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有22天医保审批全面取消 给医药市场带来巨变
10月15日国务院印发《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取消医保资格审批,近日,人社部就出台了落实方案,印发《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明确了具体时间表:
2015年底前,各地要全面取消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实施的两定资格审查项目。各统筹地区要在认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完善经办机构与医药机构的协议管理,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和基金使用效率,更好地满足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
全面实施协议管理
《意见》规定,各类药店和医疗机构可对医保资格资源申请,而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时公开医药机构应具备的条件。从重准入转向重管理,着重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通过服务协议明确经办机构和医药机构双方的权利义务,规范医药机构服务行为,完善退出机制,提高管理效率。
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制定医药机构评估规则和程序。根据评估结果,统筹考虑医药服务资源配置、服务能力和特色、医疗保险基金的支撑能力和信息系统建设以及参保人员就医意向等因素,与各类医院和药店平等沟通、协商谈判。
要根据“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鼓励医药机构在质量、价格、费用等方面进行竞争,选择服务质量好、价格合理、管理规范的医药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双方签订的服务协议,应报同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备案。
从地方此前改革措施来看,协议管理的方式一般不限制机构数量、不限制准入时间,有利于市场机制的发挥、政府的管理成本也相对较低,其中核心是定点机构遴选标准、协议周期,这是影响药品和医疗市场的利益分配,尤其是定点机构遴选标准的设计,在未来各省市落实人社部的政策,将成为改革中的矛盾焦点。
协议管理也成医保控费手段
在《意见》中,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通过长期协议与短期(如年度)协议相结合的办法探索动态协议管理。经办机构和医药机构双方的基本权益和义务,购买的医疗、药品服务范围等可在长期协议中约定;医药机构一段时期(如年、季度、月)提供的服务量、付费方式、付费办法和标准、考核指标以及其他管理要求等可在短期协议中明确。
实际上是协议周期有所考虑,但是一年还是两年甚至更长时间仍有待各地细化,调整过于频繁增加政府管理成本,但是长期不调整则不利于增加市场竞争。
此外,《意见》还要求服务协议除应包括服务人群、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费用结算、违约处理等基本内容外,要适应预算管理、付费方式改革、医药价格改革、医保医疗行为监管、异地就医结算等政策和管理要求,进一步细化总额控制指标、具体付费方式、付费标准、费用审核与控制、药品和诊疗项目以及医用材料管理、监督检查、医保医生管理、信息数据传输标准等内容,并根据医保政策和管理的需要及时补充完善。
给医药市场带来巨变
这点需要特别关注,具有相当大的信息量。大家可以设想这样一个局面,未来医保部门对医院管理将变成这样:
我这里有1个亿,你给我服务辖区内500万人口的基本医疗,做多少手术,解决什么样的重症等等,总而言之,医保部门付多少钱,让医院完成什么样的指标明码标价,如果医院愿意,那么,签订协议,不愿意,可以找另外一家医院。公立医院找不到,找民营,总能够找到合适的医院。在医保费用就这么多的情况下,总能够找到医院接单。
这将发生什么?在总额预付和政府购买服务的情况下,医保费用一定,服务质、量等都有硬性规定的情况下,药品费用对公立医疗机构来说是必须严格控制的成本,而不再是医疗机构的盈利中心,医疗机构管理者不得不主动的严格控制医生的处方行为以降低药品费用带来的成本压力。
现在药品价格越高卖得越好的规则将失效,医院会主动要求医生选择最为经济有效的药品,既不是越贵越好,也不是越便宜越好,而是最符合经济学的药品。
近日,我接到自称为某销售公司人员打来的电话,电话里说能提供收益不菲的理财产品,买的多收益率也就越高,在电话人员一再强调“高收益率”的游说下,我被诱惑了,于是准备了3500元购买这款理财产品。
翌日,该公司又带我们乘坐他们公司的车来到常熟参观,并支付了100元定金,数日后,又让我们向一个代码为S021080的机构交了3400元,但没有任何付款的凭证。
时隔数月,有一家生产保健品的公司告知我,从电脑中查到了我登记在其名下的一份表格,上面记载着我购买了该公司产品的购货款,价格合计为2050元。这让我感到莫名其妙,我明明是花3500购买的理财产品,怎么突然变成购买2050保健品了呢?该公司还对我确认,另外的1450元并未入他们公司账内。
为此,我多次要求退款,但那家销售公司负责人仅同意退款1450元,并称剩下的钱款必须购买他们公司的产品,对此我不同意。我认为这是该公司利用不正当手段强行推销自己的产品,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要求全额退款并赔偿损失。
在多次沟通无果的情况下,我只能向杨浦消保委和媒体进行投诉。
记者连线
明明购买的是“理财产品”,怎么会突然变成“保健品”了呢?接到金先生的投诉后,记者联系了杨浦消保委和当事人。
记者了解到,杨浦消保委与该公司负责人徐先生取得了联系。杨浦消保委认为,《消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对于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在公司从事经营活动中,一定要如实反映所销售产品的真实情况,不能以欺瞒的手段来蒙骗消费者。”杨浦消保委要求该公司对此事进行核实,并予以尽快解决。
该公司负责人徐先生在与杨浦消保委的沟通中称,他们经营范围是生产、销售保健品的公司,从未有销售过什么理财产品的业务,金先生所反映的情况有可能是经销商所为,公司也认为这是不诚实的销售行为,今后要加强与经销商的沟通。徐先生同时证实,目前公司的确只收到经销商提供给本公司的金先生购货款2050元,金先生所反映的另外1450元并未转入公司的账户。“公司先对商品作退货处理,同时会协助消费者讨回付给经销商的1450元。”
杨浦消保委提醒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时,一定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以及经济承受能力来选购,切不要听信销售人员虚假夸大的宣传,不要“贪小失大”,要学会拒绝,理性购买,以免买回来一堆不适合自己的东西。
律师说法
那家销售公司打着投资理财的旗号,实质却销售保健品,是否涉嫌欺诈呢?消费者如何维权?让我们来听听上海纵横律师事务所严佳斌律师的分析。
“如果销售公司以理财为名销售保健品,不仅对于消费者而言构成欺诈,这种经营行为也属于违法销售保健品。”严律师分析认为,根据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企业经营保健食品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的许可证件,并在许可的范围、地点从事保健食品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或在许可地点和场所以外从事保健食品经营活动。因此会有一些商家以各种名义“嫁接”、“捆绑”销售保健产品,尤其让消费者防不胜防。
严律师告诫消费者,由于保健品的利润非常高,因此有些商家将其包装为理财产品,非法敛财、甚至吸取公众存款的现象也比比皆是。比如今年6月,“泰源环保科技”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在广州越秀区法院开庭审理,这家号称生产保健品的民营高科技企业,以“高收益投资”的方式从100多名受害者手中非法敛财1.5亿元,受害者大部分都是老年人。
因此,站在消费者的角度,如果遇到商家一方面向你推销保健品,一方面又通过许诺支付高额利息,吸引你投资钱款的情况,那就要格外警惕了。这种“买了产品能赚钱”的宣传口号,使诈骗行为看起来合法合规,令很多消费者降低了警惕性上当受骗,同时因为缺乏书面的协议,也增添了维权的难度。
截至记者发稿子时了解到,在杨浦消保委的协调下,金先生已在约定的时间,收到了全部的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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