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品外包装未标"适宜人群" 女子向生产商索10倍赔偿
一女子在超市购买了某保健食品,发现外包装上没有标明“适宜人群”这一项,不符合国家对保健食品的外包装规定,将超市及生产商诉至法庭,并要求生产商给予10倍赔偿。青山区法院昨日透露,一审判决驳回该女子诉求。
本报讯(记者李亦中 通讯员张璇)一女子在超市购买了某保健,发现外包装上没有标明“适宜人群”这一项,不符合国家对保健食品的外包装规定,将超市及生产商诉至法庭,并要求生产商给予10倍赔偿。青山区法院昨日透露,一审判决驳回该女子诉求。
40多岁的女子王某,半年前在某大型连锁超市购买了20盒某食品公司生产的饮料,价款2600元,准备给家中老人及上高三的孩子服用。回家后上网查询,发现该食品外包装上有“不适宜人群:无”的标识,但无“适宜人群”一项的标识。
王某认为,该产品是经国家批准的保健食品,外包装上没有标明“适宜人群”这一项,不符合国家对保健食品的外包装规定,“适宜人群”的缺失无形扩大了适用人群的范围,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解,或对消费行为产生错误的判断,属于《食品安全法》所称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超市作为食品的销售者,未尽到严格审查的义务。
于是,王某将某大型连锁超市及生产商某食品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超市返还其尚未使用的产品货款2340元,某食品公司支付货款10倍赔偿金2.6万元。
某食品公司辩称,涉案产品已经取得了国家食品监督管理局国产保健食品批准证书,不属于不安全食品,不会对*造成任何伤害。产品标识的不完整也不会对消费者产生任何可能的人身伤害,也不会造成对消费者的误导。请求法院驳回王某诉求。
青山法院认为,虽然该产品的外包装标识存在瑕疵,无“适宜人群”的标识,但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王某购买的涉案产品仅存在外包装标识问题,其未提交证据证明该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或存在食品安全问题,也未举证证明该产品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商品或有损害后果的存在,其要求退还货款及支付10倍价款赔偿金的请求,缺乏事实依据。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王某未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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