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男科 > 健康生活

中医药服务按病种付费启动

中医药服务按病种付费启动

  安徽省中医药管理局近日印发实施方案,启动中医药适宜技术和优势病种支付方式改革试点工作。

  据悉,我省首批遴选毫针刺法、推拿疗法、艾灸疗法、针刀疗法、耳压疗法、拔罐疗法、熏洗疗法、穴位贴敷疗法、穴位注射疗法、穴位放血疗法、手法复位疗法、夹板外固定疗法、头针疗法等13项中医药适宜技术,对应的中风病、腰痛病、骨痹/膝痹、面瘫病、肩凝症、头痛、项痹病、偏痹、腕部筋伤、痛经病、肘劳、不寐病、斜颈、骨折病、伤筋病/踝关节扭伤等15个门诊病种,将实行门诊按病种付费,定额标准按本地中医医院同病种的住院次均费用的70%,或参考规范服务法测算的实际费用确定,新农合基金支付比例参照同病种的普通住院上一年度实际补偿比例执行。

  中风病、腰痛病、骨痹/膝痹、积聚、肺胀病、项痹病、混合痔病、锁骨骨折、肱骨骨折、带下病等10个中医住院优势病种实行按病种付费,定额标准按本地同级综合医院同病种的住院次均费用的90%左右确定,新农合基金支付比例在同病种普通住院上一年度实际补偿比例基础上提高5~10个百分点,个人支付比例下降5~10个百分点。

  方案确定目前的40个县域医疗共同体试点县(市、区)的县级中医医院为试点医院。试点工作将于2016年7月开始实施。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建立中医药适宜技术和优势病种的“准入”机制;对纳入病种试点的患者,医院要主动履行告知义务;要建立公示制度,对开展的中医优势病种、临床路径、收费标准、报销比例,纳入门诊报销的中医药适宜技术名称及其门诊病种、收费标准、服务项目与内容等事项应在显著位置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中医药传统知识急需“屏保”

  2016年05月20日01:40 经济参考报0微博微信空间分享添加喜爱   中医药传统知识既是中医药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国珍贵的原创知识产权资源,作为中医药科研原始创新的源泉,蕴藏着巨大的商业利益。中医药界专家建议,我国应尽快建立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制度,以遏制发达国家对我中医药传统知识的“不当占有”,维护国家利益。

  中医药传统知识面临“不当占有”

  “青蒿素是基于中医药传统的创新,但是我们收获了名,却未收获到利。”中国中医科学院教授柳长华说,与青蒿素相关的专利很多,但其获利方都在国外,不在中国。按传统知识保护国际原则,这些外国公司属于对我国传统知识的“不当占有”和“不当使用”。

  据介绍,发达国家凭借其技术优势“挖掘”开发传统知识,并利用其推行的知识产权制度“正当”地获得利益保障。由于在国际上尚未形成保护传统知识的有约束力的制度,同时,一些传统知识持有国缺乏保护经验和相应的制度,在国际竞争中处于被动局面,面临资源流失、传统失落的尴尬境地。拿中医药来说,国际上不当占有和不当使用中医药传统知识的行为大量存在。

  柳长华认为,现行知识产权制度能够促进人们利用现代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中医药,并对产生的技术成果申请专利保护。然而,我国中医药产业在技术创新竞争中处于劣势,国外企业对中医药商业性开发不断增多,不公平现象日益突出。

  更严重的问题是,现行知识产权制度只能基于对传统知识利用而产生的新成果的下游部分保护,“顾尾不顾首”,作为源头的传统知识没有得到保护。而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与利用应是知识全部,需要“从头至尾”的整体保护,才能从根本上阻断对中医药传统知识形形色色的“不当占有”,否则中医药传统知识将会遭到滥用。

  著名知识产权学者郑成思曾说,传统医药是中国的长项。如果我们只是在发达国家推动下对他们的长项(专利、驰名商标等等)加强保护,对自己的长项则根本不保护,将是一个重大失误。外国公司对中医药提出的挑战,已使我们不可能对这种保护再不闻不问或一拖再拖了。

