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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生猪核心育种场数量已达6家

四川省国家生猪核心育种场数量已达6家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公布2015年国家生猪核心育种场名单的通知,四川省都江堰巨星猪业科技有限公司、绵阳明兴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新增入选国家生猪核心育种场。农业部正式批准的全国共有22家种猪场。

  四川省先期已入选的有四川铁骑力士牧业科技有限公司、四川省乐山牧源种畜科技有限公司、四川省天兆畜牧科技有限公司、江油新希望海波尔种猪育种有限公司4家企业,四川省国家生猪核心育种场数量达6家。

  新入选的都江堰巨星猪业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家以纯种猪饲养繁殖、品种改良为主要业务的高新技术畜牧企业。公司于2012年7月从加拿大成功引进原种猪850头,并与加拿大加裕种猪公司签订了长期技术合作协议成立育种中心,开展了广泛的技术合作,2012年12月加入全国猪联合育种协助组,同步加入国家农业部种猪遗传改良技术平台。

  在两年多时间里,公司共进行种猪性能测定5900余头,繁殖登记4600余窝,个体登记38000余头,超额完成了申报国家级核心育种场的基本要求。成为成都市首家、成都市唯一一家国家级的种猪育种科研和生产企业。

  (一)总体目标

  立足现有品种资源,着力推进种猪生产性能测定,建立稳定的场间遗传联系,初步形成以联合育种为主要形式的生猪育种体系;加强种猪持续选育,提高种猪生产性能,逐步缩小与发达国家差距,改变我国优良种猪长期依赖国外的格局;猪人工授精技术加快普及,优良种猪*全面推广应用,全国生猪生产水平明显提高;开展地方猪种保护、选育和杂交利用,满足国内日益增长的优质猪肉市场需求。

  (二)主要任务

  制定遴选标准,严格筛选国家生猪核心育种场,作为开展生猪联合育种的主体力量。

  在国家生猪核心育种场开展种猪登记,建立健全种猪系谱档案。

  规范开展种猪生产性能测定,获得完整、准确的生产性能记录,作为品种选育的依据。

  有计划地在核心育种场间开展遗传交流与集中遗传评估,通过纯种猪的持续选育,不断提高种猪生产性能。

  推广普及猪人工授精技术,将优良种猪*迅速应用到生产一线,改善生猪生产水平。

  充分利用优质地方猪种资源,在有效保护的基础上开展有针对性的杂交利用和新品种(配套系)培育。

  (三)技术指标

  在组建核心育种群基础上,通过对种猪性能的持续改良,核心育种群主要性能指标达到;

  目标体重日龄年保持2% 的育种进展,达到100公斤日龄提前2天;

  瘦肉率每年提高0.5个百分点,达68% 保持相对稳定;

  总产仔数年均提高0.15头;

  饲料转化率年均提高2% 。

  2015年5月—6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抽检水产品253批次,其中不合格样品24批次。

  不合格样品涉及的标称生产经营单位、产品和不合格指标为:

  陕西省渭南高新区小平调料店经营的鲤鱼、陕西省临渭区洋洋活鲜鱼店经营的鲤鱼、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华茂海产商行经营的鲈鱼、辽宁省大连长兴购物中心龙鹏活鲜鱼行经营的黄鱼中,抗菌药物恩诺沙星超标;

  陕西省渭南高新区小平调料店经营的黑鱼和鲈鱼、陕西省临渭区站北路农贸市场德祥鲜鱼店经营的鲶鱼、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西安方欣食品有限公司炭市街副食品市场分公司1层C区18号内的刘邦良摊位经营的桂鱼、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林文英水产批发商行经营的鲤鱼、辽宁省大连糖酒批发交易市场如心水产品经销部经营的牙片鱼、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七里堡综合批发市场水产棚南2号内的李祥丽摊位经营的草鱼、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市明水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水产区1号内的韩前进摊位经营的鲤鱼和黑鱼中,检出禁止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孔雀石绿;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县东站路68号盛秦胡家庙海鲜市场4区北排7号内的林国华摊位经营的石斑鱼(深海)、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蔡氏海产品经销商行经营的石斑鱼、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一恒海产品商行经营的石斑鱼、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英子水产品商行经营的黑鱼、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新西北坪赵莉活鱼店经营的黑鱼、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东风市场内的李长新摊位经营的黑鱼中,检出呋喃西林代谢物;

  陕西省铜川新区盛邦海产商行经营的黑江团(淡水)中,检出呋喃唑酮代谢物;

  辽宁省大连糖酒批发交易市场如心水产品经销部经营的舌头鱼,检出呋喃西林代谢物和呋喃唑酮代谢物;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山海滨海鲜批发部经营的虾爬中,检出禁止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喹乙醇(以3-甲基喹啉-2-羧酸计);

  山东省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营的黑鱼中,检出呋喃唑酮代谢物和非食用物质孔雀石绿;

  陕西省铜川新区盛邦海产商行经营的中华鲟(淡水)中,土霉素超标。

  对上述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企业所在地辽宁、山东、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采取责令经营者立即停止销售等安全风险控制措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要求上述三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不合格产品的经营者进一步调查处理,查明不合格产品的数量和原因,制定整改措施。调查整改情况需于2015年10月15日前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并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