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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瑜伽病”或已经成为城市白领新病种

“瑜伽病”或已经成为城市白领新病种

  目前,全球练习瑜伽的人群正以每年50%的速度递增,国内80%以上的健身馆都开设了瑜伽项目。前段时间,央视《生活早参考》节目播出了一期“瑜伽之争”,展示了多宗练习瑜伽后发生严重伤害甚至死亡的案例,“瑜伽病”似乎成了一个新病种。

  众所周知,瑜伽中有很多高难度的动作,对于初学者或者虽有一定瑜伽基础的挑战者而言,很有可能会意外受伤。

  现实中确实有很多类似的报道:如练瑜伽造成肌肉、韧带拉伤,关节错位,严重的还损伤到了脊柱神经等等。而在一个极端的案例中,美国一名大学男生,在进行了超过一年的瑜伽练习后,决定用“金刚坐”这个姿势加强他的练习。这个动作要求臀部坐在呈八字形放置的脚上。他每天练习这个姿势数小时,但很快便发现自己行走、跑步和爬楼梯有点儿困难了。医生发现,他的坐骨神经外周的一根分支,由于坐得太久而缺氧,导致神经受到抑制。

  “人体的关节、韧带、脊柱等部位都有一定的活动范围,如果超出这个范围,就会对身体造成损伤。”医学专家指出,在正常情况下,颈部可以后伸75°,前倾40°,侧屈45°,还可以侧向转约50°,超出这个范围就会受伤。瑜伽动作中,有一个叫“眼镜蛇”的姿势,它要求练习者面部向下平躺于地面,然后由腹部发力,两臂辅助撑起上半身,头部尽量向后弓。但是头部后弓的角度是有极限的,如果跟身体“硬来”,超出这个极限,那么受伤就在所难免了。

  此外,在瑜伽的动作中,还有一些使脊柱向后弯曲的姿势,这会使得脊椎骨对椎间盘过度挤压,造成椎间盘和脊椎的伤病和老化。

  虽说做瑜伽有那么一点儿“风险因素”,可如果掌握得当,这些风险是可以避免的。北京体育大学运动医学专家指出,瑜伽伤身的原因,大多来自于对瑜伽动作掌握得不规范。

  瑜伽的很多动作都是对身体的伸展训练,拉伸肌肉、韧带的动作,对提升身体的灵敏度很有帮助。不过,在练习瑜伽时,最应该记住的一句话就是“不要强迫自己的身体”。当身体感到不适时,就要减慢练习的速度,或者干脆不再练习这个姿势,这样才能避免更大的伤害。人体好比一部精密的仪器,在练习的过程中,身体会找到适合自己的练习姿势,用身体和心灵去感受,才能体会到瑜伽真正的乐趣。

  英国牛津大学神经生理学家里奇·罗素指出,一些瑜伽姿势令颈部过伸,可引发大脑损伤。这些头颈部的极端动作或损伤椎动脉,产生的血栓、血管狭窄可对大脑造成严重伤害。所以,“不提倡所有人都练瑜伽”。

  专家建议,练瑜伽时要首先考虑自己的年龄、身体柔韧度和健康状况,量力而行。少年儿童发育未定型,不提倡练瑜伽;老年人多数有骨质疏松,脊柱、股骨颈容易发生骨折,练瑜伽弊大于利。

  两年前,甘肃省天水市秦安县男子王某某突然发现他的尿道口发痒,并出现了一系列奇怪的症状,他随即上网查询后怀疑自己感染了性病,没过几天他怀疑妻儿都被感染了。陷入绝望的王某某心想反正得了这病生不如死,还不如一同去死干净利落。

  29日,记者从甘肃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此前公布的判决书中获悉,这起案件经过该院审理查明,被告王某某在案发时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其怀疑的性病也仅仅只是尿道炎。

  男子怀疑自己感染性病锤杀妻儿

  2013年8月初,王某某发现自己有疑似淋病症状,经上网查证内心确信自己已患淋病,后去医院检查诊断为非淋菌性尿道炎,但他认为自己感染淋病,并已传染给全家人,自认没脸见人,遂萌生杀害全家人后自杀的想法。

  2013年8月27日凌晨4时许,王某某趁家人熟睡之际,手持事先准备好的铁锤朝同在西屋睡觉的妻子头部击打数下,致其死亡。

  随即,他又朝在同一炕上睡觉的儿子头部击打数下,致其死亡。接着王某某再度持铁锤到女儿居住的北屋,用相同方式致其死亡。

  作案后,王某某驾摩托车逃至天水秦安县王甫乡水滩村,先后采取上吊、石头击打头部、割腕等方式自杀未果,后被公安干警抓获。

  经鉴定,被害人的三人均受钝器打击致颅脑损伤死亡。据此检察机关指控王某某涉嫌构成故意杀人罪,经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鉴定,被告人王某某在案发时患急性短暂性精神病,2013年8月27日实施犯罪时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在审理过程中,本案附带民事部分经本院主持调解,由被告人王某某其所有的债权对附民原告人进行赔偿。

  男子供述:杀死妻儿预解脱

  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26日、2015年4月22日分别公开开庭合并审理此案。法庭上王某某供述表示,在2013年8月初,他发现自己的尿道口发痒还出现了一系列症状,随后怀疑自己与家人都感染了性病。为解后顾之忧,2013年8月23日王某某就策划了一起车祸。他借口探亲将全家骗到车上,并自行开车,预备到路上发生车祸摔死一家人。

  然而,当时的路段都比较平缓,他害怕发生车祸后会有人幸存,所以便没有实施计划。直到同年8月27日凌晨,他拿了锥子锤死妻子儿女,就是希望他们全部解脱。后来,他多次试图自杀解脱均未成功,也逐渐对自己杀害妻子、儿女的事实后悔。

  法院一审判决犯罪嫌疑人无期徒刑

  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目无国法,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造成三人被害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法院决定采信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法大(2015)医鉴字第168号法医学鉴定意见书作出的鉴定意见,认定被告人王小红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

  同时,关于王某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具有自愿认罪、悔罪、系初犯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依照法律规定,被告人虽具有以上行为可酌情从轻的量刑情节,但其作案手段特别残忍,犯罪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以上情节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

  此外,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王某某犯罪动机系因愚昧无知导致的强迫性精神障碍所引发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可以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据此,不久前,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王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