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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启动工伤预防试点 减少事故和职业病发生

青岛启动工伤预防试点 减少事故和职业病发生

  今日上午,市人社局联合市财政、市安监、市卫计委、市总工会等部门在青岛汽车东站举行青岛市工伤预防试点工作启动仪式。青岛市作为全国工伤预防工作试点城市,此项工作的开展,标志着青岛市工伤保险工作进入到预防、补偿、康复并举的新阶段。

  工伤预防、康复和补偿是工伤保险制度的三大功能。对于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来说,工伤留给他们的将是永远的伤害,只有从源头上减少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才是工伤保险工作的最终目标。我市开展工伤预防试点工作就是

  要采取有效措施,强化事前的积极预防,促使用人单位落实工伤保险政策及安全生产措施,从源头上减少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从根本上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实现由 “伤后保障”向“提前预防”的转变,从而促进企业发展和社会稳定。

  工伤保险参保人数增长三倍

  青岛市工伤保险起步于1995年,特别是2004年1月1日《工伤保险条例》实施以来,我市工伤保险制度取得长足的进步和发展。首先参保人数大幅度提高,自2004年《工伤保险条例》实施以来,截至2015年12月底,我市工伤保险的参保人数已经达到了239.7万人,比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前58.9万人增加了180.8万人,增长了3倍,参保单位由2003年底的1.6万户增加到目前的9.7万户。

  其次工伤职工待遇水平不断提高。自2004年《工伤保险条例》实施以来,截至2015年12月,有10.2万人享受工伤待遇,共支付待遇25.5亿元。连续七年调整1至4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全市企业1-4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由2003年底的月人均762元,增长到目前的2533元,平均年增长13%;供养亲属抚恤金月人均256元,增长到目前的901元,平均年增长12%;生活护理费月人均由413元,增长到目前1496元,平均年增长12%。 2015年我市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达到了57.7万元。

  同时,公共服务水平不断提高。建立了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发放的一条龙的服务体系,截至2015年12月,累计为10.2万人进行了工伤认定,受理了劳动能力鉴定及伤残鉴定4.8万人次。在确保工伤职工发放待遇的同时,我市还建立工伤康复制度,共为3278名工伤职工进行工伤康复,共支出康复费用9447万元,有效康复3213人,有效康复率达到98%,促使工伤职工回归社会。

  政策创新 推进工伤制度公平合理

  近年来,青岛市持续推进工伤保险政策、管理、服务的创新。为了推进工伤保险制度的公平合理,我市不断创新政策。一方面我市制定了涵盖工伤保险各个方面、较为完备的工伤保险政策,陆续制定出台或完善了《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配套政策,形成了完善的市级统筹管理政策和工伤保险扩面政策体系。目前,我市工伤保险制度已实现了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个体工商户工伤保险政策职业人群的全覆盖。

  另一方面围绕政策空白点创新政策,在上级部门没有政策规定的情况下,主动协调物价部门配合,取得市政府授权,经科学测算明确了试点机构工伤康复项目的统一最高支付限额,制定我市的工伤康复项目目录,改变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康复机构协商确定费用的办法。明确对派遣制人员统一按照实际用工单位的行业风险细化缴费费率,使派遣公司缴费义务和权益享受相对等,有效督促单位加强工伤预防。

  此外,围绕职工的诉求点创新政策。探索建立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和诊疗项目目录,把工伤救治所必需的227项检查化验项目以及治疗牙齿等诊疗项目,纳入基金支付范围,有效减轻企业和职工负担。

  管理创新 确保工伤保险有序运行

  为确保工伤保险工作安全有序运行,青岛市还不断创新管理。首先以增强规范性为重点创新工伤认定工作。制定工伤认定工作规程,编制全市统一的工伤认定法律文书,使用统一的工伤认定信息网络系统,实现全市工伤认定程序的统一规范。实行重大工伤事故现场勘查,建立疑难案件听证调解制度、系统内典型案例研讨制度、与法院法制办合议制度,不断提高司法、复议和行政部门对认定标准把握的一致性。

