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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 130项价格医院自己定

山东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 130项价格医院自己定

  1月9日讯近日,山东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卫生计生委发布《关于全面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实施意见》,要求配合公立医院改革,加快调整医疗服务价格,逐步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

  其中,今年先行放开知名专家诊察费和康复、种植、生殖、中医、眼科、精神卫生等130项医疗服务价格,由医疗机构自主确定。

  手术费、护理费将上涨,CT检查费将下降

  从改革意见内容来看,目标是2017年初步建立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

  意见要求合理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拉开不同等级医院价格差距,拉开省、市、县医院价格差距,拉开不同难易程度的诊疗项目价格差距,拉开不同专业技术职称医生的诊疗价格差距,引导患者合理分流。其中,要重点提高诊察费、手术费、护理费、床位费、中医等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服务项目价格,降低CT、磁共振等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检验价格。公立医院由政府投资购置的大型设备,按扣除折旧后的成本制定检查价格;对符合规划及相关政策规定的贷款或集资购置的大型设备,由政府按扣除折旧后的价格回购,回购有困难的,限期降低检查价格。

  另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要与公立医院综合改革配套进行,同步推进。公立医院药品按实际采购价格实行零差率销售(中药饮片除外),因取消药品加成减少的收入,通过调整医疗服务价格补偿80%,政府补偿不低于10%,其余部分通过医院加强核算、节约成本解决。取消药品加成、降低大型设备检查、检验价格与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同步进行,确保医保支付政策与价格调整政策相互衔接、配套联动。通过建立科学合理的补偿机制,引导医疗机构调整收入结构。

  今年放开130项医疗服务价格

  改革内容来看,按照体现公益性和保基本的要求,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分类管理,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非基本医疗服务和非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逐步建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

  对市场竞争比较充分、个性化需求比较强的医疗服务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其中医保基金支付的服务项目由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谈判合理确定支付标准。今年先行放开知名专家诊察费和康复、种植、生殖、中医、眼科、精神卫生等130项医疗服务价格,由医疗机构自主确定。

  改革将实行更加灵活的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形式,改革医疗服务价格上限管理规定,允许医疗机构在政府规定的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内上下浮动,其中手术费可以基准价格为基础上下浮动10%,其他医疗服务项目的浮动幅度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公布后实行。

  公立医疗机构价格管理权限下放至县

  改革放宽了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改进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减化审核程序,鼓励研发创新,促进医疗新技术及时进入临床使用。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审核立项后,由医疗机构自主制定试行价格。试行期满后,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项目,由物价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公布指导价格;未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实行市场调节价。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受理审核办法,由省卫生、物价、人社部门另行制定。

  值得注意的是,公立医疗机构价格管理权限下放一级,由省、市两级管理改为省、市、县三级,扩大县级定价权限,激发县级公立医院活力。各市要加强对县(市)价格的协调指导工作,防止相邻县(市)价格悬殊过大。

  另外,还将构建多种收费方式并存的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模式。探索建立按项目、按病种、按人头、按服务单元等多种方式相互补充的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模式,逐步减少按项目定价的数量,扩大按病种定价范围。实行按病种收费的,要制定临床路径,规范操作方式,根据前三年病种实际费用和临床路径实施情况,兼顾费用增长因素,合理确定收费标准。实行按人头和床日收费的,要在科学测算的基础上,合理确定收费标准,加强出入院管理。

  保健食品是指具有特定保健功能,或者以补充维生素、矿物质为目的的食品,因此一直受到适宜人群的青睐。昨天,记者走访了各卖场,不难发现保健食品销售混乱,甚至一些小门脸竟是无证经营。

  大超市、便利店“混摆”

  昨天,记者来到左江道附近一家超市,先在一排排摆满白酒和饮料的酒水区找到了4种保健食品。其中,有罐装的红牛、乐虎,瓶装的力保健,以及盒装的劲酒。这些食品在包装上都明显标注了“保健食品”字样,也就是俗称的“蓝帽子标志”。同时,包装上还各自介绍了食品的保健功能。而在调料区,具有保健功能的多种保健醋,也与其他调料摆在一起。

  随后,记者走访了其他多家大型超市,以及加油站内的便利店,发现保健食品在销售中都处于“混摆”状态。卖场工作人员均表示,他们在采购保健食品时,都按规定索取了卫生部发放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复印件和产品检验合格证。

  小超市无证经营

  调查中,记者还发现分布在居民区里一些小超市,同样经营功能性饮料,以及具有保健功能的保健醋。不过,个别小门脸虽然取得了营业执照,但在进货时未索要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复印件和产品检验合格证。

  在翠波道附近,一片高层居民区底商有一家小超市,占地面积不足20平方米。其中,一名店员都说不清楚标有“保健食品”的功能饮料是不是保健食品。同时,对方坦言没听过保健食品批准证书,进货时也未索取相关复印件和产品检验合格证。而另一家小超市的店员则认为,相关证书是生产厂家的事儿,与经营者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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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严”征求意见稿规定

  销售保健食品要设专区

  已于2015年10月1日起实施的新《食品安全法》早被冠以“史上最严”。为了深入贯彻落实新《食品安全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按照“四个最严”的要求,起草了《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并于近日起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据了解,《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16年1月8日。

  在这份征求意见稿中,涉及多项保健食品的管理规定:食品经营者销售实行注册管理的保健食品,应当查验产品注册证书,核对所载明内容与产品标签标注内容是否一致,并留存注册证书复印件;保健食品应当设专柜或者专区销售,并在专柜或者专区显著位置分别标明“保健食品销售专区(专柜)”,保健食品不得与药品或者普通食品混放。另外,保健食品还应当在专柜或者专区显著位置标明“本品不得代替药物”字样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