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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一网购消费者获十倍赔偿 食品上没有中文字

苏州一网购消费者获十倍赔偿 食品上没有中文字

  江苏省苏州市的张先生网购了价值数千元的进口婴幼儿食品,但包装上全是看不懂的“洋文”,没一个中国字儿。他以这些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为由,将销售商告上了法院。近日,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支持了张先生的诉讼请求,判令销售者退还货款,并支付十倍赔偿金。

  2014年9月至11月,张先生夫妇陆续在某网络科技公司开设于京东商城的网店购买了美国、德国进口的婴幼儿零食、辅食、奶粉等,总共价值7600多元。但他发现,这些国外进口的预包装食品上没有一样具备中文标签和中文说明书。张先生认为,这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于是起诉销售商索赔。

  庭审中,张先生出示了两件未拆封的邮寄包裹,当庭拆包,其中的米粉、肉泥、泡芙、鱼肝油等食品果然也都没有中文标签。

  对此某网络科技公司辩称,原告在产品未开封的情况下,即至法院起诉,说明其知道产品的包装情况仍然购买,对原告的消费者身份持怀疑态度。另外,他们的商品均通过第三方发货,采取国外直邮或保税区直接发货的方式,因此不能保证是否具有中文标签,但对产品的质量可以保证。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不认可原告消费者身份,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原告的购买行为非消费行为,对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法院依法认定原告系被告的消费者。

  法院同时认为,被告销售的涉讼食品系婴幼儿食用的预包装食品,均标注有外文标签,而未标注中文标签,违反了食品安全法对食品标签标识的要求,应当认定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被告表示涉讼食品系由他人发货,说明被告未尽到查验涉讼食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义务,应视为其明知。最终,吴中法院支持了张先生的诉请,判决某网络科技公司退还货款7671元,并支付十倍赔偿金76710元。

  法官提醒

  该案承办法官说,根据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食品安全标准包括对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的要求。进口的食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后,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通关证明放行;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不得进口。

  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和中文说明书,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详细信息,否则消费者除了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向生产者或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

  法官提醒,合格的进口食品,包装上应该具备中文标签(内容包括食品名称、成分配料表、原产国、制造商、境内经销商名称及电话、生产日期、保质期等),激光CIQ(中国检验检疫)标志和进口食品卫生证书。确认这几点,对于初为父母的消费者在购买婴幼儿食品时尤其重要。

  近日,亚洲国际癌症中心启动仪式在北京举办。亚洲癌症中心是依据“中欧2020计划”的医疗健康专项,结合中国“一带一路”的规划而设计并运营的癌症中心。

  新闻发布会上,亚洲癌症中心筹委会主任王建宇介绍说,亚洲国际癌症中心不是单纯的医院,也不是单纯的科研机构,它是面向全球癌症诊疗核心级的资源平台、创新平台和服务平台。它的综合体系主要包括自建体系和托管体系。

  亚洲国际癌症中心未来将以九个专项为核心目标开展具体工作,包括中医中药整合创新医药专项,在这个专项中,将重点实现中医中药与世界先进的癌症诊疗系统充分整合和创新,包括中西医的整合和信息医疗之间的整合,同时,也支持中医精确化和中医数据化,支持中医中药的标准化以及中医中药现代化。

  九大专项还包括支持中国边缘地区以及农村的癌症快速诊疗专项,大数据支撑的电子远程同步癌症诊疗创新服务专项,“一带一路”跨境国际癌症以及重症诊疗服务专项,复杂癌症根源性诊断及特殊保障性治疗专项,癌症医学基础性发现及生命科学探索专项,肿瘤诊疗创新及“契约式”个性化治疗探索专项,微观及精确化医疗诊疗探索专项等。

  欧盟驻华使团参赞华杰鸿表示,癌症是一个重要的国际问题,还有很多国家和地区每年都新增数以万计的癌症患者。亚洲国际癌症中心的成立,将对中欧等国家与地区的癌症治疗有很大促进作用,将促进中西医技术的结合,促进患者的癌症治疗。

  亚洲癌症中心筹委会国际部主任李莉表示,亚洲国际癌症中心将会在一些重要方面推进拓展与合作,具体包括电子远程医疗的深入合作,关于癌症相关中医中药国际化标准问题,关于国际人才的合作及先进技术的交流,关于国际金融方面对于亚洲国际癌症中心的合作,依托亚洲国际癌症中心国际文化交流与合作等方面。

  据悉,亚洲癌症的项目将于今年7月份率先启动并以现有的医疗设施为平台展开示范项目,所有实施和布局将于2020年前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