  其次以提高专业性为重点创新劳动能力鉴定。组织制定《职工非因工伤残或疾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操作指南》。建立550多名医学专家组成的鉴定专家库,采取资深专家授课和“案例分析+互动点评”等方式组织轮训,制定专家工作规范,实行专家随机限次抽选、专家使用情况记录等办法,努力提高鉴定专家的鉴定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素养。实施“两检三评一合议”和“内审”制度,即鉴定专家背靠背两次体检评审,两组专家评审意见一致、确定鉴定结论;不一致,由第三组专家进行第三次鉴定评审,如第三组专家仍不一致的,组织专家组合议,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意见;专家评审后鉴定结论作出前,对专家评审意见进行审查,最大限度减少人为干扰。

  最后以增强安全性为重点创新工伤待遇拨付工作。建立工伤待遇发放与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环节环环相扣的待遇发放网络系统,各环节之间相互制约,待遇发放自动生成,所有操作网上留痕,基金流向实现网上监控。加强工伤医疗管理,实行日常病历审核和医学专家审核相结合的医疗费审核机制,日常审查、专项稽核和网络监控相结合的监管模式,项目结算和按病种结算相结合的结算模式,探索使用工伤保险门诊专用病历。推行工伤康复服务项目备案管理,康复机构把能承担的康复项目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后方可纳入结算,实现康复费用支出的精细化管理。

  为加强现制现售生鲜乳饮品监管,规范现制现售生鲜乳饮品经营行为,近日,省局出台了《湖北省现制现售生鲜乳饮品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规定》明确,现制现售生鲜乳饮品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且经营项目包括自制饮品(含自制生鲜乳饮品)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并切实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达到良好规范的加工条件,使用具有稳定、可靠的奶源,建立并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实施从原料进店到销售的全过程控制。同时,每季度对采购的生鲜乳和加工制作的成品等进行一次检测,保证产品安全。

  《规定》要求,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制定本地区年度现制现售生鲜乳饮品抽样检验计划,将现制现售生鲜乳饮品中的蛋白质、脂肪等理化指标和致病菌等微生物指标及非法添加作为重点,加大抽检力度,及时公布有关信息,对抽检中发现的掺杂使假、违规加工制作等情形,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定予以严厉查处。

  湖北省现制现售生鲜乳饮品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现制现售生鲜乳饮品食品安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和《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湖北省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湖北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现制现售生鲜乳饮品,是指食品经营者以门店形式,直接将生鲜乳作为原料,经净乳、杀菌、发酵等工艺,制成巴氏杀菌乳或发酵乳,供消费者现场即食消费的乳饮品。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省范围内从事现制现售生鲜乳饮品,并直接提供给消费者食用的食品经营者。

  第四条 现制现售生鲜乳饮品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且经营项目包括自制饮品(含自制生鲜乳饮品)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第五条 现制现售生鲜乳饮品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要求,完善管理制度,落实管理措施,规范加工操作,对原料乳采购、运输和乳品加工、存储、销售全过程的食品安全承担主体责任。

  第二章 布局与设施要求

  第六条 现制现售生鲜乳饮品经营场所应当选择地势干燥、有给排水条件和电力供应的地点,不得设在易受到污染的区域。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25m以上。

  第七条 加工经营场所要求

  (一)应设置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食品处理区,加工生鲜乳饮品应按专间要求设置独立操作场所。

  (二)地面平整、无裂缝、易于清洗,并有排水系统,不得有排水明沟,地漏带水封。

  (三)墙壁采用无毒、无异味、不透水、平滑、不易积垢的浅色材料。

  (四)门、窗装配严密,与外界直接相通的门和可开启的窗设有易于拆洗且不生锈的防蝇纱网或设置空气幕。

  (五)天花板采用无毒、无异味、不吸水、表面光洁、耐腐蚀、耐温、浅色材料涂覆或装修。

  第八条 设备、工具和容器要求:应当配备与生鲜乳加工品种、经营方式相适应的杀菌、发酵、冷藏、保鲜、留样等必要的设备和包装材料(容器),并索取相关设备、包装材料(容器)的生产合格证明文件(生产厂家的营业执照、产品检验报告等)。设施设备应按照原料贮存—巴氏杀菌—成品(巴氏杀菌乳)贮存—发酵—成品(发酵乳)贮存的操作流向合理布局。

  第九条 清洗消毒保洁设施、设备要求

  (一)配备能正常运转的清洗、消毒、保洁设备设施,其大小和数量能满足需要。

  (一)应设专供存放消毒后加工工具、包装容器的保洁设施,明显标识,结构密闭并易于清洁。

  (二)至少设置2个专用水池,有明显标识并标明其用途。

  (三)用于拖把等清洁工用具的清洗池或器具应独立设置,并有明显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