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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应是精神病的“主治医师”

政府应是精神病的“主治医师”

  毫不矫情,读完《新文化报》上这两则消息时,我已泪眼婆娑:

  长春市珲春街马路边的一根电线杆上,拴着一根粗重的铁链,另一端锁住一男子的脚踝,旁边有一堆被男子撕烂的衣服。据了解,该男子患有精神病,平日见人打人,见车砸车,留在家里就撕被褥、拆墙,他那靠拾荒为生的老母亲无奈之下,只能忍痛将疯儿锁在马路边的电线杆上,老母亲前不久欲喝鼠药自杀,后被邻居给救了……(4月12日《新文化报》)

  家住磐石市松山镇爱耕村大色力河社的张星华今年38岁,26年前因受惊吓得了精神病,花尽了家里的积蓄也没能治好。张星华不断在村里闯祸,有时上山几天都不回家,父亲无奈只好在6年前用锁链将他锁起来。张大爷含泪对记者说:我最大的心愿就是把他治好,要不我走了,谁来管他啊!(4月5日《新文化报》)

  不幸的精神病患者,又拖累了苦命父母,都泡在生活的苦水里挣扎,我们不禁要问:谁来救救他们啊!

  依据《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的规定,担任精神病人的监护人,有三种情形:首先是家庭成员和近亲属担任监护人;其次是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监护人;第三是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现实情况是,绝大多数精神病人是由家庭看管和医疗。由于精神障碍不同于一般的身体残疾,其病因的复杂,康复护理的专业性,长期用药给家庭带来的经济困境,不少精神病患者难以得到有效的监控,尤其是在广大农村和经济落后地区,患者往往被称为疯子而遭到遗弃,给社会产生了安全隐患,象上文中将疯子锁住已经算是尽责的了。

  家庭看管和医疗不能到位,单位因监护责任不清和经济原因推诿问题,而精神病人的失救和失控又给社会带来严重的后果,沉重的现实要求政府担当起防治精神病的责任。参照国外通行办法,我国在北京率先建立了市——区(县)——街道、镇三级医疗保健网,但因为经费不足和精神卫生工作者队伍的不稳定,所开展的工作也不尽如人意。纯公益性质的防治方式不能解决精神病这个社会难症,必须落实政府责任,用财政提供防治经费,以政府行为规划建立精神卫生专业机构,这是社会的呼声,唯此再无从根本上防治精神病的良策。

  政府已经把非典、艾滋病列为政府救助病症,精神病作为根深蒂固、害人弥深的社会特殊疑难杂症,政府仍应做主治医师,使这个困扰家庭、社会的病症得到有控的防治。去年年底,南京市区县率先为精神病人免费治疗、送药,迈出了政府护佑精神病人的第一步,他们的工作需要法律的支持和社会的肯定,更需要其他地区的响应,以此推动精神病防治工作成为国家行为,让所有的精神病人都能过上正常人的生活,让所有的正常人都过上安定的日子。

  如果一个陌生人站在你面前,你能判断出他的人格特征吗?肯定不能,精神科医生也不能。必须通过接触,观察一个人感情的流露、行为的表现方式才能作出判断。每个人都有其特有的人格特征,每个人都不一样。那么是不是那些平时有点怪怪的、不太好接触的人都是人格障碍呢?绝对不是这样的。人格异常的人有很明显的社会适应不良,总不能很好地融入他所处的环境,与周围人格格不入,最重要的是他们不能完成或承担其所应具有的职业和社会角色功能,如:不能正常地完成工作,不能有效地承担父母责任,不能处理好家庭问题等等。另有一点需要说明的是:人格异常往往开始于童年或青少年,一直持续下来;而精神病人是在某一时期行为异常,其他时候是正常的。另外一种精神病学诊断,不能随意安放在某个人头上,如需这方面的帮助,应交给精神科医生判断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