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等三部门激辩新医改药价到底谁说了算
三部门激辩新医改:药价到底谁说了算
两份事关药品价格的文件,再次将药价改革的话题推上风口浪尖。
这两个文件分别是被称为“7号文”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以及针对“7号文”的细化配套文件《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落实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两份文件的核心是,要求确保2015年内启动新一轮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这是为新一轮药价改革打响的前站。
药价改革,几乎是近半年来最热的话题。在众多影响药价制定的主管部门中,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发改委和人社部无疑是最受关注的三个部门。其中,卫生计生委是药品招标价格改革的推动者,发改委是药价的制定者,人社部是负责医保和药品的出钱方。
在这个逻辑链条中,药价的改革,站在三方的角度看自然各不相同。人社部社保中心医疗服务管理处处长段政明大致认为,药品从企业到医院是纯粹的市场交易环节,交易的主体就是药企和医院,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在不具备主体地位的情况下要参与价格的形成都是手伸得太长。
段政明的观点为近半年的药价改革争论增加了一种新的思维。在近日举办的2015中国医药企业家年会上,卫生计生委药物政策与基本药物制度司药品供应管理处处长韩会学、发改委价格司医药价格处处长宋大才和人社部社保中心医疗服务管理处处长段政明表达了他们的想法。
在这三位直接与药价改革相关的官员看来,市场与政府之间,药价到底该由谁说了算?
经济观察报:目前,医药市场中关于药品招标、医保支付标准调整给予了较多争议,你认为药价由市场决定更合理吗?
韩会学:7号文出台已近半年,70号文发布也有两个多月,这项工作格外受各界关注,两份文件都提到了医保、价格、采购不能单兵突进,针对那些关于药品采购的一些不同意见,我想说:团结才是力量。任何文件落实都需要多方共同参与、统一认识,达成共识才能落实好。
7号文提出四个“有利于”的原则,我认为这体现了药品采购与医改其他工作综合推进的关系,与深化医改的总体目标是一致的,采购新机制适用的药品范围既包括医保和新农和报销目录中的药品,也包括自费药品,充分考虑了患者用药费用负担,体现了以人为本,把群众健康权益放在第一位。
宋大才:舆论已经比较客观地阐释了药品价格改革的意义和政策内容,特别是比较突出的强调了,取消药品政府定价并不是意味着政府放弃对药品价格的定价,就像之前有关部门讲到的,药品价格的改革不是一种“政府放手监管”的概念。
段政明:我自己对药品、价格、医疗保险药品支付标准是这样认识的,第一,市场形成交易价格,医保确定支付标准。第二,鼓励医院联合采购,促进医生合理用药。第三,公平公开公正,阳光操作。
经济观察报:在新一轮医改不断深化的过程中,药品价格已经适应了这种市场化改革的步调了吗?或者说,应该如何适应?
韩会学:当前正是各省制定方案、启动新一轮集中采购的关键时期,时间紧、任务重。我们应该客观全面地认识我国的基本国情、深化医改的整体框架和总体目标,结合公立医院改革的进展和条件,将药品采购和其他医改工作综合考虑,这样我们才能充分交流、共享政策、达成共识、取得共赢。
宋大才:我们也发现在一些药品的批发和零售环节,也有少数的药品价格发生了变化,这个变动有升有降,总体向好。应该讲,药品价格变动,特别是上涨的更多的是常用的药,对此我们应该理性的看待这个问题。药品价格上涨,特别是生产成本的变化,有利于恢复这些药品的生产供应,同时也有利于形成新的竞争,保证价格合理的形成。当然也有一些少数的药,和其他因素造成的作品,价格现在面临着一些压力,有的在生产供应商还存在短缺的问题。
段政明:从医疗保险的支付来说,无非就是三个方面,第一,支付封顶,一年最多支付多少钱。第二,量价挂钩,有多少量,卖得多价格要降低。第三,疗效化,对于一些疗效不确切,甚至没有疗效,你虽然说有疗效,但是实际过程中没有疗效的产品,我们不予支持,这是国外非常成熟的做法。对于竞争非常充分的药品那就由市场交易价格来形成,
经济观察报:从政府主管部门的角度来看,如何有效地扶持和监督新一轮医改的进程?
韩会学:卫计委已经要求,所有的公立医院100%通过省级平台采购药品,公立医院使用的所有药品100%均要通过省级平台采购。同时,我们印发了规范省级药品采购平台建设的文件,要求与国家药管平台互联互通,目前已有17个省份联通,其他14个省份也将在今年10月底之前实现联通。
而在药款结算方面,明确了回款时间是30天,各省都在积极想方设法创造条件,有些地方已经出台了通过银行第三方结算、网上在线支付、医保基金预付等方式,确保30天回款的具体措施。
宋大才:目前国家发改委正在研究建议药品价格重点监测和信息发布。按照改革意见,要加强对进出口专利药品以及社会关注度高的其他药品的价格监测和信息发布。
价格的监测,特别是即将实施的价格重点监测不是干涉经营主的自主定价权,更多的是关注两个方面。第一个方面,对于竞争不充分的药品,从生产价格、采购价格到零售价格是不是符合市场竞争或者价值规律?换句话说,有没有存在价格虚高等情况。另一方面,我们也要看生产企业的价格是否符合成本定价,在参与招标过程中就出现了申报的出厂价格高于企业在当地提出的价格,如果出现低于成本的不正当竞争,我们也会发布警告。
归根到底,药品价格更多的还是关注药品价格行为是不是符合现有的一些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的药品是不是如实反馈到成本。最终目的还是大家共同来维持一个公平竞争、有序的市场价格秩序。
段政明:人社部对定点医疗机构有要求,定期给我们报送医疗机构购买医疗药品的品种、数量、规格,以及使用药品的情况。医疗机构有的时候可能存在“买一赠一”,这就相当于打五折。看起来你买了很多,但实际上你用了多少?
