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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发布第一期违法保健食品广告消费警示

湖北发布第一期违法保健食品广告消费警示

  各县市区、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食品药品综合执法支队:

  为加强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监督管理,严厉打击发布违法广告行为,规范广告发布秩序,保障公众用药用械安全,据我局前期对市内部分媒体发布的广告监测分析,现就九个严重违法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作如下消费警示:

  一、阜新蒙药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沉香十七味丸"(广告中称“蒙药痛17”),批准文号为:国药准字Z21021226,功能主治为:“具有镇赫依通脉,止痛之功效,用于‘赫依’血不调,颈项强直,烦躁不安,恶血陷肾,肾损血盛,白脉病,脑部刺痛”。其近期多次在十堰电视台武当、公共、新闻频道发布违法广告,用患者讲述疗效的方式宣称:“专病专治疼痛病。只需两盒,治好中风偏瘫、风湿骨病、三叉神经痛以及各种疼痛病”。该产品为处方药不得在大众媒体发布。该广告对产品功能主治的宣传超出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内容,含有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保证,利用患者名义和形象为产品功效作证明等内容,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二、西藏神猴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十味黑冰片丸”,批准文号为:国药准字Z54020034,功能主治:“温胃消食,破积利胆。用于龙病,食积不化,恶心、培根痞瘤、胆囊炎、胆结石、寒性胆病及黄疸”。其近期多次在我市十堰晚报发布违法广告,宣称:“含有强效‘活性分子团’,具有极强的吸附力和渗透功能,能随人体血液、体液的流动直达病灶,当天消炎止痛,15天溶石化石,3疗程彻底排石,治本祛根,不复发”。该产品为处方药不得在大众媒体发布。该广告对产品功能主治的宣传超出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内容,含有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保证,利用国家机关、专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患者名义和形象为产品功效作证明等内容,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三、伊春金北药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三宝胶囊”(广告中称“东方三宝胶囊”),批准文号为:国药准字Z23020527,其功能主治为:“益肾填经、养心安眠。用于肾精亏虚,心血不足所致的腰疲腿软、阳痿遗精、头晕眼花、耳鸣耳聋、心悸失眠、食欲不振”。其近期多次在十堰电视台武当频道发布违法广告,宣称:“属于国家批准的特效药品,对于肾疲劳,包治包好。经临床验证,服用5-7天,明显感觉精力充沛,神清气爽;服用30天感觉体力充盈,夜晚盗汗,手脚冰凉、前列腺增生消失;服用60天疲劳、早衰消失,精气神全面恢复,70岁的人也能拥有小伙子的精力”。该广告对产品功能主治的宣传超出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内容,含有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保证,利用患者名义和形象为产品功效作证明等内容,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四、湖南马王堆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养心定悸膏”,批准文号为:国药准字Z43020230,功能主治:“养血益气,复脉定悸。用于气虚血少,心悸气短,盗汗失眠,咽干舌燥,大便干结”。其近期多次在十堰电视台新闻频道发布违法广告,宣称:“中医药治疗心脏病,国家级心脏病新剂型。3个小时,气不喘了,胸也不憋了,心口窝也好了。就一盒,二十多年的心脏病就好了”。该广告对产品功能主治的宣传超出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内容,含有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保证,利用国家机关、专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患者名义和形象为产品功效作证明等内容,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五、陕西省科学院制药厂生产的“疗癣卡西甫散”(广告中称“宏微疗癣散”),批准文号为:国药准字Z20054662,功能主治:“清除碱性异常粘液质,燥湿,止痒。用于肌肤瘙痒,体癣、牛皮癣”。其近期多次在十堰晚报发布违法广告,宣称:“多年来,服用过该方的皮肤瘙痒者无不叫绝称奇,此药方使用后,止痒效果明显!脚气糜烂、湿疹、皮炎等都好了,多年的奇痒不再犯,使用后感觉凉嗖嗖的,还不到一天,水泡变软,脓疱也没有了”。该广告对产品功能主治的宣传超出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内容,含有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保证,利用患者名义和形象为产品功效作证明等内容,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六、西安澜泰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复方鼻炎膏”(广告中称“扈氏鼻炎膏”),药品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20055114,功能主治:“消炎,通窍。用于过敏性鼻炎,急、慢性鼻炎及鼻窦炎”。其近期多次在十堰晚报发布违法广告,宣称:“3分钟通气,鼻干鼻痒鼻涩,鼻腔肿痛马上消失;短短一个星期,头晕头痛,胸闷咳喘等症状就消失;3个疗程彻底恢复鼻腔内环境自我免疫功能,10年内不复发”。该广告对产品功能主治的宣传超出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内容,含有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保证,利用患者名义和形象为产品功效作证明等内容,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七、安徽省阜阳市瑞康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远红外舒筋活血贴”(广告中称“远红外舒筋活血贴”), 医疗器械注册证号为:皖食药监械(准)字2013第2260061号,产品适用范围:主要用于颈椎病、肩周炎、骨质增生、腰椎间盘突出、风湿关节炎、跌打损伤、腰腿痛等骨伤疼痛性病症的辅助治疗。其近期多次在十堰电视台武当、公共、新闻频道发布违法广告,宣称:“辰炉乌梢蛇,哪儿痛往哪儿贴,贴哪儿哪儿不痛,三步轻松治疗老风湿,老骨病”。该广告宣传的适用范围超出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内容,含有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保证,利用患者名义和形象为产品功效作证明等内容,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八、通化腾龙保健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葡身牌葡身康胶囊”(广告中称“博医堂葡身康”),批准文号:卫食健字(2001)第0156号,保健功能为“免疫调节、抗疲劳”。其近期多次在十堰新闻综合广播电台发布违法广告,广告中以专家形象和名义宣称:“博医养生之宝、保健之根葡身康,补元气,增加气血之本”。该广告宣传的保健功能范围超出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内容,含有夸大保健食品功效,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保证,利用专家、消费者名义和形象为产品功效作证明等内容,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九、四川米易情怡肾茶厂生产的“肾茶”(广告中称“仙草极茶肾茶”),批准文号:卫食健字(1997)第074号,保健功能为“免疫调节”。其近期多次在十堰电视台新闻频道发布违法广告,广告中以专家形象和名义宣称:“具有两项国家发明专利,绝对安全有效,强大的治病功能远高于虫草。90%患有痛风、三高、糖尿病、肠胃病患者通过喝仙草极茶,三个月不仅痛风好了,血压、血糖、血脂不高了,肠胃也健康了”。该广告宣传的保健功能范围超出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内容,含有夸大保健食品功效,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保证,利用专家、消费者名义和形象为产品功效作证明等内容,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根据《广告法》、《药品广告审查办法》、《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我局已将以上严重违法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移交工商部门依法处理。请广大消费者切勿轻信虚假广告宣传,产品功效应以说明书为准,并在医生或药师的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在新一轮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进程中,应保护中医药地位与中药行业发展大局,促进中医药事业健康、持续发展。

