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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取消药品加成 药品实际费用降低15%

山西取消药品加成 药品实际费用降低15%

  6月19,山西省物价局、卫计委、人社厅、财政厅联合出台《关于全面推进县级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意见》中明确,取消药品加成政策(中药饮片除外),县级公立医院一律按进价销售药品,药品实际费用要降低15%左右。

  山西:取消药品加成 药品实际费用降低15%

  《意见》明确了全面取消县级公立医院药品加成,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的原则,合理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疏导医疗服务价格矛盾,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促进分级诊疗,有效缓解“看病难、看病贵”问题,逐步形成合理的医疗服务价格体系和科学的补偿机制的指导思想。

  明确了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权限。县级公立医院改革期间,县级政府负责基础性测算、出台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方案;各市政府牵头所辖县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的协调指导工作,负责部署全市县级公立医院进行价格调整测算工作,审核平衡县级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方案后,报省级价格、卫生计生、财政、人社部门备案后执行。

  合理调整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提高诊查费、治疗费、护理费、手术费、床位费五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诊查费、治疗费、护理费、手术费上调不超过13%,床位费上调不超过36%;医用设备检查、检验价格降低不低于10%。各县应根据本地医疗卫生发展的实际情况,在省规定的调价类别内可自行选取调价的项目。

  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时要处理好两种关系,即普遍调整与重点调整的关系,既要在确定的补偿总量内按照项目类别分块确定价格调整补偿额度进行普遍性调整,避免因部分项目调价幅度过大而加剧医疗服务项目比价关系不合理,又要根据医院补偿不平衡问题、个别项目价格明显不合理问题、部分特殊群体患者的负担问题,以及技术难易程度、风险程度的不同,对部分项目进行重点调整;合理补偿加成和建立激励机制的关系,既要考虑单个医院的补偿加成情况,尽可能兼顾各医院的合理补偿,又要从区域内总量补偿的角度,测算出合理的、均衡的标准,通过价格调整方案形成良性的激励机制,要让药占比低、控费工作做得好、日常管理水平高的医院多得实惠,同时激励并促进其他医院进一步加强管理,提升管理水平,向管理要效益。

  建立医疗服务价格调整的浮动机制。第一批、第二批试点县通过调整医疗服务价格,补偿药品加成达到40%的,医疗服务价格原则上不再做调整;不足40%的,且药占比、检验占医疗服务收入的比例和卫生材料占医疗服务收入的比例与2011年或取消药品加成政策前一年的同期相比呈下降趋势,可做个别调整。

  在山西省规定调价幅度基础上,原则上上下浮动两个百分点,具体浮动幅度各市根据具体情况协调平衡。第三批开展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县,首先要按省规定的调价幅度调整医疗服务价格;补偿不足40%的,原则上可上下浮动两个百分点。上下浮动幅度由各市人民政府进行协调平衡掌握。

  凡纳入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内的卫生材料,不得向患者另行收费。对可向患者收费的医用材料,要严格按照医用材料加价率和加价额双限控制的管理规定执行。县级公立医院要通过公开招标采购,降低医用耗材价格。各市、县力争在2015年底完成按病种收费改革工作。

  医药价格改革方案经市政府审定后,市医改办要将调整后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标准通知市人社医保经办机构。医保和新农合支付政策改革要与医药价格改革同步推进,医疗服务价格调整的部分,要及时纳入医保、新农合支付范围,做好医保基金支付系统和价格调整的对接工作,确保改革后不增加患者负担。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以下简称《措施》),从进一步放宽准入、拓宽投融资渠道、促进资源流动和共享、优化发展环境等方面,提出了细化的政策措施。记者联系多名业内专家,对相关内容进行解读。

  解读专家:

  王虎峰 中国人民大学医改研究中心主任

  张自力 中信医疗集团市场管理中心总经理

  葛树森 中国医院协会民营医院管理分会副会长

  进一步放宽准入 采取 “非禁即入”原则

  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人表示,由于设立审批是社会力量举办医疗机构需要面临的首个关键环节,针对社会办医进入难、限制多、空间小等问题,《措施》提出了清理规范医疗机构设立审批;拓展社会办医发展空间;控制公立医院规模3条具体举措。

  其中,清理规范医疗机构设立审批方面,《措施》要求全面清理、取消不合理的前置性审批事项,整合审批环节,鼓励地方提供“一站式”服务,完善社会办医疗机构设立审批的属地化管理。

  张自力认为,放宽准入是该政策的一大亮点,尤其是“非禁即入”概念的提出,让社会办医者能够放开手脚,大胆实践。“以往,‘玻璃门’、‘弹簧门’是社会办医的一个困境,看得见、摸不着,政策落地困难。例如国家鼓励社会办医上规模、上档次,但一个区域社会办医的大型设备采购,如何跟该区域整体的医疗资源去分配协调,以及诸多涉及到医院发展的具体事务方面,如何在与地方政府谈判时不会受到障碍?此次出台的《措施》对社会资本的进入门槛做出了一些细化的说明,有了依据,政策就容易落地。”

