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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食药监局抽检5类食品 3个批次调味品别买

自治区食药监局抽检5类食品 3个批次调味品别买

  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局对5类食品进行抽检

  这3个批次的调味品别买!

  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局10日公布了,该局2015年对广西执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豆类及其制品”、“粮食及粮食制品”、“蔬菜及其制品”、“水产及水产制品”、“调味品”共5类食品55批次抽检结果,其中合格产品52批次,不合格产品3批次。

  据了解,此次3个不合格批次均系“调味品”。食药执法人员介绍,他们分别在桂林、南宁、柳州等地抽检了14个批次的产品,其中在南宁市富九州超市抽检的南宁市军正食品厂生产的居家香醋、南宁市鸿强食品调味加工厂生产的鸿强米醋,以及在广西南宁梦之岛丰润家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江南分公司抽检的广西铁鸟调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铁鸟酱油均合格。

  而3个不合格批次分别是:桂林市灵川县品味鲜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农家剁椒苯甲酸超标;玉林市象山食品厂生产的冰花酸梅酱山梨酸超标;天等县德源调味品厂生产的天等野山椒二氧化硫超标。

  针对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食品,区食药局已组织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不合格食品及其生产经营企业依法查处,并责令违法生产经营企业及时采取措施下架、召回不合格食品,同时督促企业认真落实主体责任,查找问题原因并整改,防控食品安全风险。

  小贴士

  一、二氧化硫

  二氧化硫是食品加工中常用的漂白剂和防腐剂,进入人体内后最终转化为硫酸盐并随尿液排出体外。少量二氧化硫进入人体不会对身体带来健康危害,但过量食用会引起如恶心、呕吐等胃肠道反应。

  调味品中二氧化硫不符合标准的原因可能是个别生产者使用劣质原料以降低成本,其后为了提高产品色泽而超量使用二氧化硫;也有可能是为增加原料的保质期,防止霉变生虫,而超量使用二氧化硫;或是使用时不计量或计量不准确。

  二、防腐剂和甜味剂

  苯甲酸、山梨酸为具有防腐作用的食品添加剂,糖精钠为具有增加产品甜味作用的食品添加剂,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相关产品标准的规定,不允许超限量使用添加剂。

  本次监督抽检发现有1批次的食品存在超限量使用甜味剂(主要是糖精钠)的情况。原因可能是企业为增加产品甜味而超限量使用或者未准确计量甜味剂。

  本次监督抽检发现有2批次的食品分别存在超限量使用防腐剂(分别是苯甲酸和山梨酸)的情况。原因可能是企业为增加产品保质期,或者弥补产品生产过程卫生条件不佳而超限量使用,或者未准确计量防腐剂。

  钟楼区法院公布一起食品索赔案,给人警示——

  标注每百克含量相加却超百克 消费者起诉超市获10倍赔偿

  在超市买的绿豆,包装上标注的蛋白质、脂肪等营养成分每百克含量,加起来之和居然超过100克。购买者起诉到法院后,获得10倍赔偿。记者昨获悉,常州市钟楼区法院近日公布了一起食品索赔案。

  案例

  消费者诉称在超市买绿豆 营养成分标注含量超百克

  案件原告王某称,他在常州一家超市购买了某品牌有机绿豆(405克)。产品包装营养成分表上标注,每100克含蛋白质45.5克、脂肪0.8克、碳水化合物62.1克、钠0毫克。“这些营养素加起来之和为108.4克,大于标注的100克。”王某表示,这明显是标注的内容和实际不符合,违反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食品安全法》等规定。绿豆购物款一共236.5元。王某要求超市退款236.5元,并赔偿他10倍赔偿2365元。被告则辩称,标签确实存在瑕疵,但是销售的绿豆无毒无害。

  法院审理后认为,按照相关法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根据《中国食物成分表》监测数值每100克绿豆中含有蛋白质21.6克。而该起案件中标示的为45.5克,属于“标示不当”。食品标签与食品安全的关系不仅要从一般人的角度理解,还要从特殊群体的角度理解,某些营养素含量对普通人可能关系不大,但是对特殊膳食的人群便会造成危害。因此,该案中的绿豆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超市未尽到审查义务,属于“销售了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据此,法院判决超市返还原告货款236.5元,并支付赔偿金236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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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品索赔案件数量猛增 知假买假者起诉较多

  自今年上半年新《食品安全法》公布以来,法院受理的这类涉及到食品索赔案件数量猛增。据该法院民一庭庭长刘霞介绍,该院受理的这一类涉食药安全的产品质量纠纷案件,在2013年只有3件,当时只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4年3月15日,最高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规定》施行,于是从2014年下半年起,该类案件逐渐增多,到年底有10余件左右。今年上半年新《食品安全法》公布并于10月实施,引发不少关注。今年以来这一类涉食药安全的产品质量纠纷案件猛增到50件。

  此类案件大致可分为三种类型:虚假宣传类,例如某商家出售的大米包装上面书写有“奉献绿色精品,关爱生命家园”,原告认为关于绿色食品国家有专门规定,案涉大米非绿色食品,商家如此宣传误导了消费者,属于虚假宣传,于是提起诉讼。原告针对商品包装上的标示标签提出异议,例如某商家出售的月饼上注明使用了添加剂泡打粉,原告认为泡打粉属于碳酸氢钠的俗称,作为商品,应该标示出添加剂的学名,而不是俗称。针对商品质量存在一定的缺陷。例如某原告认为某商家出售的蚕丝被中蚕丝的含量与标注不符,商品属于假货遂起诉至法院进行索赔。

  其中知假买假者作为原告起诉的较多,这些人来自全国各地,有来自北京的、东北的、苏北的,还有常州本地的等,他们呈现出团体运作的特点,彼此形成网络群体,利用网络进行信息的互通交流。这部分人对消费者权益相关的法律法规研究很下功夫,很到位,常常是利用法律作为武器向商家进行索赔。他们通常采用的维权程序是:向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药品食品监督管理局进行投诉, 职能部门进行调查,然后职能部门对商家进行行政处罚,最后打假者以此为事实依据向法院提起诉讼进行双倍甚至十倍索赔。此类案件调撤率较高,原因在于打假者基于资金周转的考虑,希望速战速决,而商家常常采取拖延战术,双方博弈的结果是要么调解要么原告撤诉。

  钟楼法院民庭一位法官介绍,这些知假买假者的存在,虽然此前有争议,但“知假买假”行为对于打击无良商家,维护消费者权益促进食品、药品市场环境改善具有积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