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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节令食品等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针对节令食品等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消息,全国食品经营监管工作会议近日召开。会议要求,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按照有关工作部署,针对节令食品、传统特色食品以及节日消费集中场所,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切实保障好消费者饮食安全。

  会议认为,2016年食品经营监管工作要以全面贯彻实施新《食品安全法》为主线,以体现“四个最严”为遵循,以强化“四有两责”为抓手,坚持问题导向,继续健全完善食品经营监管制度体系,强化食品经营许可制度落实,全面落实日常监管责任,切实加强日常监督检查,深入开展食品安全突出共性问题治理,强化社会共治,健全完善食品经营治理体系,进一步提升我国食品安全总体保障能力和水平。

  要紧紧围绕贯彻新《食品安全法》的主线,突出抓好五个方面的重点工作:

  一是健全完善食品经营监管制度新体系

  进一步加强食品经营监管制度体系建设,积极推进《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修订工作,加快食品经营监管相关制度建设,积极推进地方食品安全监管立法。

  二是全面推进实施食品经营许可制度改革

  抓好许可审查和换证工作,健全许可审查实施细则和相关配套文件,尽快实现信息系统对接,做好餐饮服务场所食品经营许可与卫生许可整合的准备,切实加强许可经营条件合规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是突出强化食品经营事中事后监管

  加强规范引导,督促落实经营主体责任;切实抓好“四有两则”落实,明确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加大监管执法人员培训力度,强化能力建设;强化技术支撑,提升监管效能;坚持问题导向,突出重点品种、重点区域、重点场所、重点问题强化重点监管和治理;实现全环节覆盖,加强农村食品安全治理。

  四是以风险管理为核心实施精准监管

  强化风险防控、实施分级管理,规范监督行为、实施“清单式”监督检查,以点促面、创新监管方式,以落实《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为重点,全面履行食用农产品监管职责。

  五是推进社会共治,提升食品安全综合治理能力

  强化信息公开,推动行业自律,探索构建社会共治网格。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春节即将来临,食品消费将进入旺季。会议要求,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按照有关工作部署,针对节令食品、传统特色食品以及节日消费集中场所,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切实保障好消费者饮食安全,让人民群众过上一个欢乐、祥和、安全的春节。

  近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开2016年第一期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涉及14起案件,省内多家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上“黑榜”。

  吉林省宏安医用器材有限公司生产的“一次性使用输液器(带针式)”(批号:20140326)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济南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连接座”项不符合标准要求,违反了原《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省食品药品监管局依据原《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该公司生产的“一次性使用输液器(带针式)”(批号:140826)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济南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连接座”项不符合标准要求,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省食品药品监管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处以罚款。

  吉林省东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前列回春丸”(批号:20140326)经吉林省药品检验所检验,“装量差异”项不符合规定,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省食品药品监管局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

  辽源市百康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使用的“糊精”(批号:13012101),经吉林省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微生物限度”项不符合规定,违反《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省食品药品监管局依据《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

  通化民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胃痛宁”(批号:131202、140102、140201),经厦门市药品检验所检验,“微生物限度”项不符合规定,违反《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省食品药品监管局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

  长春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使用不符合规定药品包装材料,并对其生产的“复肾止红胶囊”等17个品种进行抽样;在抽查检验中,该医院生产的“复肾止红胶囊”(批号:20150301)经吉林省药品检验所检验,“装量差异”项不符合规定,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药品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省食品药品监管局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第八十五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

  松原市宁江区星火医药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复方甘草片”(批号:120302)经吉林省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含量测定”项不符合规定,违反《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省食品药品监管局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

  吉林省龙宇药业有限公司销售的“诺氟沙星胶囊”(批号:A130500125),经吉林省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检查”项不符合规定,违反《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省食品药品监管局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

  白城市天资药业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地巴唑片”(批号:A130103),经广东省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性状”项不符合规定,违反《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省食品药品监管局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

  公主岭市中天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存在向不具备合法经营资质企业销售疫苗的行为,违反了《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六十三条规定。省食品药品监管局依据《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吊销疫苗经营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

  通化市熠乐大药房销售的“复方丹参片”(批号:111103),经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含量测定”项不符合规定,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省食品药品监管局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

  长岭县人民医院使用的“氯霉素滴眼液”(批号:20130116),经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检验,“检查”项不符合规定,违反《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省食品药品监管局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条、《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

  吉林市中心医院使用的“异烟肼注射液”(批号:1301062),经吉林省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检查”项不符合规定,违反《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省食品药品监管局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条、《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

  伊通满族自治县民族医院使用的“柴胡”(批号:140210),经吉林省药品检验所检验,“性状”项和“杂质”项不符合规定,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省食品药品监管局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