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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施行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 5类人27种病可申请

广西施行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 5类人27种病可申请

  对于低收入家庭来说,如果一人患了大病,全家生活可能都没有了保障!如何解决这种情况?日前,自治区政府下发《关于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简称《通知》),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通知》规定,5类患有27种重特大疾病并造成医疗和家庭生活困难的城乡居民,在经过各种医疗保险补偿后,还可申请获得一定金额的现金救助。

  救助对象:5类人员可享医疗救助

  《通知》规定,救助对象有5类人员,除了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群众,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也都纳入了救助对象。其中,一、二、三类人员是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重点救助对象,四、五类人员由各地根据筹资情况逐步纳入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范围。

  大病救助的5类人员分别为

  一类人员:特困供养人员;

  二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

  三类人员:享受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待遇(以下统称为相关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低收入家庭成员;

  四类人员:享受相关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因高额医疗费用超过家庭承受能力、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成员;

  五类人员:享受相关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救助范围:27种疾病可享受大病救助

  如何才能享受大病救助?当救助对象患了规定范围内的27种重特大疾病,在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补偿(报销)后,一次诊疗过程或同一病种年度累计个人自负的合规医疗费用仍超过3万元的,将纳入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

  当年出生,但出生时间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期的新生儿(婴儿),实行“母婴捆绑”政策,随符合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条件的母亲纳入重特大疾病救助(救助标准和封顶线视同一个人)。

  27种重特大疾病包括

  儿童急性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病、终末期肾病(慢性肾脏病第5期,包括门诊治疗)、耐多药肺结核(包括结核病的门诊治疗)、艾滋病机会性感染、重度听障儿童人工耳蜗植入、血友病(包括门诊治疗)、慢性粒细胞白血病、唇腭裂、肺癌、食道癌、胃癌、Ⅰ型糖尿病、甲亢、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急性期)、结肠癌、直肠癌、儿童苯丙酮尿症、尿道下裂、肝癌、鼻咽癌、人感染禽流感、尘肺。

  另外,患重特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导致自负费用较高的一、二类人员,可按照相关办法中有关门诊救助的规定执行。如患终末期肾病(慢性肾脏病第五期)、耐多药肺结核、血友病。需长期门诊治疗的救助对象,门诊治疗费用计入重特大疾病住院医疗救助费用。

  救助标准:一类人员年救助最高限额为1万元

  对于住院治疗的大病患者来说,一类人员(含未参合参保的特困人员)的重特大疾病住院医疗救助,按应计入救助费用的100%给予救助,年累计救助最高限额为1万元;二类人员的重特大疾病住院医疗救助,按应计入救助费用的80%给予救助,年累计救助最高限额为5000元。未参合参保的二类人员,其应计入救助费用相应减半;三、四、五类人员的重特大疾病住院医疗救助,按应计入救助费用的70%给予救助,年累计救助最高限额为3000元。

  救助对象为《通知》规定的一、二、三类人员的,可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乡镇政府)提出申请,经县级民政部门调查、认定、审批之后获得救助。四、五类人员的救助程序由各地参照有关文件自行制定,这两类人员可在当地咨询具体程序。

  此外,若救助对象类别发生改变,按可享受的最高类别标准进行救助,但不能重复救助;救助对象跨年度住院治疗的,按两个年度分别给予住院医疗救助;需转区外治疗的,按自治区有关区外就医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办理转院手续和申请医疗救助。在区外就医的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对象,按应计入救助费用的50%给予报销,但不能超过同一类救助对象年度最高救助限额的70%。

  对于未参合参保的二类人员,其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相关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大病保险承办机构负责帮助核准住院医疗费用,出具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补偿(报销)凭证或医疗费用核算单,并在补偿、报销凭证或核算单上加盖印章予以确定。

  救助程序:完善“一站式” 即时结算机制

  对于如何就诊报销这个问题,《通知》中也有明确要求,全区各地也要结合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工作实际,加快完善“一站式”即时结算机制,依托现有的医疗救助信息系统建立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即时结算系统,实现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与医疗救助信息管理系统的互联互通,以及各项基本医疗保障制度之间需要的患者、诊疗、医疗费用等信息的共享,方便救助对象就医诊治,在材料申报、信息核对上尽量减少对救助对象的要求。

  同时,定点医疗机构要开设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同步结算的缴费窗口,张贴医疗救助就医指南,定期公布医疗救助情况,接受社会监督。相关部门要交换共享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对象的补偿(报销)数据,重点救助对象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定点医疗机构垫付医疗救助基金支付部分,救助对象只支付自负部分。