  保护传统知识已成国际共识

  据了解,联合国环境规划署、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等已经将保护传统知识的问题纳入议事日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设立政府间委员会,自2000年成立至今已连续召开了23次会议,专门讨论传统知识保护问题。目前已初步达成共识:一是传统知识保护的政策目标和核心原则是承认价值、促进尊重、制止不正当和不公正利用、促进公正利益分享等;二是可以在现行知识产权框架中增加披露来源和利益分享的原则。

  国际上的这种共识,符合我国的利益。但是,一些发达国家坚持认为没有必要单独设立国际条约,最好使用现行的知识产权制度来解决问题,并以要求国内首先立法为借口拖延时间。因此,保护传统知识在国际上短时期难以取得实质性进展。

  近年来,巴西、泰国、印度等发展中国家通过国内立法建立了传统知识的专门保护制度,以对抗发达国家对这些战略资源的掠夺和盗用。我国在传统知识保护上还相对滞后,与我国传统知识保有大国的地位不相符。

  现阶段在战略性利用现行知识产权制度的同时,依据国际有关传统知识谈判的初步共识,结合我国现状,探索建立中医药传统知识专门保护制度已迫在眉睫。

  专家认为,建立中医药传统知识专门保护制度,从国家战略角度看,这是基于支持国家民族医药产业、维护医疗卫生安全、保障人民生命健康,完善医疗保障体系,促进社会稳定和谐发展的需要;从战术上看,是由于中医药自身的特殊性所决定的,专门制度是中医药传承、创新和发展的基本保障;从法律制度看,也是完善我国现行知识产权制度的需要。

  建立“屏保”

  应对传统知识流失

  中国中医科学院院长张伯礼等人建议,建立保护名录和专门保护制度,以应对越来越严峻的传统知识流失和国际知识产权竞争。

  一是尽快制定《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条例》

  《中医药法》有望今年出台。《中医药法(草案)》第二十九条专门对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作出规定:“国家保护中医药传统知识。中医药传统知识持有人对其持有的中医药传统知识享有传承使用的权利,对他人获取、利用其持有的中医药传统知识享有知情同意和利益分享等权利”。

  建议以《中医药法》为基础,加快制定《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条例》,作为中医药传统知识专门保护制度的核心,对中医药传统知识实施法律保护,以制止对中医药的不当占有和滥用,为实现对传统知识的尊重、保存、承认价值与惠益分享提供保障。

  二是尽快发布“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名录”

  建立保护名录是一种国际承认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可用以主张知识产权权利的文件,也是在国内、国际解决“保护什么”和“如何维权”的一项重要措施。

  柳长华说,建立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制度,有利于提高我在国际上知识产权方面的话语权。“如果我们把《伤寒论》纳入保护名录,那么国外那些用《伤寒论》的经方制药的人就该睡不着觉了”。

  三是尽快设立“中医药传统知识管理委员会”

  “中医药传统知识管理委员会”作为中医药传统知识的集体管理组织,具体承担中医药传统知识被不当占有和不当使用的监督管理、纠纷处理等义务,并行使相应的权利;

  积极配合国际传统知识保护的谈判工作,与发展中国家共同主导传统知识国际保护的规则制定;开展中医药传统知识调研、立档工作,建立中医药传统知识技术规范;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的中心和分中心机构,形成一支致力于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的专业人才队伍,为中医药传统知识的保护和可持续发展构筑起长效机制。

  四是建立中药材和特定技术的出口审核登记制度

  制定中医药技术保密管理规定,抓紧收集、整理中药方剂、炮制等未公开技术的抢救工作,明确其保密范围、保密方式、解密程序以及责任追究等规定,防止特定中医药炮制技术和品种流失。同时,规范外商在华投资设立中药企业的审批和监管,研究制定有步骤、有限制、分阶段地许可外资进入中医药企业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