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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办食品安全渎职犯罪要厘清相关问题

查办食品安全渎职犯罪要厘清相关问题

  食品安全问题是关乎国计民生的重大问题。所以,涉食品安全渎职犯罪一直是检察机关查办的重点。修改后的食品安全法将于2015年10月1日施行,检察机关查办该类案件也面临新的职能调整和定位。

  检察机关的重大责任

  检察机关对促进落实食品监管职责,维护食品安全秩序,保障食品安全负有义不容辞的责任。

  2011年3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的《关于依法严惩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和相关职务犯罪活动的通知》要求各级检察机关切实发挥检察职能,与公安机关、法院和行政执法部门密切配合,把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摆在突出位置,始终保持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活动的高压态势。将依法查办国家工作人员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和查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中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犯罪作为办理职务犯罪案件的一个重点。同时,注意发现违法犯罪案件背后的行政管理部门和执法、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职务犯罪线索。对于涉嫌犯罪但不依法移送或者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重罪轻判的,依法予以监督纠正。同时,积极走访食品安全行政执法部门,通过联席会议、情况通报、查阅行政执法案件台账和案卷等方式摸排涉嫌犯罪线索,督促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对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及时启动立案监督程序,并强化跟踪监督,确保案件及时侦查终结,防止案件流失。

  突出办案重点

  由于修改后的食品安全法明确建立了最严格的全过程监管制度,对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和食用农产品销售等各个环节,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涉及的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监管、食品网络交易等新兴业态,以及生产经营过程中的一些过程控制的管理制度,都进行了细化和完善。因此,检察机关查办食品安全渎职犯罪亦有新的要求。

  围绕修改后的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检察机关将重点查找从食品原料来源到生产、加工、分销、零售等各个环节的风险点,查办食品生产、流通、销售各个环节监管人员的失职渎职案件;查办在食品安全监管过程中徇私徇情,发现食品安全问题不依法处理,致使不合格食品、过期食品重新上市等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的行为;查办以罚代管、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危害食品安全的刑事案件不移交,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或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监管失职行为;查办负有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对辖区内存在的食品行业“潜规则”不闻不问的行为,不认真履行监管职责,不履行查究职责,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渎职犯罪案件;查办社会影响恶劣的食品安全恶性事件。

  明确几个重点问题

  为了配合修改后的食品安全法的施行,检察机关应对下列问题予以明晰:

  明确危害后果的认定标准。鉴于目前没有相关犯罪的追诉标准,笔者认为,应制定可执行的追诉标准。刑法第408条之一的食品监管渎职罪中“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可以从以下几个标准来判断:一是造成1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或者3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失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二是致使30人以上中毒的;三是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四是导致有毒有害的食品或者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流入市场,危害不特定多数人健康,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五是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而同款的“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标准可以确定为:一是致使1人死亡或者重度残疾,或者造成3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或者造成10人以上轻伤、5人以上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性功能障碍的;二是致使100人以上中毒的;三是造成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四是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的;五是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明晰权责体系,划分责任清单。在危害食品安全类渎职犯罪中,由于众多部门对于食品安全负有监管职责,在事故发生时往往有相互推诿的现象,因此明确相关人员的职责职权有一定的难度。因此,有必要对责任加以明细化,制定统一的责任制度,作出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

  进一步织密刑事法网,加强法律衔接。由于现实中食品安全的行政违法行为和食品安全犯罪行为很难分开,笔者认为,可根据案件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来把握罪与非罪的界限。对于确实涉嫌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以及其他罪名的,由行政机关依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严密食品生产链全过程的刑事法网,从只涵盖生产、销售环节转变为生产、经营的全过程管理,增加持有型的食品安全犯罪。明晰食品安全犯罪中的“食品”“食品标准”的范围,对生产、销售“食品添加剂”的犯罪行为加大处罚力度。完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刑事责任制度,与修改后的食品安全法中的行政责任衔接,追究问题食品不召回者的刑事责任,对食品安全过失犯罪进行处罚等。

