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31亿元财政资金助推医改惠民
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是一项重大民生工程,是社会领域的重要改革。12月17日,记者从市财政局了解到,今年沈阳财政共投入医疗保障、公共卫生、基层医疗卫生及公立医院改革等资金31亿元,比去年增加3亿元,增长11%,为推进沈阳医改各项工作任务顺利完成提供有力保障。
提高民生医疗保障水平
今年沈阳提高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标准,政府补助标准从人均320元提高到380元,沈阳财政共投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8.5亿元,惠及参合人数224.6万人。同时,还提高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政府补助标准从每人每年320元提高到380元,沈阳财政共投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府补助资金5.6亿元,惠及参保人数141.8万人。
在医疗保险报销政策上,成年居民及老年居民各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与在校学生及其他*人同一水平。一级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比例达到90%、区二级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比例达到88%、市二级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比例达到85%、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比例达到78%、特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比例达到73%。成年居民及老年居民统筹基金年最高支付限额达到12.5万元。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封顶线达到12万元。建立居民大病保险,对符合大病保障范围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分段给予50-85%补偿,切实减轻居民大病负担。
沈阳医疗救助制度今年不断完善,实现了医疗救助制度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之间的衔接,实现了城乡一体化的医疗救助模式;提高了救助标准,城乡低保等参加居民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费用全部由财政负担,住院及门诊特慢病医疗救助比例个人自付部分医保报销从60%提高到70%;实施了无主病人、贫困精神病人、弃婴弃儿医疗救助。今年沈阳财政累计投入资金778万元,用于无主病人、贫困精神病人、弃婴弃儿医疗救助等救助。
完善公共卫生服务体系
今年沈阳财政部门积极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提标任务,将2015年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标准从35元提高到40元,投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3亿元,使全市727万人享有健康教育、预防接种、传染病防治、妇儿保健、老年人保健等12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沈阳财政还投入重大公共卫生项目资金5864万元,开展农村妇女孕前和孕早期免费补服叶酸、为贫困白内障患者免费开展复明手术、为农村妇女免费进行宫颈癌和乳腺癌检查、为农村孕妇免费进行孕中期超声检查、对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给予补助、农村改厕等重大公共卫生项目。
沈阳财政投入专项资金4.3亿元,用于支持疾控中心购置实验室设备,开展各项疾病预防控制工作;提高急救中心应急救治能力,为急救中心更新急救车和车载急救设备,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填平补齐一次性配置到位,使沈阳急救装备达到全国副省级城市领先水平;开展无偿献血宣传工作,购置采血车及血筛核酸检测试剂等,保障医疗用血拥有充足安全血源;对四所具有公共卫生职能的医疗机构补助;支持公共卫生服务中心、精卫中心建设等公共卫生工作。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补偿机制
按照政府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投入政策,加大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投入力度。通过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差额补助方式对基层医疗机构进行补助。今年沈阳财政共投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补助资金4.4亿元。
沈阳财政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补助、建设项目投入及设备购置等投入资金1.8亿元;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核定收支后的经常性收支差额补助、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时涉及的人员分流安置等改革性支出投入2.5亿元;对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改革的村卫生室补助1320万元,用于村卫生室等基层医务人员补助。
提升公立医院救治能力
沈阳财政对公立医院基本建设、大型设备购置、重点学科发展及人员经费共计投入4.8亿元:对公立医院投入人员经费补助1.8亿元,用于对各医院符合政策的离退休人员及部分公共卫生单位在职人员补助;财政对医院购置设备投入补助资金4183万元,主要用于支持我市市属医疗卫生机构重点学科建设及部分医院大型设备购置;对公立医院基本建设投入补助资金2.1亿元,主要用于支持胸科医院、九院、红十字会医院等市属医院基建项目。
沈阳财政还对县级公立医院改革投入资金4422万元,用于支持县级公立医院能力建设,继续推进县级公立医院改革,“以药补医”机制将试点县级医院补偿由服务收费、药品加成收入和政府补助3个渠道改为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2个渠道。在新民、康平、辽中、法库县级公立医院改革的基础上,又启动县级中医院综合改革。
大病医疗救助将惠及我省百姓,缓解因病陷入困境群众的“不能承受之重”。昨天记者从省民政厅获悉,我省本月正式出台新的实施意见,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根据新政,我省将整合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界定4大类医疗救助对象,定点医疗机构取消救助对象住院押金。
救助限额:重点对象取消救助门槛
我省将综合考虑患病家庭负担能力、个人自负费用、当地筹资情况等因素,分类分段设置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比例和年度最高救助限额。原则上,重点救助对象的救助比例高于低收入救助对象,低收入救助对象高于其他救助对象。同一类救助对象,个人自负费用数额越大,救助比例越高。重点救助对象救助门槛全面取消。低收入救助对象救助门槛可合理确定。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等设置起付线,对起付线以上的自负费用在年度最高救助限额内按比例给予救助。
结算方法:一站式结算不用再跑路
我省将健全“一站式”即时结算机制。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疾病应急救助、商业保险等信息管理平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相关部门及时准确提供相关数据,实现“一站式”信息交换和即时结算,救助对象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可先由定点医疗机构或新农合经办机构按协议垫付医疗救助基金应支付部分,救助对象只需支付自负部分。
取消差别:城乡合并“一碗水端平”
实施意见明确,我省将整合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各市、县将在今年年底前,合并原来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中分设的“城市医疗救助基金专账”和“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专账”,在政策目标、资金筹集、对象范围、救助标准、救助程序等方面进一步完善城乡统筹机制,确保城乡困难群众获取医疗救助的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待遇公平。
救助对象
1.重点救助对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
2.低收入救助对象,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等困难群众。
3.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超过家庭承受能力、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中的重病患者。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凡纳入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或城镇职工大额(病)医疗保险的医疗救助对象,原则上可确定为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对象。 )
救助举措
1.重点救助对象和低收入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等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直接予以救助。
2.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等其他救助对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先由其个人支付,对超过家庭负担能力的部分予以救助。
3.我省的定点医疗机构要取消救助对象住院押金,推行诊疗费用(挂号费、诊查费、检查费、药费和住院床位费等)优惠减免,医疗救助经办机构要及时确认救助对象,确保困难群众及时入院接受治疗。
4.对因各种原因未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重点救助对象,其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按总医疗费用的一定比例计算办理,具体将由各地结合实际合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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