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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臀部拔出5cm锥形玻璃 藏体内15年

男子臀部拔出5cm锥形玻璃 藏体内15年

  长约5cm,宽约3cm的锥形玻璃块在臀部15年,20岁的大学生小伟(化名)却毫不知情。 12月15日,记者获悉,由于5岁时臀部的一次外伤,一块顶部比较尖锐的锥形玻璃在小伟的体内藏了15年。

  “大概从5年前开始,觉得臀部那里总是间断性疼痛,曾以为是腰椎出问题,但做了CT却发现腰椎没有问题,于是就一直没有进一步检查。”小伟告诉记者,直到最近几天,臀部的皮肤出现了一个小脓点,还有一点点压痛,便再次去医院检查。

  “患者的骶部皮下的小红点大约只有几毫米,一般会以为是一个小疖子或者小小的皮肤感染,但我们通过超声图像发现患者的皮下除了有化脓等炎性反应之外,还能看到一个表面光滑、深达体内5cm左右的强回声。”

  医师朱皖告诉记者,不管是正常人体内还是其他皮下组织疾病,都不可能出现类似的超声图像。

  这时,医生在发炎的皮肤旁边发现一道疤痕,经过仔细询问,小伟才想起来,在自己5岁的时候臀部有过一次外伤。“当时被医生处理后留下了这个疤痕,15年来都没有什么问题,而且现在疼的地方不在疤痕正下方,应该跟以前的伤没有关系吧。”

  随后,小伟进行了磁共振检查,检查结果怀疑是异物。“原来是一块玻璃块,长约5cm,宽约3cm,顶部还比较尖锐。”14日,黄跟东副主任医师在小伟骶部取出了一块锥形玻璃块。

  “体内有玻璃的外伤患者很常见,但这种在体内15年竟然毫不知情的非常少见,因为人体的各种运动、牵拉、压迫都有可能压破这块玻璃。”

  朱皖告诉记者,这块玻璃体积大,插入体内位置也比较深,位于尾椎的后方,如果在体内破碎或者继续深入损伤到脊髓,都会引起严重后果,现在及时发现,也算属于幸运的。

  目前,小伟的手术很成功,术后恢复情况良好,很快就能出院安返校园。

  房山区良乡中学19名学生在食用食堂出售的汉堡后集体中毒。经查,罗某生产的“香味村”牌汉堡没有取得食品生产和销售资质,中间商顾某购买后卖给了学校食堂主管贺某。

  房山法院一审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罗某有期徒刑3年;以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顾某有期徒刑3年,判处贺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顾某不服判决上诉。昨天记者获悉,市二中院终审驳回顾某上诉,维持原判。

  案情

  19名学生吃汉堡中毒

  2013年9月底,在房山区良乡中学,该校学生李某等19人食用食堂出售的“香味村”牌汉堡后出现集体食物中毒。经房山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鉴定,在李某等19名学生的排泄物中检测出肠炎沙门氏菌。警方在房山区良乡中学食堂内扣押的“香味村”牌“新奥尔良烤鸡堡”中检测出肠炎沙门氏菌。

  同年9月30日,汉堡生产销售商罗某、中间商顾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良乡中学食堂负责人贺某于2014年5月8日到公安机关自首。房山法院查明,2012年5月1日至2013年9月28日期间,罗某在没有取得食品生产和销售资质的情况下,租赁北京香味村食品有限公司的场地和生产资质,在大兴区黄村镇周村该公司厂房内生产“香味村”牌汉堡并对外销售。

  顾某在没有取得食品销售资质也未看到产品合格证明的情况下,从罗某处购买“香味村”牌汉堡并向北京市房山区良乡中学销售。贺某作为北京市房山区良乡中学食堂主管人员,在未核实食品来源且未看到产品合格证明的情况下,从顾某处购买“香味村”牌“新奥尔良烤鸡堡”等在该校食堂内出售。

  判决

  中间商判3年上诉被驳

  房山法院认为,罗某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顾某、贺某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房山法院一审判决,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罗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万元;以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顾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5万元,判处贺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1万元。一审判决后,顾某不服向市二中院提起上诉。顾某上诉理由是,他具有自首情节,一审量刑过重。

  二审法院查明,在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证人证言等证据能够证明顾某系被抓获归案,不具备主动投案的情形,其行为不符合自首成立的要件,原判量刑时充分考虑顾某具有坦白情节,而对其予以从轻处罚,量刑适当。

  昨天上午,市二中院终审裁定驳回顾某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