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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法统领医改

用法统领医改

  在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上,高广生建议:目前卫生界缺少一部法律,要加快我国基本医疗卫生法的立法速度,为卫生改革提供法律保障。通过立法,明确公立医院公益性定位、政府对公立医院的支持义务和强度,科学制定分级诊疗制度和三级医疗网络等等。

  长期以来,我与医改、与医院、与医生、与患者,都有着非常密切的接触,尤其在这几年的医改中,我深刻体会到:当前医改之难,医患关系之纠结,关键就是我们既没有一套完整的医疗卫生理论,也没有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法律法规来支撑。因此,我们的思想反反复复,我们的论坛争争吵吵,我们的道路弯弯曲曲。即使我们知道医改进入深水区,可我们仍然在茫茫大海中打转。

  大家也知道,医改这么多年了,我们有形形色色的方案,形形色色的试点,形形色色的模式,但是为什么还没有一个放之全国,甚至放之全省而皆准的模式呢?关键在一个,我们没有一个基本理论,更没有一个大法。早在医改元年,我就提出医改必须有法律保障;次年我又提出医改必须有人大监督;随后又提出,医改试点必须有评估,评估之后必须通过立法巩固下来,形成一个有法可依的格局,而不至于是今天的领导一句话,明天的领导又是另一句话,使得医改朝令夕改,无所适从。中央发号令,各省、各市,甚至各县、各镇都有自己的一套,杂乱无章……立法、依法,就是从顶层设计解决根本问题。

  当前公立医院改革最主要的是解决公益性的问题,因为公益性就是公立医院之根本。然而,目前的公立医院还是真正意义上的公立医院吗?看看两组数据,大家就清楚了:截止2014年底,全国8677所政府办的公立医院长期负债合计2333亿元,其中地市以上医院占52%,区级医院占9%,县级医院占39%;2009-2014年的6年间,全国财政医疗卫生支出累计4.06万亿元,而这一数值与同期的全国财政总支出69.15万亿元相较,占比为5.87%。所以,公立医院的公益性必须有法律来保障。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基本法,《医院法》、《医疗法》、《基本医疗卫生法》、《医师法》等等就是《宪法》的具体化,是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引我国医疗卫生体系的建设,也是监督各级政府依法办医的法律依据。这些普通法律约束着你如何办医、如何行医,不管是政府办的公益性医院,还是企业或个人办的非营利或营利性医院。比如说,我们现在鼓励公私合作,欢迎社会资本参与公立医院的改革,但至于如何办,就必须有一个“说法”;又比如说,鼓励办“混合所有制的公立医院”(这种说法本身就没有法律基础),鼓励社会办医,用什么法律去保障?

  以PPP(公私合作伙伴关系)为例。PPP本来是解决政府在财政不足下提供公共服务的一种合作形式,也就是政府与社会资本在特定的范围内办“公共事业”,基本点在非营利。各国也都有很好的尝试,甚至联合国也利用PPP的原理发包给社会团体、企业,以支持欠发达地区和国家的公共事业。值得注意的是,他们都是在严格的法律框架下操作的。但是,我们国家并没有在别人成熟的法律基础上,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制定适合自己的法律框架。不仅如此,我们还错误地认为第一个“P(public)”是公立医院,因而忽视了政府的作用,甚至通过“公立医院”自负盈亏与资本方共同赢利。

  目前,广东有两个正在进行中的PPP项目,一个是中信与汕尾市政府的合作,另一个是康美与怀集县政府的合作。如果按照经典的PPP理论,这两个项目是应该做得很好的,可他们有共同的致命伤,那就是都将“医疗”当作赢利点,甚至当做经济的增长点,都没有一个很好的法律文件约束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对于PPP,前人已经有了经验和教训,为何我们还要摸着石头过河,还要各种各样的试点呢?如果有《医院法》、《医疗法》等法律的指引与监督,情况又如何呢?

  由此又说到医院管理。公立医院的管理也遇到了很多很多的难处,比如技术准入、机构准入、人员准入等,我们有没有法律可依呢?有!但是这些法律相较于现在医改提出的任务,又显得落后很多,如何去修正与补充呢,比如双向转诊、分级诊疗?为什么我们这些好主意难以实现呢?也是法的问题。比如说,一些成熟的、适宜的技术为什么要根据医院的等级来使用呢?基本药物制度为什么成为药品分级使用的制度呢?这些都导致了公立医院越做越大,医生、患者都往大医院跑,基层越来越薄弱。假如《医院法》、《医师法》、《医疗法》分别规定了机构与人员的权利与义务、技术的使用原则与范围等,那么如果想办医院,只要符合法律要求就可以办;如果想开展一项技术,只要专项技术是允许的,合格的医生在合格的机构使用就是合法的。

  法律就是一个统治工具,是全体国民意志的体现。当前,在提倡“政府引导、市场推动”的市场机制大环境下,医改无论如何改,都必须以法律为准绳。该立法的立法,该修法的要修法。医改多年了,立法、修法迫在眉睫!立法是决心,依法是信念。医改,我们不能再折腾了!

  昨日,记者从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了解到,为保持色泽便于销售,从事食品加工的闫师傅往猪蹄筋里加入“双氧水”和“烧碱”,在检方监督下,该案时隔两年再审,闫师傅生产有毒有害食品,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

  检方提醒,从事食品制作也要学习法律知识,了解啥能添加,啥不能添加,“不知有害俺自己也吃”等理由不是“免罪金牌”。

  [案例一]提升猪蹄筋“颜值”,他动起“歪脑筋”

  为做出又白又筋道的猪蹄筋,个体熟食加工户闫师傅打起了“歪脑筋”。2013年6月至7月期间,闫师傅在郑州市中原区郑上路与西四环交叉口路西铁炉村一无名加工厂内生产猪蹄筋。为了改变成品的色泽,提升“颜值”,他在同行的介绍下,开始在制作过程中加入化学秘方。

  经举报,公安机关于2013年7月30日将闫某抓获。2015年8月,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闫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将其起诉至中原区人民法院。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闫某明知“双氧水”和“烧碱”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仍在生产加工猪蹄筋时添加,已经触犯《刑法》有关规定,一审判处闫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人民币。

  [案例二]200斤肉里兑3钱硝,超出国家标准30多倍

  无独有偶,李师傅在生产牛肉时,200斤肉兑了3钱硝。记者了解到,“硝”的化学成分是亚硝酸盐,不能食用。但李师傅在加工牛肉时发现,肉里加入“硝”,生产效率高,来钱“快”,遂在煮肉前,用食盐和“硝”先腌制。

  2013年10月20日,郑州市公安局建设路分局在工作中发现了这个小作坊,进行处理,郑州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对送检牛肉进行检验,其亚硝酸盐含量超出国家规定标准30多倍。2015年7月,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发现此线索,督促公安机关重新立案侦查。随后,李师傅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严惩]“不知有害”等理由不是“免罪金牌”

  记者采访中发现,这两起案例均是2013年的“旧案”,到了2015年当事人才被依法处理。这中间为啥出现处罚“断档”?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科长介绍说:“公安机关当时没有及时诉讼,是因为没有相关机构出具鉴定,证明涉案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如今“旧案重提”,就是其非法添加行为是真实存在,涉及的烧碱、双氧水、亚硝酸盐等均为国家禁止添加的非食品原料,已经触犯《刑法》。

  此外,有些小作坊主也会找理由,被查处后表示,并不知道这些物质是有害的,搬出“自己也吃”、“家人都吃”等各种理由。目前,检方已联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相关法律法规告知签字,普法的同时杜绝了从业者“不懂”等借口,一旦发现从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