未来研究者希望对每个个体的癌症基因组进行描述,以便他们可以开发出针对不同患者的新型个体化癌症疗法。

  研究者Ewan Birney说道,我们知道癌症基因组的位置和遗传改变会影响个体对癌症疗法的反应情况,而且很多年来我们一直在尽力去研究是否不从事编码工作的DNA在驱动癌症发生上扮演着重要作用,本文研究或可帮助我们理解为何乳腺癌患者的发病数量不断上升。

  最后研究者Sir Mike Stratton说道,所有癌症都是由细胞中DNA的突变引发,阐明这些突变发生的机制对于理解癌症发生及开发相关疗法非常关键。

  本文研究的开展对于后期研究者们更加深入阐明乳腺癌发生的机制,以及开发新型个体化癌症疗法提供了新的思路和希望。

  大连警方近日捣毁一特大网络非法销售进口假药窝点,抓获犯罪嫌疑人2名,查获假药VC注射液、玻尿酸贴等假药、医疗器械18余种,涉案总价值600余万元人民币。这是大连公安机关破获的首起美容整形领域的假药案。

  据警方介绍,3月31日,大连市公安局食药侦部门在工作中发现一非法销售进口假药案件线索,民警通过缜密侦查,锁定一非法销售进口假药犯罪团伙。

  4月15日,公安机关将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孙某某抓获,现场查获假药VC注射液1000只、人胎素20只、黄麻膏(*品)95罐,医疗器械玻尿酸(玻尿酸针剂)120只、玻尿酸贴350贴、水光针126只等假药、医疗器械18余种。

  据了解,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孙某某供认,自2015年5月开始,犯罪嫌疑人从韩国、日本非法低价购进VC注射液、黄麻膏、玻尿酸等未经国家药监局批准许可的假药及医疗器械,售价从几十元人民币至几千元不等,通过微信朋友圈、微店、微信群等方式大肆宣传销售。其网店遍布上海、黑龙江、广东、辽宁、吉林、福建等20多个省份,涉案总价值600余万元。

  目前,此案还在进一步侦办中。

  美容店老板制售“祖传祛痘药” 涉生产销售假药罪获刑

  为非法牟利,美容店老板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情况下私自制售“祖传祛痘药”。4日,记者从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获悉,制售该假药的李某、胡某、季某三人于近日被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刑并罚款。

  据了解,今年24岁的李某是浙江云和县人,与今年23岁的胡某是男女朋友关系。2015年10月,李某、胡某两人与朋友季某在莲都区长虹街合开了一家“化妆美容店”。美容店的日常经营由曾在温州某美容院打工的胡某负责,李某和季某两人则主要负责美容店的宣传和生意招揽。

  在美容店经营期间,胡某发现很多顾客都有祛痘的意向和需求,在美容院打过工的胡某便建议制作“祛痘产品”用于出售,李某和季某听后均表示同意。

  于是,三人便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情况下通过网络渠道从台州等地购进化妆品原料及5毫升装空瓶等材料,在出租屋内进行加工、分装,并在分装好的“祛痘水”、“祛痘膏”瓶子上贴上相应标签,而标签上则印有“祖传秘方,专治螨虫引起过敏性皮肤、青春痘、痤疮”等字样。

  “祛痘产品”制作完成后,三人便通过微信和美容店对其祖传秘方、中药祛痘的产品进行大肆宣传:通过美容店和微信向不特定的顾客销售自己生产的祛痘产品,并在自己店内的美容服务中增加“祛痘服务”,推销自己的“祛痘产品”。

  2015年10月至11月期间,李某、胡某、季某三人生产、销售祛痘产品的销售金额为人民币5000余元。经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院检测,上述三人生产、销售的祛痘产品中检出氯霉素、地塞米松等药品成分,经丽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上述祛痘产品按假药论处。

  莲都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胡某、季某为获取非法利益,生产、销售假药,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综合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性等,分别判处李某、胡某、季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