  “硫磺熏蒸”在业内也不是什么秘密了,但近期《经济参考报》记者吴永、梁倩撰写的一篇报道,再度引起了社会各界人士的广泛关注。

  此次报道称由于使用了硫磺熏蒸过的浙贝作为原料,很多成品药中被检测出较高的硫磺含量,太极集团、通药集团、哈药集团、云南白药集团等多家知名药企或涉其中。这件事情不断被发酵,禁硫令的呼声越来越高,笔者在此浅谈一下中药材禁硫和限硫。

  业内人士都清楚,在我国传统的中药材加工中,硫磺熏蒸是一个很常用的方法。在我国中药熏硫已有上千多年的历史。而且早在十六世纪,荷兰人就发现在葡萄酒的酿制、贮存过程中,使用硫熏或少量加入的方式可有效防止氧化变酸,保证酒质的稳定和口感新鲜。

  在水果、蔬菜等保鲜或去皮、切分等加工方式上,通过硫熏可防止其褐变。食用菌、竹笋、山药等蔬菜的加工,都利用了其防腐、杀菌、保鲜的作用。另外,国内外还广泛应用于干果、蔬菜的增色护色。

  通过硫熏后可使有色干果、蔬菜外观颜色鲜亮。硫黄至今还在白砂糖制造过程中作为生产助剂,起到糖浆漂白的作用。

  在此次事件爆发后,在媒体的推波助澜之下,事情不断被发酵,影响面越来越广,对于中药材禁硫的呼声越来越高,但彻底禁硫真的可行吗?

  产地加工中,传统必用硫磺处理的中药材有山药、牛膝、粉葛、甘遂、天冬、天麻、天花粉、白及、白芍、白术、党参、白芷等;习惯使用硫磺熏蒸的中药材有半夏、天南星、白附子、菊花、浙贝母、玉竹、当归等。

  现版《中国药典》在对这些品种性状的描述上大多是基于硫磺熏蒸后的特征。如果禁用硫磺熏蒸而采用自然干燥或烘干的办法,其实际性状与《药典》描述的性状存在不一致现象,尤其是在色泽、质地方面会出现较大的反差。

  例如山药:如果采用自然干燥,其色泽灰暗,具褐色斑块,质地较硬,略显角质或角质(牛筋),不可能出现光山药之商品性状。

  如果采用鲜品切片烘干的方法,则其性状为:“皱缩翘边,横切面密布长疣状突起,类白色,有的显褐色斑点,具粉性”,与现行药典标准中的性状描述明显冲突。再如白及、半夏、白附子、天南星、菊花(亳菊)、白芷等药材的情况与之类似。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00年版)已有规定,除山药外其他所有中药材原药不能用硫磺熏蒸或浸泡;2005版《中国药典》删除了一些药材在加工中使用硫磺熏蒸的方法,并逐步开始禁止硫熏法用作漂白、增艳和防虫。

  2013年发布的《药典(2010年版第二增补本)》中,则首次规定了中药材及饮片二氧化硫残留限量标准,严格规定可以使用硫磺熏蒸的药材品种,并指出其二氧化硫残留量不得超过400mg/kg,其他中药材及其饮片的二氧化硫残留量不得超过150mg/kg,超限的中药材及饮片将以劣药论处,严重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2015年新版药典中在二氧化硫残留方面,根据中药材产地传统加工的实际情况,参考对食品和农副产品规定的二氧化硫限量标准,分别制定了中药材二氧化硫限量标准:中药材及饮片(除矿物药外)二氧化硫残留量不得超过150mg/kg;山药、葛根等10味产地加工传统采用硫磺熏蒸的药材及其饮片二氧化硫残留量不得超过400mg/kg;但山药片(饮片)二氧化硫残留量为10mg/kg。制定的目的是防止滥用或过度使用硫磺熏蒸。

  从国家制定的各版本药典可见,药材熏硫有很多可取之处,并非百害而无一利,国家一直强调的是防止滥用或过度使用硫磺熏蒸。国家对于药材熏硫的态度是防范而绝非禁止,所以对于药材熏硫这件事绝对不能“一刀切”

  在当前的生产力条件下,解决中药材质量问题应该是由易到难,逐步推进。

  其一,硫磺本身就是一味外用内服中药,历史上长期应用于中药材加工保管过程。逐步减少硫磺使用本是社会发展需要,但在当前国内中药材产供销体系散、乱、小,现代服务功能不足背景下,想彻底废止硫黄熏蒸使用根本不现实。

  其二,国内外科学研究证明,低限度的硫磺熏蒸危害性相对较小。但过量使用后,被熏蒸的中药材会残留足以造*体损害的二氧化硫和亚硫酸盐,甚至可能改变中药材本身性效。

  因此,当前主管部门将主要精力放在防范硫磺熏蒸过度使用,以及禁止硫磺增白等方面,的确是“抓干去枝”,明智地解决迫切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