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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一废旧货车车厢现1.2吨假盐

广州一废旧货车车厢现1.2吨假盐

  在近年来警方的严打高压态势下,非法储存、销售假食盐违法犯罪活动得到了遏制,但高额的非法利润,仍然驱使一些犯罪分子铤而走险,甚至改变作案手段,企图逃避警方打击。近日,广州黄埔警方经过缜密侦查,在黄埔区某市场捣毁一个以废旧货车作为流动销售点的储存、销售假冒食盐窝点,依法刑事拘留2名犯罪嫌疑人,缴获假冒食用盐成品共1.2吨。

  4月初,黄埔区公安分局食药侦大队接到群众举报的线索:在黄埔区某市场一粮油批发档口有售卖假盐的情况。接报后,警方高度重视,立即抽调民警会同盐业部门全面开展调查。

  经初步调查,该粮油批发档口主要由周X东(男,52岁,湖南衡阳人)经营,另有一名店员吴X学(男,47岁,湖南衡阳人)负责日常搬运等杂活。在前期的暗访调查中,民警发现,即使有群众到该店购买假盐(俗称“老盐”),均遭到店主的拒绝,表面看起来,该店规规矩矩,一切经营行为都在正常许可的范围内。

  为了一探究竟,5月下旬,警方联合盐业公司对附近的多家粮油批发档口进行一次公开的例行检查,行动中,通过对该档口进行巡查以及抽样检查,依然没有发现该档口存在储售假盐的现象。

  警方并没有放弃侦查,一方面加紧线索信息的收集汇总,另一方面继续部署警力加强对该档口的摸查。

  6月17日,办案民警在伏击中发现,一名客人在该档口前跟老板周X东交谈了一会儿后,周X东遂指使店员吴X学推着一辆小拖车朝着市场的停车场方向走去。只见吴X学兜兜转转,最终在停车场某角落一辆废旧的白色货车后方停下,迅速打开货车后门,从车厢内搬下几箱疑似假盐的物品。

  狡猾的狐狸终于露出尾巴,伏击民警立即采取行动,将嫌疑人周X东、吴X学抓获,当场在废旧货车车厢内缴获疑似假盐2418包共1.2吨。经盐业产品检验部门鉴定:该批缴获的食盐碘含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经审讯,两名嫌疑人对储售假盐的作案事实供认不讳。据主要嫌疑人周X东供述,今年初,有人在市场内兜售大量假盐,因为价格相对便宜(假盐约60元/箱,真盐约75元/箱),他于是买下一批假盐。为了躲避执法部门的检查,周X东将假盐全部存放在市场停车场一辆废旧货车车厢内,平时在档口里只出售真盐,除非是熟客或者熟客介绍的,否则不会对外出售假盐。假盐主要是卖给周边地区的大排档、工地、工厂食堂等。

  目前,上述两名犯罪嫌疑人已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警方提示:虽然近年来销售假食盐违法犯罪活动得到了一定的遏制,但个别违法犯罪分子为牟取高额利润,无视法律威严,通过改变销售方式、销售对象等,企图逃避公安机关的侦查。警方呼吁广大市民,应选择正规的商店购买食盐,购买时注意甄别真伪;发现可疑,请及时拨打110举报。

  孕妇周女士因胎心监护异常,到通州区妇幼保健院治疗。上级医师查房已决定进行剖宫产终止妊娠,但医院在3个半小时后才实施剖宫产手术。男婴出生 后重度窒息,最终成为脑瘫患儿,构成一级伤残。记者昨天获悉,市二中院终审判决通州区妇幼保健院承担80%责任,赔偿患儿248万余元。

  原告

  院方对风险认识不足

  患儿小刚(化名)的家属称,小刚的母亲周女士于2011年11月开始在通州区妇幼保健院做产前检查。

  2012年5月12日,周女士做产前常规检查,结果显示 胎儿窘迫,胎心监护异常。周女士说,虽然她产前出现不适合顺产的指征,但通州区妇幼保健院坚持让她顺产,经使用催产素催产无效,才对她进行剖宫产手术,致 使小刚在宫内窘迫时间过长,当日出生后患上新生儿胎粪吸入综合征,并导致重度窒息,遗留严重后遗症。

  小刚出生后,被转至北京军区总医院治疗,最终还是患上缺氧缺血脑病、癫痫、婴儿痉挛、中枢协调障碍等疾病,成为脑瘫患儿。

  小刚的家人认为,通州区妇幼保健院对孕妇分娩风险认识不足,在胎儿出现危险的情况下没有及时选择剖宫产手术;转至北京军区总医院后未得到及时抢救,故起诉两家医院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390余万元。

  鉴定

  已构成完全护理依赖

  一审期间,原告申请对两家医院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医疗过错进行鉴定。

  受法院委托,北京市红十字会急诊抢救中心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后称,当日16时,周女士经检查显示胎心基线平直,基线率高,并伴有变异减速,经上级医师查房已决定行剖宫产终止妊娠,但医方至19时30分方实施剖宫产手术。

  鉴定认为,通州区妇幼保健院的诊疗行为存在过失,系导致小刚重度窒息及缺氧缺血性脑病的主要原因,建议参与度为E级(60%-90%);北京军区总医院的诊疗行为未发现存在过失。

  2014年7月,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认为小刚构成一级残疾;构成完全护理依赖,护理人数为2人,需要长期护理和营养;后期需要不断康复训练;所需残疾辅助器具包括轮椅、助行器及踝足矫形器等。

  判决

  通州妇幼上诉被驳回

  一审法院根据鉴定结论、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通州区妇幼保健院承担80%的赔偿责任,北京军区总医院不承担赔偿责任。法院一审判决通州区妇幼保健院赔偿小刚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48万余元。

  通州区妇幼保健院不服,上诉要求改判或者发回重审,不认可北京市红十字会急诊抢救中心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书。

  市二中院认为,涉案鉴定意见委托及鉴定程序合法,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具备相应鉴定资质,一审法院根据鉴定意见、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确定通州区妇幼保健院对小刚的损失承担80%的赔偿责任,北京军区总医院不承担赔偿责任并无不当。法院终审维持原判。

  赔偿数额是怎么计算的?

  护理费占大头不够可再起诉

  判决书显示,通州区妇幼保健院要承担赔偿责任的共有10项。

  除了医疗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康复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外,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占了赔偿金额总数的大部分。

  在护理费一项中记录着:小刚为一级伤残,需要长期护理,护理人数为2人。根据小刚的年龄、健康状况以及鉴定结论酌情确定护理费的数额为1708200元 (18年×365日/年×130元/日×2人,从小刚出生至18周岁)。医院承担80%,为1366560元。如此后再发生护理费,小刚可再行主张。

  在 营养费一项中记录着:根据鉴定结论,小刚需要长期营养,根据小刚的实际情况、鉴定结论,酌情确定营养费的数额为328500元(50元/日×365日/年 ×18年,从小刚出生至18周岁)。医院承担80%,为262800元。如此后再发生营养费,小刚可再行主张。

  在残疾赔偿金一项中记录着:具体数额为806420元,医院承担80%,为64513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