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征求保健食品经营监督管理意见
为规范我区药品经营店保健食品经营行为,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近日出台关于征求《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经营店保健食品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对药品经营店保健食品的经营管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作了明确的要求。
实行许可证管理
在广西辖区范围内从事保健食品经营的药品经营店(简称药店),应当遵守本办法。
保健食品经营实行许可证管理。从事保健食品经营的药店,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取得保健食品经营许可,在批准的许可证地址开展保健食品经营活动,不得在许可地址以外的场所从事保健食品销售。未取得含保健食品许可《食品流通许可证》的药店,不得经营保健食品。已领取《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店拟经营保健食品的,应办理含保健食品许可的《食品流通许可证》,其有效期不超过《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
保健食品经营者应在符合卫生条件的环境下开展经营活动。此外,保健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从事保健食品经营活动的人员应每年体检一次,体检合格取得健康证明后并按要求做好个人卫生,方可从事保健食品经营活动。禁止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保健食品的工作。
设专区并悬挂警示语
该《征求管理意见》提出,药店应当设立独立区域摆放保健食品,不得将非保健食品摆放在保健食品分区(柜)内,并在该区域显着位置统一标示“保健食品”“保健食品不能替代药物”,不得标示“保健品”“非药品”等标志。药店销售人员应向消费者正确介绍保健食品的功能、产品功效成分、适宜人群和用途等,不得夸大保健食品功能,不得将保健食品以药品名义向消费者介绍和推荐,不得擅自悬挂或向消费者发放未经批准的保健食品宣传广告。
经营保健食品的药店要严格执行台账登记制度,建立保健食品专册进货台账,如实记录保健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批准文号、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台账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另外,进口的保健食品应当取得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或进口保健食品备案凭证)并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及签发通关证明后,方可上市销售。
评定经营企业红名单
若药店发现其经营的保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按照《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等规定,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产品,批发企业应通知食品经营者停止销售,提示消费者停止食用,对召回的不安全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并在停止经营之日起5日内向当地市、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根据《征求意见稿》,食药监管部门每年评定一次“保健食品经营企业红名单”,核定后向社会公布。列入“红名单”企业的药店经营保健食品应当符合保健食品安全标准及要求,并满足依法经营、制度健全、经营规范、及时召回、服从监管的基本条件。
同时,建立各市、县药店保健食品经营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许可证颁发、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安全信用档案作为各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评定企业“红名单”的重要依据,并向社会公布。
广西拟评定保健食品“红名单” 面向公众征求意见
近日,记者从自治区食药监局了解到,目前《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经营店保健食品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面向公众征求意见。该《办法》对从业人员健康、食品安全存放、进货渠道、宣传、监督处罚等方面都进行了详细规定。其中,经营者的安全信用档案将作为各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评定企业“红名单”的重要依据。公开征求意见时间至9月10日截止。
关键词 许可证
《办法》规定,保健食品经营实行许可证管理。凡是从事保健食品经营的药店,必须取得保健食品经营许可,在批准的许可证地址开展保健食品经营活动,不得在许可地址以外的场所从事保健食品销售。许可证应悬挂在其生产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
记者走访西乡塘区几家药店发现,这些药店都有保健品销售,《办法》对此有规定,已经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店,如果想经营保健食品,应办理含保健食品许可的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
关键词 健康证
大家都知道,从事食品经营都需要健康证。《办法》规定,保健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从业人员培训、标签标注、特殊食品管理、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制度,并保持有效运行。
《办法》对经营保健品从业的健康有着明确的要求,除了每年体检一次,体检合格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保健食品经营活动。还禁止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保健食品的工作。
关键词 红名单
以前我们只听说过“黑名单”,这次《办法》中出现一个新名词“红名单”。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对保健食品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记录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并经监督检查人员和保健食品经营者签字后归档。
同时,建立各市、县药店保健食品经营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许可证颁发、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安全信用档案作为各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评定企业“红名单”的重要依据,并向社会公布。
“保健食品经营企业红名单”每年评定一次,经营单位向当地市、县(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出申请(包括申请报告、年度内保健食品经营情况),辖区保健食品监管部门按《办法》有关规定进行检查核实,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向自治区局提交名单,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核定并向社会公布广西年度“保健食品经营企业红名单”。
关键词 储存地
市民买保健品无非就是想保健,如果保健的食品安全有问题,不但没起到作用反而有可能害了自己。就此,《办法》除了要求药店建立保健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经营保健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之外,药店应具有与保健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储存场地、设施、设备和卫生环境。
同时设立独立区域摆放保健食品,不得将非保健食品摆放在保健食品分区(柜)内,并在该区域显著位置统一标示“保健食品”“保健食品不能替代药物”,不得标示“保健品”“非药品”等标志。同时,药店要具有在保健食品贮藏、运输和销售过程中控制污染的条件和措施。
关键词 宣传词
自史上最严的《广告法》出台后,“第一”“最新科技”等广告词语都不能用了,《办法》对保健品经营也有相关的规定。
销售保健食品时不得宣传治疗功效、不得夸大保健功能,不得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误导消费者购买保健食品替代药品,不得擅自悬挂或向消费者发放未经批准的保健食品宣传广告,不得销售与已获得批准文号的药品名称相同的保健食品。
关键词 召回制度
《办法》对保健食品召回也有规定。药店发现或通过其他途径知道其经营的保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按照《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等规定,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产品。
批发企业应通知食品经营者停止销售,提示消费者停止食用,对召回的不安全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并在停止经营之日起5日内向当地市、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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