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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价松绑绝不能一涨了之

药价松绑绝不能一涨了之

  今年6月1日起,国家取消部分低价药最高零售价,初衷是提升药企生产低价药食物的积极性、减轻患者使用高价药的负担。“松绑”五个月来,记者走访广州市内各大医院、社区医院和连锁企业了解到,低价药价格应声上涨,涨价少则几倍,多的达上百倍。医院药房采购人员喊“采购难”,想买一种药,药厂报价贵的不敢选,报价便宜的又抢不到。患者以前花50元可以买到三种药,现在只能买两种甚至一种了。

  习惯了价格管制下的低价,当然难以适应放开后的波动。面对低价药价格松绑后的波动,尤其是应声上涨,如何“既买到价格便宜且质量有保证的药品”,不只是让患者烦恼,就连医院药房的采购人员也叫苦不迭。为了避开涨价药,医院药房甚至不得不选择其他替代药,有些患者也因此而被迫换药,由此引发的疗效担忧并非杞人忧天。

  乍一看来,药品价格松绑是药价上涨的直接诱因,引发对于药价松绑政策的质疑与反思,也不难理解。不过,价格松绑的初衷其实是通过价格机制提升药企的生产积极性,避免或减少药品断供风险。而药企的生产积极性,当然来自药价的有利可图,价格高了才能刺激供给,这是最基本的经济学常识——为药价松绑之后,假如药价反而纹丝不动,恐怕才是咄咄怪事。

  药价松绑的本意,其实正是让长期被最高限价压制的低价药,能够回归市场价格。价格松绑后的药价提升,本该在预料之中。尽管医保和患者可能因此而承担更高的成本,但相比低价的救命药动辄面临断供甚至停产危机,为这些救命的低价药留出必要的利润空间,从而确保药品的可及性,显然要来得更加明智。

  当然,正如任何价格的放开,往往都意味着价格波动的加剧,药价松绑自然也不例外,低价药价格出现大幅反弹,涨幅从几倍到上百倍,如此剧烈的涨幅,自然难免引发对药价不可控的担忧。而药价市场化所呈现的这些现象,其实并不只在国内存在,而是一个世界性难题。今年9月,美国图林制药公司获得达拉匹林的专营权后,一夜之间把价格从每粒13.5美元上调至750美元,涨幅达50多倍,令全美震惊。尽管迫于舆论压力又收回涨价决定,美国药价的持续上涨却是不争的事实。仅以抗癌药为例,在过去15年,美国新抗癌药平均价格翻了5至10倍。药价甚至已成为影响美国总统竞选支持率的关键议题之一。

  药价松绑后通过市场信号配置药品生产与供给,当然是个正确的大方向,低价药价格的适当调整也应当被接受。但简单的放开药价,的确还远远不够,毕竟,真正意义上的市场机制,除了保障生产者有利润之外,还需要建立均衡的议价机制,具体到药品定价,也就仍需促进买方的议价能力,医保作为最大买家,在药品市场中的话语权显然应充分体现。此外,为了应对医药企业通过更换药品名称将旧药高价卖出的“伎俩”,德国要求每种新药均需接受“医疗保健质量和效率研究所”的“前期效用评估”,只有被评估比现有药物疗效更好后,新药才有涨价的机会。通过科学评估创新药附加价值,既鼓励了真正的药品创新,也将有效遏制随意涨价。

  药价“松绑”之后,医改还不能停下脚步,更需建立均衡市场机制,并根据药品市场的特殊性,不断完善科学的评估与药价形成机制。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对药品质量承担相应责任”,是试点的重点和难点。对于药品分类注册改革,原研药质量和疗效的标准制定和检验,也将是实施过程中很大的挑战。

  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表决,授权国务院在北京、上海、江苏等10个省、直辖市开展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并同意国务院组织开展药品注册分类改革。对于一项试点和一项改革,社会舆论和市场普遍给予了正面反馈。这次药品审评审批制度改革的目的,正如国家食药监总局局长毕井泉所表述的,一是鼓励药品创新,二是提升药品质量。

  鼓励药品创新,推动药品企业升级整合,提高药品质量水平,一直是我国药品领域政策,甚至是整个医改政策的重点,但当前我国药品行业小、散、乱、差的状况仍未得到根本性扭转,新药中原研创新的药品很少,绝大多数是仿制药。关于国产药尤其是仿制药的质量,虽然舆论有不同观点,但很多患者存忧是不争的事实。

  药品创新不足,有药品企业规模相对小、研发投入不足的原因,也有研发激励不足的原因,尤其是对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药品质量问题,有生产技术水平的原因,也有监管力度和标准不高的原因。这次试点,允许药品研发机构和科研人员取得药品批准文号,既鼓励了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创新的积极性,也使得研发一方全程参与到药品生产过程,有利于保障药品质量。而药品分类注册改革,对仿制药提出达到原研药质量和疗效的要求,质量门槛提高,也是质量监管上的重大突破。

  当然,改革的效果还有待进一步观察。对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对药品质量承担相应责任”,是试点的重点和难点。药品研发机构和科研人员以自己的名义将药品推向市场,并对药品全生命周期承担相应责任,这是非常严苛的责任承担机制。不过,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是否有能力承担相应的责任?是否还得签订协议由生产企业承担主要责任?那样会不会导致只有生产企业才有能力持有药品批准文号,实际上并未改变格局?对于药品分类注册改革,原研药质量和疗效的标准制定和检验,也将是实施过程中很大的挑战。

  我认为,这次药品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除了内容本身,改革方式也值得关注。一是由人大授权批准进行改革试点,符合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的要求,体现了依法治国精神。在医药领域,这可能是首次,也体现了药品制度的重要性。二是授权决定中明确对实践证明不宜调整的,恢复原有规定,也就是容忍试点可能失败,体现了包容试错的改革新风。改革也是创新。如果试点都不容失败,在执行过程中就可能出现扭曲,违背试点本义,即使表面上成功,也无法全面复制推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