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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商卖食品 监管要张弛有度

微商卖食品 监管要张弛有度

  网售食品是特色鲜明的新生事物,与传统食品生产、经营、销售模式“和而不同”,这一特点要求监管思路也要与时俱进,不能用传统管理思维的尺子去量新业态。

  朋友圈类似“避风塘小鲍鱼、麻辣小鲍鱼、椒盐九节虾……速度来下单!”的吆喝随处可见,但今后这些私房美食或将不能再这么个卖法了。

  近日国家食药监总局发布《网络食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拟规定网上销售食品应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备案凭证,这意味着五花八门的网售食品即将走出监管真空地带。

  “互联网+食品”这一新型生活形态正在改变民众的消费方式,便利、实惠、多样、分享是网络食品有别传统实体经营的特色所在。

  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日前对2004人进行的调查显示,70.2%受访者在朋友圈购买过自制食品,包含蛋糕甜点、水果生鲜、私房菜、咖啡饮料等。

  然而,网络食品也有不太美好的一面。其一,网络食品生产经营门槛低,没规定网店须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绝大多数网店经营食品的资质、能力和责任心无法确保;

  其二,监管力度弱,立法空白、食品标准落后、网络经营主体不规范等,而且由于网络食品经营涉及食药监、工商、电信、商务等多个职能部门,监管主体不明确成为困扰网络食品经营的顽疾;其三,消费维权难,出现质量问题很难查证追责。

  此次意见稿正是对这些问题做出明确具体规定,这是对即将实施的新《食品安全法》在“网络食品交易监管”的有力补充。一旦通过实施,网络食品在追责上有法律条文可循,不让不法商家钻漏洞。意见稿的着力点在于,对网络食品经营者的义务、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的义务、网络食品经营监管、法律责任等做了规定。

  “网络食品经营者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者备案凭证”,这是食品安全全程可追溯不可或缺的一环。这意味着,朋友圈无证自售食品将被叫停。也就是说,今后“微商”要接着卖食品不能像以前一样“自由”、“任性”了。

  网售食品是特色鲜明的新生事物,与传统食品生产、经营、销售模式“和而不同”,这一特点要求监管思路也要与时俱进,不能用传统管理思维的尺子去量新业态。

  笔者认为,可以进行必要的备案、强化平台的责任。而为保护“互联网+”优势,其他方面不妨宽容些。譬如,美国加州2013年出台《家庭自制食品法案》,允许食品私营业主可将自制的烘焙制品、果酱、蜜饯等“无潜在风险的食品”推向市场。前端经营备案,中端平台监督,后端行政监管,各个环节都把实,网络食品经营就算管住了。

  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意见稿还望集思广益,尽快完善,既确保网购食品的便捷,又要筑牢网售食品的安全堤坝,让“吃货们”舒心且放心地网上扫货。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将于2015年9月1日正式生效,诸多企业对于“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利用代言人作推荐、证明”等相关条款仍存疑惑。8月22日,由中国保健协会保健品市场工作委员会主办,庶正康讯(北京)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承办的新《广告法》培训班在北京召开。小编特地整理了企业最为关心的“保健食品广告代言四大疑惑”,在此进行分享。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2015年9月1日生效)

  第十八条 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二)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三)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

  (四)与药品、其他保健食品进行比较;

  (五)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第十九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

  保健食品禁用广告代言人,是否也不能用人来出演广告?

  广告代言的本质是广告主对广告代言人人格特征的商业应用,人格特征的要素包括了“名义和形象” ,所以背景中跳舞的演员是可以出现的, 但是不能持有产品,同时人物周围也不能出现产品图片。

  含代言人保健食品广告批文未到有效期的,可以继续使用么?

  7月31日,CFDA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审查监管工作的通知》,其中明确对不符合新修订广告法条款规定而审批的“二品一械”广告,一律停止发布,广告批准文号自动作废。因此9月1日起,所有保健食品广告均不得再含有代言人,已经批准未还未到有效期的保健食品广告中含有代言人的删除后需重新进行广告审批。

  保健食品包装上含有代言人的能否销售到有效期结束?

  根据“新《广告法》培训班”讲师的解读,9月1日起,不得再销售包装含有代言人的保健食品, 对应产品可以召回重新封装或用贴纸做遮盖处理(但实际根据各地监管执行力度不同,部分地区或可销售,但最多不会超过半年)。

  保健食品品牌广告能否使用代言人?

  品牌广告使用代言人是个危险的擦边球,广告法中并未明确指出,是否可以使用根据各地监管力度的不一可能会有不同的裁量。把握不好力度的企业,还是谨言慎行吧!

  另外,8月27日CFDA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命名有关事项的公告》要求已注册的名称中含有表述产品功能相关文字的保健食品,申请人应当于2015年12月31日前申请变更;自2016年5月1日起,不得生产名称中含有表述产品功能相关文字的保健食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