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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起提高建筑业农民工医保待遇

7月起提高建筑业农民工医保待遇

  降低缴费费率、提高门诊支付限额、新增大病保险待遇……记者昨天从市人社局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自今年7月1日起,我市提高建筑业农民工的医疗保险待遇水平。

  为减轻建筑企业负担,我市降低缴费费率,农民工医疗保险缴费标准由工程总造价的3.0‰或者工程总造价中人工成本的2%统一调整为按工程总造价的2.5‰计缴,不再提取农民工大病医疗互助保险费。

  提高门诊支付限额,将1个自然年度内,符合医保支付范围的门诊医疗费用支付限额由800元调整到1500元;

  在社区医疗机构首诊发生的医疗费用,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由80%提高到85%。门诊大病病种调整为恶性肿瘤放化疗、重症尿毒症的血液透析治疗和器官移植手术后的抗排异治疗。

  与此同时,提高住院待遇,与职工医保看齐。农民工在三级、二级、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由80%、90%、95%分别提高到90%、95%、97%。

  与职工医保一样,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最高可支付限额调整为18万元。

  超过18万元以上的医疗费用,支付比例由80%提高到95%。

  为解决农民工一旦生大病重病个人负担重的状况,新增大病保险待遇。所有参保的建筑业农民工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大病保险,享受城镇职工大病的各项待遇。

  参加城镇职工大病保险所需资金从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当年征缴基金中划拨,个人不缴费。

  也就是说,农民工如果生大病负担重,在基本医保报销之外,还可享受二次报销。

  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2万元,对起付标准以上费用实行“分段计算、累加支付”,不设最高支付限额。其中,2万元以上至4万元部分支付60%,4万元以上至6万元部分支付65%,6万元以上至8万元部分支付70%,8万元以上至10万元部分支付75%,10万元以上部分支付80%。

  据介绍,自2010年我市建立农民工医疗保险制度以来,截至2015年底,建筑业农民工参保人数达38.1万人次,比2014年增加1.3倍。2015年就诊人数为28.45万人次。

  “我们根据近两年农民工刷卡就医的数据分析,发现建筑业农民工以青壮年为主,大病发病率较低,门诊就医频次较高,为此,此次提高了门诊支付限额。”市人社局医保处副处长提醒说,针对建筑业高危行业的特点,还有一项优惠措施,农民工可以凭市民卡可享受一次免费健康体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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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改革

  计划经济体制下,医疗卫生体系定位明确,中国的医疗卫生创造了一系列辉煌,在医疗服务、预防保健等各个方面都取得了很大的成就。

  农村和城镇的医疗服务也在这时全面展开,医疗服务的可及性大大增强。由于社会经济发展和综合国力的影响以及“政事一体化”的管理,中国在医疗技术,服务水平和基础设施建设方面都不同程度地存在一定问题。

  这就要求人们不断探索新的发展途径。

  中国的医疗保障制度是在新中国成立后逐步建立和发展起来的。由于各种原因,中国的医疗保障制度是城乡分离的,各自有不同的特点和发展过程。

  在城镇,先后经历了公费、劳保医疗制度,城镇医疗保险改革和试点阶段,全国范围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确立,以及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探索等阶段;

  在农村,伴随着合作医疗制度的兴衰,努力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建设工作,进而对农村医疗保障制度多样化进行探索与完善。

  医疗事故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就会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确定是否为医疗事故目前需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才能认定。

  医疗行业发展

  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显示,60岁及以上人口占13.26%,比2000年人口普查上升2.93%,其中65岁及以上人口占8.87%,上升1.91%。不仅如此,根据《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从2011年到2015年,我国将迎来第一个老年人口增长高峰:全国60岁以上老年人将由1.78亿增加到2.21亿,老年人口比重将由13.3%增加到16%。

  未来20年,我国人口老龄化日益加重,到2030年全国老年人口规模将会翻一番!

  由此,老龄化趋势日益严重、老年人口增加引发的“银发经济”也成为资本市场关注的焦点。因此平安网记者从发掘受益人口老龄化的行业去看,医疗机构当数受益第一位。

  老年人由于生理的功能普遍降低,对疾病的易感性增加,患病率明显高于中青年人,成为疾病的高危人群。统计数据显示,老年人住院率为7.62%,远高于青年人的4.36%。而且随着社会保障制度的健全,以及本身对健康的需求,老年人在健康领域的投入越来越多。

  新《食品安全法》实施后,石狮严惩问题食品

  卖38元过期食品超市被重罚5万元

  因为销售已经过期的食品,石狮八七路一家超市受到严厉的处罚。5月19日上午,记者从石狮市市场监管局湖滨监管所获悉,该辖区一家超市被查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货值虽然只有38元,但被重罚5万元。这是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实施以来,石狮开出的又一高额罚单。

  食品过期忘下架

  负责人被立案调查

  近日,一名消费者向石狮市市场监管局反映称,在八七路一超市买到的食品已过期。接到投诉后,市场监管局湖滨所执法人员对该超市进行了突击检查,在货架上查获部分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正是消费者此前所投诉的过期食品。

  执法人员现场调查发现,消费者购买的过期食品为某品牌“蒸面包”,外包装上标注的生产日期为2015年12月15日,保质期为90天,到执法人员检查时,该食品已超过保质期2个月。

  超市负责人林先生表示,此前他从泉港购进5箱该品牌的蒸面包后放至超市的散装区进行销售,他并未注意到食品过了保质期,所以未及时作下架处理。

  截至案发,过期的蒸面包已售出部分,货值38元。

  因涉嫌经营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林先生被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当场对林先生进行了食品安全教育,令其将38元违法所得退还给消费者,并将现场查获的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予以扣留。

  销售过期食品代价大

  违法者至少罚5万元

  “38元的东西竟然被罚5万元?这罚得也太重了!”林先生表示。

  对此,办案人员解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除了要没收这些物品,还要对经营者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超过1万元的,处10万元至20万元的罚款”。

  据悉,这部新修订的号称史上最严的《食品安全法》从2015年10月1日施行起,就意味着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处罚力度的加大,如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或食品原料从之前的2000元起罚提升至50000元起罚。

  商家定期检查货架

  消费者要察看保质期

  办案人员表示,罚款从之前的2000元至5万元,变成现在的5万元至10万元,可以看出国家加大了对食品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对不法生产者和经营者起到了震慑作用。

  市场监管局也发出提醒,广大食品经营者一定要定期检查自己的货架,及时下架过期食品;消费者在购买食品时也要留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如果发现过期食品,可以拨打12331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