因此,我们要求如实报告购买药品的数量、信息、规格、剂型、使用情况,以此作为我们支付标准的一个参考和依据。
现在看来,似乎正在通过医保制定药品支付标准来影响药品交易过程中的价格形成,这个是有作用的,但任重而道远。我们的医疗保险机构应该明白,药品价格并不等于药品费用,药品费用也并不等于医疗保险主费用,人社部更关注的是费用。
上海市工商部门立案查处新广告法实施以来首案
新华社上海9月1日电(记者 周琳)药品广告不得利用广告代言人做推荐、证明,这是9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广告法中的规定。1日,由于药房内多处有陈宝国等明星代言的鸿茅药酒店堂广告,上海市工商局对广告主上海太安堂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衡山路店进行立案查处。这是新广告法正式实施以来,上海工商部门对涉嫌违法广告的首个立案。
记者在太安堂大药房看到,其玻璃门等处,都贴有鸿茅药酒的广告,而此药酒属于药品。据介绍,根据新广告法第十六条,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否则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店堂内,记者还发现了多款保健食品的外包装上,也使用了姚明、唐国强等明星的形象进行代言。上海市天平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介绍,保健食品的广告同样不得利用代言人做推荐、证明。这些保健食品如果是9月1日前生产并进入流通环节的,则不属于违法;如果是9月1日之后生产的,就属于保健食品的外包装广告使用代言人,同样属于违法,需要被查处。
编辑:王碧琛 梁恒
做虚假广告三年内不能代言
不满10周岁的童星不能作为代言人、各类明星接广告代言需使用过该产品……针对广告领域的“任性”代言现象,新广告法做出了严格限制。
按照规定,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做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符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做推荐证明。不得利用10周岁以下*人作为广告代言人。
近年来,随着《爸爸去哪儿》等节目的热播,一众影视综艺童星身价暴涨,频繁出现在各类广告中。新广告法正式实施后,是否意味着一些儿童产品广告中不能再出现10周岁以下童星呢?
对此,国家工商总局广告局局长张国华解释说,按照我国民法规定,10周岁以下儿童是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者,对社会的认知能力有限,如果他们作为代言人,签署广告代言合同或收取代言费,就违背了广告真实性的原则。不过,如果儿童作为演员参与广告拍摄,按照广告故事情节设计出现在广告画面中是法律许可的。
对于目前已经上市流通带有儿童代言人形象的包装物,张国华表示将有一定的宽限期,具体宽限期还在与全国人大商讨中。
此外,新广告法规定,如果代言虚假广告,广告代言人将受到行政处罚,3年内不能再代言广告。对此,张国华提醒广告代言人,在代言广告的时候一定要慎重。
发布虚假广告最高可罚200万
根据新广告法,对发布虚假广告的一般情节,罚款额度从1994年广告法规定的广告费用的1到5倍,调整为广告费用的3到5倍,起罚点大幅提升,两年内有3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最高可罚200万元。新广告法专门增加了虚假广告构成条件的相关规定,一是内容虚假,二是以引人误解的内容误导消费者,均为虚假广告。
新广告法还进一步列举了虚假广告的四种典型具体情节,增加了工商部门查处虚假广告的可操作性,同时在法律责任方面也加大了对发布虚假广告的罚款力度,增加了吊销执照、证照、信用约束和行业禁入方面的新规定,极大地提高了虚假广告的违法成本。
张国华介绍,工商总局广告数据中心目前已基本实现对31个省(区、市)332个市所有媒体、全类广告的全覆盖,依托该系统提供的大数据,工商系统可实时掌握了解各地广告市场情况,及时派发监测发现的违法广告线索,形成证据提供、案件交办、立案查处、结果反馈一体化的监管指挥系统。4月底以来,各地工商机关已经查办了一批本地区的典型违法广告案件。据初步统计,截至8月22日,各地共立案查处违法广告3973件,责令停止发布3602件,罚款(含拟罚没款)5356.31万元。
张国华表示,新广告法正式实施后,对广告监测中心监测到的严重虚假违法广告,一律停播并立案查处。对发布虚假违法广告较为严重的媒体,按照新广告法的要求,定期公示,加大曝光力度。对广告违法率居高不下、广告违法问题屡查屡犯的媒体,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并通报有关部门,提请依法追究媒体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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