  葛树森表示,《措施》给了社会资本以积极的信号和明确的指引,基本涵盖了社会办医正在面临的突出阻力和棘手问题。“社会办医的规模大小和专科数量是按照市场需求来选择的,实践证明民营医院应该走‘大专科小综合’的发展路线,但目前医疗机构的准入还是按照国家1994年颁布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来施行规定动作,这在实际操作中会形成一些问题。例如如果一个民营医院依据市场分析,希望重点建设肾脏、心脏、妇产三个专科,这在注册时将会受到挑战,因为找不到注册登记标准。按照老的规定,社会办医只有两个选择,要么办专科医院,要么办综合医院,如果叫某某心脏专科医院,那么肾脏专业、妇产专业将无法吸引到病人,而如果办综合医院需要形成多达20个科室,这对于民营医院显然非常困难。”

  她说,此次《措施》放宽准入,体现了实事求是,根据市场和百姓需要来推进民营医院发展。

  加强财政资金扶持 拓宽投融资渠道

  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人表示,医疗机构的发展壮大需要长期的积累和经营,我国目前高水平、高技术含量的大型社会办医疗机构尤其缺少,需要加快形成良好的发展环境。

  为加快推进社会办医疗机构成规模、上水平发展,《措施》提出了一系列支持政策,其中包括加强财政资金扶持,丰富社会办医筹资渠道,优化融资政策,完善社会办医医保报销政策等。

  王虎峰表示,这是第一次在政策层面明确提出将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纳入政府补助范围。长期以来,无论营利与否,社会办医都无法享受政府财政补助。《措施》还提出对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补助政策,对社会办医是一项重大利好。资本合作上开辟了新渠道,通过特许经营、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模式,支持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使社会办医在资本运营有了更多选择余地。

  张自力表示,关于丰富筹资渠道与优化融资政策,之前出台的政策也有所提及,但是没有此次《措施》的态度明确。“社会资本在提供医疗服务的同时,还有资本增值的需求,这也是其内在动力。实现资本证券化是社会资本进入医疗领域的一个重要考虑,也能促成相关领域的第三方专业服务的衍生。到目前为止,医疗投资相关企业成功实现上市融资的还不多见,随着融资渠道的拓宽,这方面的成功案例会越来越多。”

  对于《措施》中的完善社会办医医保报销政策,葛树森认为,“不得将医疗机构所有制性质作为医保定点的前置性条件,不得以非医疗服务能力方面的因素为由,拒绝将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是一个政策亮点。“我经常看到这样的景象,一座漂亮的医院盖起来,周围居民看到家门口就能就医,都非常高兴,但紧接着就会问,能用医保吗?一看不能,非常失望。”

  促进资源流动和共享 推进医师多点执业

  《措施》要求,促进大型设备共建共享,探索以公建民营或民办公助等多种方式,建立区域性检验检查中心,面向所有医疗机构开放。加快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鼓励和规范医师在不同类型、不同层级的医疗机构之间流动。

  王虎峰表示,这可以避免医院之间搞装备竞赛,提高当前设备的利用效率,打破公立医疗机构与非公立医疗机构之间的界限。

  张自力表示,在大型设备共建共享方面,业界正在尝试,社会资本已经投向一些大型影像中心和检验中心。“大型设备中心和检验中心是最容易实现标准化,最容易复制,也最容易走上资本证券化道路的投资项目,这次政策上提出明确的战略指引,将有可能引发一轮新的投资热潮。”

  他同时强调,在大型设备共建共享方面,仅有社会资本的进入是不够的,还需要政策支持。区域内大型设备中心的投入使用,会涉及到信息网络的共建,例如产生的检验数据,如何与区域内的医疗机构共享。在检验结果互认方面,各医疗机构之间的壁垒也需要打破。

  葛树森表示,共享资源不仅仅包括设备,还需要有人才。优质人才的短缺,是民营医院发展的最大瓶颈。“一些进入民营医院工作的医学院毕业生,在考到医师证后,看到公立医院提供事业编制的招聘,就被虹吸过去了。”她说,“长期以来临床教育的资源被公立医院习惯性地占有,事实上人才是社会的资源。随着医师多点执业的放开,给予人才正常流动的机会,民营医院才有可能走出又小又弱的困境。”

  王虎峰说,《措施》再一次鼓励医生多点执业,鼓励和规范医师在不同类型、不同层级的医疗机构之间流动,设备和人员的共享,给非公立医疗机构提供了与公立医疗机构公平竞争的前提,也有利于弥补社会办医医疗服务和学术水平较低这个短板。

  葛树森强调,随着政策真正落地,社会办医获得加快发展,非公立医疗机构将不仅在数量上,更在规模、技术和质量上与公立医疗机构形成竞争力,对公立医院改革形成倒逼效应,激发医改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