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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 400万罚款能让垄断药企害怕吗

评 400万罚款能让垄断药企害怕吗

  国家发展改革委28日称,对重庆青阳、重庆大同、江苏世贸天阶、上海信谊联合、商丘华杰等5家公司达成并实施低价药别嘌醇片垄断协议案依法作出处罚,合计罚款399.54万元。

  现查明,2014年4月至2015年9月,重庆青阳及其关联销售公司重庆大同、江苏世贸天阶、上海信谊联合及其独家经销企业商丘华杰,先后4次召开会议,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

  据新华社

  别嘌醇片是一种治疗高尿酸血症、痛风的常用药物,几年前售价不到6元一瓶。后来成本上升,售价也只不过10元。但几家公司开了会,达成涨价协议,此药上涨至18元乃至20多元一瓶,是初始价格的大约4倍。

  国家发改委认定,生产这种药的几家企业,违反了反垄断法的第十三条,该条规定,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包括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

  根据罚则,应处上一年度销售额度1%以上、10%以下的罚款。不知道将近400万元的罚款是按高限还是低限算,但平均每家企业只罚不足百万元,难免会让人对罚款的效果产生疑问。

  达成垄断协议,操控市场,显然是错误的。这不仅会增加患者的负担,也会让日趋紧张的医保资金吃不消。更糟糕的是,在医药价格放开的现今,它可能会带一个坏头。

  前不久,陆续有媒体曝出一些疗效好、用量大、受欢迎的低价药,面临着停产、断供、涨价的危险,而它们的生产销售企业,就是那么一家或几家。

  一旦垄断成风,那么就有可能让情况恶化,急需的药买不到、买不起,显然不是医疗改革的初衷。

  所以说,垄断之风不可纵容。该约谈要约谈,该罚款要罚款。依照现有法规罚得太轻,起不到作用怎么办?那就有必要进行修法,尤其是医药领域,与人们生活息息相关,容易产生垄断和暴利,更应该严格监管,有更进一步的罚则。

  不过凡事都有两面,廉价药之所以在近期出现如此多的问题,根源还在于它的利润太薄。

  企业都是逐利的,没有利润,自然也就没有动力去生产和销售。这样看来,光罚还是起不到治本的作用,一旦罚狠,企业若停产断供,又会造成紧张。

  所以还得双管齐下,即便是在药品价格由市场调节的今天,也不能完全放弃管理责任,起码要在政策上给廉价药必要的支持。

  也就是说,一方面要抓反垄断,另一方面,还需要鼓励药企生产足够的廉价药。

  比如,能否对一些市场需求旺盛的低价药,实施一些补贴;如果补贴困难,那么是否可以给减税和免税的额度,在药企完成生产和销售廉价药的前提下,减轻一些税负……诸如此类,办法还是可以想的,如果能采取措施,调动药企生产廉价药的积极性,那么廉价药困局就有希望破解。

  对于药企的垄断,不只是罚款数额大小的问题,应该认识到,只罚款是不够的。

  最关键的是,监管部门和药企,都要了解市场的需求,顺应市场的规律,要一起想办法。本质上,还是要将利益还给广大患者。医药价格放开已经有一段时间了,在这一点上,应该有共识了。

  各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发展局),局属各有关单位:

  《上海市直接接触食品的材料等相关产品生产许可发证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12月17日第14次局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6年3月1日起实施,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6年1月4日

  上海市直接接触食品的材料等相关产品

  生产许可发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直接接触食品的材料等相关产品(以下简称“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发证管理工作,保障食品相关产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发证管理工作,包括新发证、换证(延续、迁址、增项、减项)、变更、注销、补领及监督管理等。

  第三条

  本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发证工作,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开透明、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质量技监局”)负责本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发证工作的统一管理、指导、监督,及审查人员培训等工作。

  区、县食品相关产品质量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县部门”)受市质量技监局委托,承担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新发证、换证、变更、注销、补领等工作。负责建立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档案;负责生产许可实地核查和发证检验工作的监督管理;负责委派观察员参加实地核查等工作。

  本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负责组织本市食品相关产品的企业生产许可实地核查、汇总审查上报材料等工作。

  发证检验机构负责本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发证检验工作。

  第二章 生产许可程序

  第五条

  企业生产列入生产许可目录的食品相关产品,应当向企业生产所在地区县部门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