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男科 > 健康生活

天津调整拟中标药品价格

天津调整拟中标药品价格

  关于开展2015年度天津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项目(招标采购部分)药品价格动态调整工作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根据《2015年度天津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招标采购部分)中标价格周期性动态调整工作方案》,按照天津市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工作安排,我中心拟于4月13日开展2015年度天津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项目(招标采购部分)部分拟中标药品价格动态调整工作。具体安排如下。

  一、价格调整范围

  2015年度天津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招标采购部分)同一竞价分组中有3家商务标入围,采用双信封招标后拟中标的药品。

  二、价格调整依据

  依托国家药品供应保障综合管理信息平台,采集各省(区、市)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号)集中采购后,招标采购已中标或挂网采购已执行的同厂家同品规药品的省级药品采购平台价格,确定为本轮调整周期的全国最低价格。

  本轮调整价格采集范围为吉林、福建、海南、甘肃四省。

  三、价格确认

  拟中标企业确认全国最低价的,于价格调整日,执行新的药品拟中标价格。

  企业不确认或不响应全国最低价的,于价格调整日,暂停该药品的拟中标资格。天津市医药采购中心将采用电子邮件、电话、传真等方式通知相关企业。

  价格调整日后7个工作日内,拟中标企业仍不确认或不响应全国最低价的,视为该药品自动废标,按商务标书报价结果顺次递补拟中标药品。

  四、递补药品的价格限制

  递补药品在经济技术标评审中所获总分值高于原中标药品的,递补药品价格不得高于其在其他按照国办发〔2015〕7号文执行集中采购工作省份的全国最低价(调整价格采集范围为吉林、福建、海南、甘肃四省)。递补药品在经济技术标评审中所获总分值不高于原中标药品的,递补药品价格不得高于其全国最低价及原中标药品当前调整周期内的全国最低价(调整价格采集范围为吉林、福建、海南、甘肃四省)。递补药品符合上述价格限制,并经企业确认的,即确定为2015年度天津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项目(招标采购部分)拟中标药品。

  五、调整价格的申诉

  企业对调整价格有异议,可于价格调整日后7个工作日内,向天津市医药采购中心提出书面申诉。

  六、时间要求

  价格调整网上确认时间:2016年4月13日9:00-2016年4月21日12:00。

  价格调整日:2016年4月21日。

  价格申诉时间:2016年4月21日-2016年4月29日。

  七、操作方法

  请相关企业使用UKEY(数字证书版)登录采购平台,进入基础信息系统,在“文件下载”栏目,下载《2015年度天津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项目(招标采购部分)中标价格动态调整操作手册》,参照手册正确进行操作。

  天津市医药采购中心

  2016年4月12日

  救护车打表计费刚出炉,就引来了媒体的热议,最近,北京首次统一急救车费用标准,而救护车打表计费方式将原来的方式全部改为按实际载客里程计价方式计费,这将以为这救护车空驶费将不复存在,网友敢言“救护车一响,一头猪白养”将有所改变。

  5月1日起,北京市救护车将统一收费标准,计价方式由“车辆往返全程计价”改为“按实际载客里程计价”,所有救护车必须安装计价器且打表计费,3公里以内(含)50元,3公里以上每公里7元,不足1公里按1公里计算。这意味着,过去救护车的“返程费”“空驶费”将被取消。

  这是北京首次统一急救车费用标准,而且从“往返全程计价”转变为“按实际载客里程计价”,不再有返程费与空驶费,力度无疑比较大,即便放在全国来看,也比较少见。院前医疗急救,是与死神赛跑、抢救生命的服务,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保障的是老百姓的基本生命健康权,因此要千方百计地采取措施,保证院前急救的公益性质更好得到彰显。

  然而揆诸现实,急救车的收费不仅难以体现公益属性,而且反成一种漫天要价的暴利收费,闹出不少“天价急救”的极端案例。比如今年2月,山东泰安市民王女士的父亲因消化系统出血,需转院到济南接受治疗,80公里路程,一家医院的救护车居然要价3600元!在以往,甚至个别救护人员担心患者家属到了医院不肯付钱,要求必须先给钱再拉人,从而延误病人最佳抢救时机。

  可见,不规范的急救服务即使在人命关天之时,也是在狠狠地宰人。农村群众有句戏言“救护车一响,一头猪白养”,就是对此的写照。之所以出现这种现象,除医院及救护人员利欲熏心外,还缘于院前急救收费标准不统一。因为收费标准不统一,救护人员就可“携患者以令家属”,急救车辆本身就是一种稀有资源,何况在危在旦夕的生命面前,金钱肯定如浮云。正因收费标准不统一,被救护车“趁病打劫”,病患几乎无法申诉与维权。

  如今,北京要求救护车打表计费,且明晰了收费标准,无疑是促使救护车回归公益属性的重要举措,也给社会公众提供了监督院前急救、减少“天价救护”、进行正当维权的依据。期待其他还没有规范院前急救的地方,也尽快打破急救可以“议价”“索价”的做法,使之透明规范、公正合理。国家相关部门也可打破地域限制,制定一个相对统一的条条框框,价格不必统一,但标准、定位应统一,如哪些急救项目可以收费、按什么标准来收费。

  救护车收费制度改革在给公众以公平之时,也要给急救车减负。在取消救护车返程费、空驶费后,政府应加大补贴力度,免得因返程空驶成本加大,导致急救车“急”不起来,还应取消救护车的过路过桥费。毕竟院前急救是由政府主办的公益性事业,属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不是可等、可商量、可选择的。当然,对救护车加强监管,严惩违规违法行为,才能使打表计费最终落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