  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涉及13亿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幸福安康,改革现有医保支付方式,健全全民医保体系以及由此引发的药价改革问题不断升温。国家卫计委和发改委等有关部门正在积极酝酿深化医改的相关政策,一些事关整个行业的重大改革措施即将浮出水面。

  国家发改委继续调整药品最高零售指导价为主,有序推进支付基准价或者支付指导价,通过对药品实施医药定额支付、超额患者自付的管理方式,让药企主动开展价格竞争,形成更为合理的药品价格;国家卫计委将重心放在药品招投标等环节,通过招标政策来降低药品价格,比如原研药与仿制药同台竞价,分组竞价层次合并,减少招标数量等。

  实施全民医疗保险,将采取按病种付费、按医疗支付能力付费、第三方付费及按医疗价值制定基准价等措施,来确定基药和医保目录品种及定价,对于合理控制医药费用,减轻群众负担将能发挥积极作用。但在这些制度的制定和实施中,应提前考虑其对中医药事业产生的不利影响,包括:

  “按病种付费”中的“病种”基本采用西医的病名,无论是中药基药品种还是医保品种,很多中成药说明书中的功能主治项下缺少西医病名的称谓,因其无法“对号入座”,势必导致中成药将面临无法医保报销的局面,这将严重掣肘中药产业发展。

  国家发改委关于药品价格管理模式从“最高零售价”转向“基准价”管控的方向已经趋于明朗。基准价管理体系改革主要是指医院销售低于基准价的药品,差额归医院利润;而高于基准价的药品,则由患者自付,医院没有利润。这种超额患者自付的管理方式,让药企主动开展价格竞争,形成更为合理的药品价格。有利于降低虚高药价,改变以药养医的局面,是一项很好的措施。但采取基准价管理后,意味着创新药物将与仿制药物同台竞价,势必挫伤创新药物研发的积极性,遏制创新的驱动力,将对整个制药产业的创新驱动产生很大的负面影响。

  《“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指出,“加大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力度,结合疾病临床路径实施,在全国范围内积极推行按病种付费、按人头付费、总额预付等,增强医保对医疗行为的激励约束作用。”着手探索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一体化医疗服务管理模式及相应的支付方式,提高区域卫生资源配置效率。

  临床路径管理是正确实施、推广基药制度、医保制度的配套措施。近80%的中成药由西医大夫、西医院在使用,目前西医的“临床诊疗规范和临床路径”缺少中成药的内容,西医无法按路径使用中成药;而中医“临床诊疗规范和临床路径”中治疗手段又以中药汤剂为主,对中成药的使用尤其是创新中药的使用内容介绍甚少,且缺乏危重病症联合用药必须的西药品种,与目前临床实际情况不符,单纯的中医路径很难独立实施,同时也影响着中成药的临床推广使用。两类临床路径都有缺陷,如不进行有效校正,将使中药面临边缘化的危局。

  综上所述,在目前众多中成药缺乏西医病名表述的情况下,建议由政府主管部门出台统一的中医、西医的病-证对照表,以便于按“病种”支付的实行,或采取中、西药按一定比例报销的方法,给中药以用武之地,更好地推动中医药为人民群众的基本医疗保障服务。

  在“基准价”制定和保险支付上对创新药物给予一定期限的价格优惠待遇,以鼓励创新药物研发的积极性,促进民族医药产业可持续发展。

  在实施与临床路径管理相结合的医保支付方式改革之前,由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统筹安排,顶层设计,出台临床路径制定过程中的用药总体原则,根据病种特点,组织专家综合评审已建立的中医、西医、中西医结合临床路径的科学性、合理性。同时,建议在今后的中医、西医、中西医结合临床路径制定中,要关注积极开展上市后临床再评价研究并能提供安全性和有效性循证证据的创新中药品种,以便于动态、及时地推广应用最新的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