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槐荫全力推进国家食品安全城市创建工作

槐荫全力推进国家食品安全城市创建工作

  11月4日上午,济南市槐荫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该区16个街道近20家企业进行食品抽样检测。本次抽样,该区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共完成抽样188批次,抽检结果出具后,将第一时间向社会公布,对于抽检发现的问题食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将按照法律规定给予严厉查处。

  本着全覆盖、无盲区的抽检要求,将抽检覆盖到生产、流通、餐饮环节,严格按照2015年度抽检计划实施抽样,这样规模的抽检行动,该区今年以来已经开展过3次,截至10月底,累计完成抽样812批次,完成抽检642批次,合格率97.67%,其中立案查处13件,主要涉及农产品农药残留和食品重金属超标等。“食品抽样检验是做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措施,通过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定期、不定期的抽样检验,打击各类违法生产经营食品行为,消除食品安全隐患。”槐荫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负责同志介绍。

  今年7月,济南市创建国家食品安全城市工作推进大会后,槐荫区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和各街道办事处迅速行动,坚持问题导向,梳理问题清单,全面开展创建工作。“抓住关键,突破难点,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这是创建过程中的重中之重。”槐荫区强化重点区域整治和重点品种整治,对不合格的产品依法查封销毁,坚持市场监管和回收利用两手抓,建立完善餐厨废弃物集中收集、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体系,让“地沟油”彻底远离餐桌。

  “难点工作我们坚持逐个击破”。为此,槐荫区对督查情况的通报扣分项目表进行细致分析,针对扣分项制定具体工作措施和方案。“食品安全关乎群众健康,所以我们以创建工作为促进,坚持持久抓、抓长效”。槐荫区探索完善“动态化分级管理、分类指导”和“星级公示”长效监管机制,切实维护老百姓舌尖上的安全。副省长王书坚高度评价这一做法,并批示:“槐荫的做法系统、配套,对面上工作有借鉴意义,省局可会同济南局总结一下是否先在济南市推行起来。”

  此外,面对食品行业“多、小、散、乱、差”的复杂、严峻形势,槐荫区不断加大执法强度和力度。坚持日常检查和专项整治相结合,强化日常监管。截至9月底,共立案查处食品类案件38件,到账罚没款21.14万元,区食药局与公安部门联合取缔非法食品生产经营窝点1处,侦破犯罪案件8起,抓获犯罪嫌疑人12人,有效震慑了违法犯罪行为,防范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为切实解决多年来一直存在的监管对象多、生产经营管理能力和安全保障水平差别大和监管力量与监管责任不协调的矛盾,有效加强对各类食品药品生产经营单位的管理力度,认真落实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作为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不断提高其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发展能力,使日常监管工作逐步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充分吸收原槐荫区食药分局多年探索实践的成熟经验,结合体制改革后的工作实际,经过充分论证,对辖区内负有监管职责的所有食品(含保健食品)单位,采取日常检查与企业自查相结合的管理方式,以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必备要件、重要环节和风险控点为重点,采取“六查六对照”的日常检查标准,每年根据得分情况进行综合评定A、B、C三个等级,决定级次及升降,实施“动态化分级管理分类指导”长效监管机制。

  同时,为充分发挥信用等级较高单位的示范、引领作用,增强企业社会荣誉感,鼓励各单位诚信守法、规范运营、健康发展,努力营造良好市场氛围,充分体现抓监管、促发展的监管效能,以社会影响力推动行业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对连续三年及以上被评为A级的单位进行星级公示。这是对动态化分级管理分类指导长效监管机制的深化和提高。

  2015年11月4日,第九届中国国际食品安全与质量控制会议暨展览(CIFSQ)在北京新云南皇冠假日酒店隆重召开。来自国内外的专家、监管官员、食品企业负责人等800余人参会,共同探讨食品安全的方方面面。国家食品药品管理总局政策法规司副司长陈谞博士在大会上做了特邀报告,针对新食品安全法在风险治理、全程治理、社会治理及责任治理等制度的创新及变更要点方面进行了详细的剖析。

  国家食品药品管理总局政策法规司副司长 陈谞

  新《食品安全法》于2015年10月1日正式施行,被称之为“史上最严”的食品安全法,将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建立覆盖全过程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从根本上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此外,新《食品安全法》共154条,与2009年的104条相比增加了50条,其中有80条进行了修改。

  风险治理

  据陈谞介绍,新《食品安全法》在风险治理方面的创新首要是确立了食品安全风险分级制度。即明确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部门的监督管理重点、方式和频次;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本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制定本区域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并向社会公布和实施计划。

  其次完善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陈谞介绍道,“新《食品安全法》确定了风险监测行为规范,明确应当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和监测方案开展工作,保证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另外规定,若监测结果表明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及本级、上级卫生行政等部门,并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组织开展进一步调查。”

  此外,陈谞提到,新《食品安全法》完善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明确规定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情形。例如,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食品添加剂可能存在安全隐患;发现新的可能危害食品安全因素;需要判断某一因素是否构成食品安全隐患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