  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的考量。“提前介入”是检察机关基于自身法律监督职能主动深入侦查活动之中,并对侦查活动实施同步、动态的监督。检察机关提前介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调查,目的在于严厉打击那些破坏市场经济秩序、侵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犯罪。由于相当多的食品安全案件的背后存在监管不到位、失职渎职、贪污受贿行为,提前介入事故的侦查,有利于查办食品安全事故背后的职务犯罪。

  “珍惜生命,远离草莓”、“未接到解除通知前不许买牛肉”……类似的“食品安全信息”在网上鱼龙混杂,难分真假。根据社科院最新发布的《中国新媒体发展报告》,网络谣言中食品安全谣言占到45%,位居第一位。

  为了肃清网络食品谣言、传播科学知识,中国食品辟谣联盟(CFRA)于近日成立,力图打造一个集全国性、专业性和非营利性于一体的社会组织。这个组织成立的背景是什么?将如何履行“辟谣”的职能?对此,笔者进行了深入了解。

  危言耸听的饮食谣言

  今年早些时候,一篇《一位蜂农的忠告:珍惜生命远离草莓》的文章在微信上广泛转发。文中称“草莓种植户打药毒死蜂群”,“长期吃草莓等于慢性自杀”,使许多消费者心生顾虑。而“北京昌平区草莓或致癌”的消息,更直接导致草莓销量“滑铁卢”。

  尽管有权威部门通报未检测出传言致癌的乙草胺,但在原本销售小高峰的“五一”小长假时,草莓的问津者寥寥无几。据统计,此次谣言导致国内7大产地草莓价格由4月中旬的4—8元跌至1—4元,部分地区的草莓甚至跌到1元以下。按我国草莓种植面积200万亩计算,今年我国草莓种植户可能亏损数十亿元。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健康所所长丁钢强认为,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公众对于食物营养的知识需求不断地提升,需要行业协会、科研院所、媒体和企业共同协作,构建新闻宣传的渠道,用正确的科学知识指导人们的日常生活。

  给消费者一个放大镜

  据介绍,食品辟谣联盟由新华网联合中国食品科学技术学会、中国营养学会等发起。他们将邀请部委协会领导、食品领域专家、法律学者、媒体人士参与,对网络谣言进行梳理、分析,最后通过新华网全媒体平台发布。

  其工作流程一般分三步:首先,记者通过查阅资料找到谣言的源头及最初出现的时间,分析传播规律及形式;其次,权威机构、专家学者对样本进行检测和鉴别;最后,媒体发布检验结果和专家结论。

  以近期流传甚广的“猪肉里有钩虫”为例,该谣言最先在2013年9月出现于广西龙胜,近期又再次出现。

  该栏目记者向中国肉类协会技术专家高级工程师张子平、农业部畜禽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验室的专家求证,得出结论:猪肉里根本不会有钩虫,流传图片中的“寄生虫”很有可能只是一节血管。辟谣文章发布后,得到大量转载。

  “今后将充分依托最新的农产品质量科技成果、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数据、风险监测成果,为食品辟谣联盟提供科学依据和技术支持,消除公众疑虑。”农业部农产品质量监管局副局长金发忠在成立发布会上介绍。

  线上线下共推“食品科普”

  食品安全问题与民生密切相关,此类谣言借助大胆的用词、雷人的标题很容易获得广泛传播。

  对此,国家食药监总局新闻宣传司司长王铁汉提出,要进一步加强信息公开和科普宣传工作,引入辟谣联盟等众筹机制和新媒体手段,不断畅通科学权威的传播渠道,从根本上消除谣言滋生的土壤。

  据联盟负责人介绍,联盟将建立中国食品辟谣联盟网络谣言黑名单机制,每月与微信团队以及理事会成员会晤,探讨近期公众账号谣言传播情况,针对被举报众多的微信公众账号进行网络警示。

  联盟每月还将邀请专家举办一次线上科普讲座,提高全民食品知识素养,强化民众谣言辨识能力;并在每季度举办一次大型线下科普活动,邀请专家学者、会员企业走进社区和高校科普食品安全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