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台州出台意见规范食药案件新闻信息发布
近日,浙江省台州市食安办等九部门联合印发指导意见,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按照六项原则,进一步规范食品药品案件新闻信息发布相关工作。
一是坚持属地管理原则
意见明确,各地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药品案件新闻信息对外新闻发布和宣传工作,严格把关拟发布的案件新闻信息,对所发布的案件新闻信息负责。有关部门在公布食品安全监管信息时应将公布内容报送同级食安办备案。
二是坚持客观公正原则
意见要求,案件新闻信息发布应以事实为依据,不得发布来源不清的信息,不得发布未经法定检验检测机构检测得出的检验检测结果,不得发布以估计、推测等方式得出的相关内容。媒体报道食品药品安全新闻信息应遵循科学真实的原则,要切实做到真实、公正。宣传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媒体的监督与指导,推动媒体自律和规范报道。
三是坚持“谁主办、谁发布”原则
意见明确,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新闻信息由市场监管(食品药品监管)、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部门依各自职责负责发布;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按照各自职能,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按程序进行发布。意见要求公安机关立案侦办后的食品药品案件,各相关部门在结案前原则上不发布与案件相关的新闻信息。
四是坚持“谁发布、谁负责”原则
意见明确,案件新闻信息发布单位对其发布的信息承担责任。对报送或发布的信息严重失实或违规发布案件新闻信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各地、各有关部门应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发布的新闻信息影响食品药品案件侦办工作或引发食品药品安全舆情事件的,由发布新闻信息的单位承担责任,并负责后续处置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违规发布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应当立即整改,负责消除不良影响。
五是坚持会商沟通原则
意见明确,公布的食品药品案件新闻信息涉及其他部门的,公布单位应在公布前与相关部门沟通,征求意见,达成一致意见后再发布,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暂不予发布。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由相关部门联合发布。涉及其他县市的,要与相关县市协商后由案件发生地为主统一口径发布。对案情重大、复杂和社会影响较大、事关本市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食品药品案件新闻信息,案件主办单位应当提出评估意见,并报请同级食安办召开专题会议会商,必要时进行市、县两级会商并请示省级部门,根据会商结果,由主办单位稳妥发布相关案件新闻信息。
六是坚持有序有效原则
意见明确,食品药品案件新闻信息发布管理工作在市和县级食品安全委员会统一指导下,由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同级食品药品案件新闻信息发布的综合协调工作。案件新闻信息发布依照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应当报批准后发布;涉及多个部门、事关本市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和重特大案件信息对外发布的,须经市食安办把关,报分管食品药品工作的市政府领导审批。
近期,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篡改广告审批内容进行违法宣传的14家生产企业(或证件持有者)涉及的15个产品55个广告批准文号,依法予以撤销或收回。现将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撤销或收回其广告批准文号的企业和产品为
(一)通化白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药品“五加参归芪精”。该产品通过广播媒介发布虚假违法广告,宣称“治疗慢性病的终点站,30盒彻底解决风湿性关节炎,终生不用吃药”等。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依法撤销该药品的吉药广审(声)第2015010004号广告批准文号。
(二)四平三帆科技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药品“消炎镇痛膏”。该产品通过电视媒介发布虚假违法广告,宣称“贴上就见好,安全可靠的治疗效果,无过敏,零副作用的超高安全性;3个月关节炎再也没犯过,就像没得过病一样”等。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依法撤销该药品的吉药广审(视)第2015030022号、吉药广审(视)第2014080129号和吉药广审(视)第2014080130号广告批准文号。
(三)吉林金麦通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药品“九味健肾胶囊”。该产品通过报纸和电视媒介发布虚假违法广告,宣称“让男人强壮有了秘密武器;2至3个月恢复年轻态”等。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依法撤销该药品的吉药广审(文)第2014100215号和吉药广审(视)第2014100150号广告批准文号。
(四)通化仁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药品“复方桔梗止咳片”。该产品通过电视媒介发布虚假违法广告,宣称“13年的肺气肿治好了,三步彻底康复老咳喘老肺病,彻底断根不复发”等。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依法撤销该药品的吉药广审(文)第2014090199号、吉药广审(视)第2014110175号、吉药广审(视)第2014100148号、吉药广审(声)第2014100032号和吉药广审(声)第2014110040号广告批准文号。
