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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医生为病人隐私“加密”的方法

国医生为病人隐私“加密”的方法

  最近西安某医院手术室工作人员一张自拍照在互联网上被疯转,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引来人们潮水般的谴责。这家医院及其当事人和也受到当地政府主管部门 “迅速”处理. 在随后的报道中虽然对有拍照的诸多理由,但最核心的一项就是病人对拍照的知情同意。中国医科大学航空总医院院长助理,麻醉、疼痛与重症医学科主任安建雄博士认为,手术时间长,医生辛苦,手术成功,手术室要搬家等也许对熄灭公众的怒火有帮助,但都不能成为免责的理由。

  安建雄博士向记者回忆起在美国学习时遇到的一件尴尬事:一位美国同事生病住院后,安博士买好鲜花去医院探视,结果引来对方不快。后来得知,美国人把疾病视为隐私, 除非病人自己通知对方寻求帮助,他人是不应该主动去探视或询问的,否则虽然出于善意,也被视为侵犯隐私权。“这是一件典型的东西方文化的碰撞, 即所谓’文化休克’。”安博士表示。

  “如今美国对隐私和知情权的保护已经发展到苛刻的地步”,安建雄博士告诉光明网记者,“早在上世纪90年代在发达国家参观时,有经验的同事就特别强调,在医院工作场所拍照要征得同意,涉及病人面孔尤其如此。这种趋势有增无减, 现在即使是美国的大学医院参观学习,必须事先向大学履行书面申请,经过严格的审查后方可获准进入病房和手术室等医疗场所。”

  现任美国匹兹堡大学麻醉学系访问助理教授的安建雄博士认为,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发达国家对病人隐私的保护反映在出版物上则更为严厉,临床研究不仅需要伦理委员会批准,所有研究对象或健康志愿者都必须有知情同意,否则根本不能进入审稿程序。安博士介绍说,“最近我们研究组给美国一家医学期刊投出一篇电休克治疗疼痛的论文,其中一个示意图片里虽然已经对面部进行遮盖,但编辑部坚持要提供此病人同意刊登的知情同意书,管中窥豹,足见美国各个行业对病人隐私权的敬畏之心。”

  “更有趣的是,美国对动物的保护可谓无微不至。”安建雄博士告诉记者,“我刚到美国的时候,作动物实验前要经过很长一段时间的培训和考试,获得合格证书后才能开始试验。在动物实验中要写明动物手术后具体镇痛措施,最令人印象深刻的是要规定好动物在转运过程的路线和遮盖方法,这是我遇到的最有意思的动物肖像隐私保护法。”

  西安医院自拍, 这些医生护士最终得到公众的理解甚至尊重,但的确也给医务工作者上了一堂生动的病人隐私权保护课。

  专家简介

  安建雄,医学博士, 研究生导师。中国医科大学航空总医院院长助理,兼麻醉、疼痛与重症医学科主任,中国科学院北京转化医学研究院执行院长。2001-2004年在美国匹兹堡大学医学中心学习和工作,目前仍然任该大学麻醉学系访问助理教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龙虎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鹰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信江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4〕10号)精神,大力提高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有效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就做好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监管责任

  (一)强化属地管理责任。农产品质量安全实行属地管理责任制,各级政府对本地区农产品质量安全负总责,要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在规划制订、力量配备、条件保障等方面大力支持。要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纳入各级人民政府科学发展综合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建立督查督办机制。

  (二)落实部门监管职责。全市各级农业部门要加强农产品种植养殖环节质量安全监管,切实担负起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管职责。建立以农业部门牵头,食药、卫生、公安、工商、质监、环保、工信等部门为成员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沟通协调解决涉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重大问题。食品安全委员会要切实履行监督、指导、协调、督办职能,统筹研究和协调解决食品安全中的重大问题,对责任不明确的要及时予以明确。

  (三)落实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严格落实生产经营者作为农产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的主体责任,督促指导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建立健全产地环境管理、生产过程管控、包装标识、准入准出等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严把质量安全关口,切实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二、完善监管体制

  按照精简、统一、效能和政事分开的原则,强化职能整合,理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执法、检验检测体制,合理划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事权,建立以“市级统筹、县(市、区)级为主、乡镇配合”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制。

  (一)理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执法体制。市农业部门负责按上级有关政策法规制订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有关制度、计划、措施、标准,协调跨区、跨部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等重大问题,指导各县(市、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督促检查基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措施的落实。将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职能纳入农业综合执法范围。整合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职能,将农药、肥料、饲料、兽(渔)药、种子等执法职能,统一归口农业综合执法支队集中行使执法权,并负责查处农业领域跨区、跨部门重大违法案件,督促检查指导县(市、区)级农业综合执法案件查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