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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新法领航 开创食安社会共治新篇章

食品安全新法领航 开创食安社会共治新篇章

  经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第十二次会议两次审议,三易其稿的新修订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于4月24日经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新法在万众瞩目中正式出台,2015年10月1日将正式施行。这是中国依法治国的一大进步,从此,将谱写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新篇章。

  新的《食品安全法》较2009年实施的食品安全法增加了50条,加强了八个方面的制度构建:一是完善统一权威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由分段监管变成食药监部门统一监管;二是明确建立最严格的全过程监管制度,进一步强调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和监管部门的监管责任;三是更加突出预防为主、风险防范,增设了责任约谈、风险分级管理等重点制度;四是实行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充分发挥各个方面,包括媒体、广大消费者在食品安全治理中的作用;五是突出对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的严格监管;六是加强对农药的管理;七是加强对食用农产品的管理;八是建立最严格的法律责任制度。

  新《食品安全法》最为突出的“亮点”,就是“社会共治”这一关键词,始终贯穿于整部大法中。

  从食品安全责任主体生产经营者企业,市场流通中对食品的监管,行业协会自律监督作用、信息发布、社会公众监管举报等,作出明确要求规定,为实现全社会共治指明了方向。实行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充分发挥各个方面,包括媒体、广大消费者在食品安全治理中的作用。

  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义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在总则部分明确: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其生产经营活动承担管理责任,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承担安全责任,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造成的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对社会造成严重危害的,依法承担其他法律责任。

  强化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追溯义务。国家建立食品全程追溯制度。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农业行政等有关部门建立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全程追溯协作机制。

  明确了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自查义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本单位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明确入网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依法应当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还应当审查其许可证。

  新食品安全法条文中体现,食品安全问题的最终解决必须通过社会共治。

  完善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举报人举报所在企业的,该企业不得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

  强化虚假发布食品安全信息的法律责任。编造、散布食品安全虚假信息,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编造、散布食品安全虚假信息,或者发布未经核实的食品安全信息,使食品生产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媒体编造、散布食品安全虚假信息,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依法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和其他相应的法律责任。

  完善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制度,政府将统一公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对于国家食品安全总体情况、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调查处理信息等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公布信息。

  发挥行业协会自律监督作用。明确了行业协会在食品安全风险交流中的地位和作用;强化了社会公众监督,完善违法行为信息公开和通报制度。强化了食品安全技术机构的法律责任。

  本报记者王小萱:谢谢主持人,我是中国食品报的记者。我想请问法工委黄主任。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规定了社会共治原则,请问在法律制度上有哪些具体体现?谢谢。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副主任黄薇:

  谢谢记者提问。社会共治应该是食品安全治理中的一个新的原则、新的理念,所谓社会共治就是治理好食品安全,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不能仅依靠政府,也不能仅依靠监管部门单打独斗,应该调动社会方方面面的积极性,大家有序参与到这项工作中来,才能够形成合力,形成好的食品安全治理的效果。在这次新修改的食品安全法关于社会共治方面首先在总则中明确食品安全工作实行社会共治这样一个基本的原则。同时在具体的制度方面,有四个方面体现加强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制度设计。

  第一,明确食品行业协会应当依照章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和奖惩机制,提供食品安全信息技术等服务,引导和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食品行业协会是食品行业专业的协会,在社会共治方面应该发挥重要的作用。

  第二,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对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我们在总则中明确规定要依法进行社会监督。食品安全共治方面消费者组织要发挥重要的作用。

  第三,增加规定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明确对查证属实的举报应当给予举报人奖励,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政府和监管部门要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对举报所在企业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内部举报人要给予特别保护。内部举报人的保护是在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方面发挥很重要的作用,在世界一些其他的国家,比如美国就有“吹哨人”制度,在日本也有公益告发制度,因为很多的违法行为内部人最容易发现,所以如何保护内部人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的积极性,我们特别规定,明确企业不得通过解除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等方式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对内部举报人进行特别的保护。

  第四,规范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强调监管部门应当准确、及时、客观地公布食品安全信息,鼓励新闻媒体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同时规定对有关食品安全的宣传报道应当公正真实。主要是通过以上四个方面的法律规定,进一步地强化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原则和理念。谢谢,回答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