(五)陕西兴邦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药品“肤痒颗粒”。该产品通过电视媒介发布虚假违法广告,宣称“一喝就见效,快的只需30秒,当天就把癣皮掉,11年的牛皮癣彻底好了”等。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依法撤销该药品的陕药广审(文)第2015030072号、陕药广审(视)第2015030025号和陕药广审(声)第2015030004号广告批准文号。
(六)哈尔滨雄风生物有限公司生产的医疗器械“男性性功能治疗仪”。该产品通过广播媒介发布虚假违法广告,宣称“40天不打针不吃药,轻轻松松把前列腺等疾病都治好了”等。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依法撤销该医疗器械的黑医械广审(文)第2015030002号和黑医械广审(声)第2015030002号广告批准文号。
(七)长春金景鸿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生产的医疗器械“卡波姆痔疮凝胶”。该产品通过报纸媒介发布虚假违法广告,宣称“专治反复发作的痔疮,30天从根本上消除痔疮,不再复发”等。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依法撤销该医疗器械的吉医械广审(文)第2014100010号和吉医械广审(视)第2014090004号广告批准文号。
(八)贵州四博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证件持有者)的保健食品“补王虫草精”。该产品通过电视媒介发布虚假违法广告,宣称“十几年的高血压降下来了、多年的糖尿病稳定了;能阻挡上百种疾病”等。贵州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第十八条规定,收回该保健食品的黔食健广审(文)第2015050004号、黔食健广审(视)第2015050002号和黔食健广审(声)第2015050002号广告批准文号。
(九)天津滨海索尔特生物技术中心有限公司(证件持有者)的保健食品“科晶牌天然胡萝卜素维E软胶囊”。该产品通过报纸和电视媒介发布虚假违法广告,宣称“一粒盐藻调理多病,血压一吃就降,对中风康复非常有效”等。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第十八条规定,收回该保健食品的津食健广审(文)第2015040009号和津食健广审(文)第2015050013号广告批准文号。
(十)安徽省华信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证件持有者)的保健食品“富硒康口服液、雪源康口服液”。该产品通过报纸和电视媒介发布虚假违法广告,宣称“服用半年血糖平稳,血压正常;让糖尿病人不吃药,远离并发症”等。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第十八条规定,收回该保健食品的皖食健广审(视)第2014080008号、皖食健广审(视)第2014080009号、皖食健广审(视)第2014080010号、皖食健广审(视)第2014080014号、皖食健广审(视)第2014080015号、皖食健广审(视)第2014080016号、皖食健广审(视)第2014080017号、皖食健广审(视)第2015010020号、皖食健广审(视)第2014080022号、皖食健广审(视)第2014080023号、皖食健广审(视)第2014080024号、皖食健广审(视)第2014080027号、皖食健广审(视)第2014080028号、皖食健广审(视)第2014080029号、皖食健广审(视)第2015010024号、皖食健广审(视)第2015010025号、皖食健广审(文)第2014080022号、皖食健广审(文)第2015010009号、皖食健广审(文)第2015010010号、皖食健广审(文)第2014080023号、皖食健广审(文)第2014080024号、皖食健广审(文)第2014080025号、皖食健广审(文)第2014080026号和皖食健广审(视)第2015010023号广告批准文号。
(十一)安徽高山药业有限公司(证件持有者)的保健食品“妙巢牌妙巢胶囊”。该产品通过报纸和电视媒介发布虚假违法广告,宣称“彻底清除体内垃圾;骨质疏松、腰酸背痛现象消失”等。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第十八条规定,收回该保健食品的皖食健广审(视)第2014080006号广告批准文号。
(十二)咸阳皇家医疗保健品厂(证件持有者)的保健食品“皇鸿牌润通软胶囊”。该产品通过电视媒介发布虚假违法广告,宣称“多年宿便一次排清,保证一年不便秘,老人三高全降寿命长,男人体格健壮功能强”等。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第十八条规定,收回该保健食品的陕食健广审(文)第2015030026号和陕食健广审(视)第2015060044号广告批准文号。
(十三)西安海澳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证件持有者)的保健食品“五元口服液”。该产品通过广播媒介发布虚假违法广告,宣称“活化细胞增加能量,修复受损粘膜细胞;3个月血糖正常了,睡眠提高了”等。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第十八条规定,收回该保健食品的陕食健广审(文)第2015040042号、陕食健广审(文)第2015040044号、陕食健广审(文)第2015040045号和陕食健广审(声)第2015040008号广告批准文号。
(十四)江西康宝医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证件持有者)的保健食品“鑫康宝牌东方同康口服液”。该产品通过报纸和电视媒介发布虚假违法广告,宣称“五周期顽固肠胃病完好如初,防止复发,摆脱药物依赖”等。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第十八条规定,收回该保健食品的赣食健广审(视)第2015010001号广告批准文号。
二、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行属地监管责任,加大对上述严重违法广告跟踪监测,加强对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和产品抽验。对发布违法广告的,要依法采取责令其产品暂停销售等措施,并联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特此通告。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2015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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