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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食安法》实施开首张罚单 售过期虾饺罚5万元

新《食安法》实施开首张罚单 售过期虾饺罚5万元

  1月8日讯 据东南快报报道,日前,福建省尤溪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开出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实施后的首张罚单,一家便利店因17包单价6元的过期虾饺被罚5万元。

  据介绍,在2015年10月21日,尤溪县食品药品监管局管前监管所在对辖区一家便利店检查时发现,该店冰柜内销售的17包“达濠李老二”牌虾饺超过保质期。经清点,该便利店在售的过期虾饺一共17包,每包单价为6元,生产日期为2014年9月23日,保质期为12个月,已超过保质期28天。执法队员立刻将这批过期虾饺扣押。

  2015年10月1日起,被称为“史上最严”的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正式实施。该法规定,生产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据此,尤溪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对该便利店销售过期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了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并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收到5万元的巨额罚单,该便利店老板池某表示今后一定做好食品有效期管理,做到守法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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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法:

  (一)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

  (二)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

  (三)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五)对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是,制定有关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公布食用农产品安全有关信息,应当遵守本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1月7日,国家食药监总局发布《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食品安全追溯信息记录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和《关于食用植物油生产企业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范》和《意见》的出台意味着婴幼儿配方乳粉和食用植物油生产企业建立食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实现产品可溯源、安全可追踪、风险可管控,不断提高企业食品安全管理水平,保障产品安全。

  婴幼儿乳粉生产全过程都将有迹可循

  《规范》要求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真实、准确、有效记录生产经营过程的信息,建立和完善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实现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全过程信息可记录、可追溯、可管控、可召回、可查询,全面落实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主体责任,保障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

  根据《规范》,记录信息包括产品配方研发、原辅材料管理、生产过程控制、成品管理、销售管理、风险信息管理、产品召回等主要内容。生产企业要对生产全过程的关键操作人员、关键参数进行如实记录,确保记录真实、可靠,所有环节可有效追溯。

  《规范》规定,产品配方信息中必须包括产品名称、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其使用量以及产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等产品配方组成情况。同时,在产品召回记录上,产品名称、商标、规格、生产日期及批次、召回数量、区域和地点等相关信息都要有所记录。

  食用油全程管控 保障食用油产品安全

  《意见》提出,食用植物油生产企业食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信息记录重点包括原料验收信息、生产过程信息、产品检验信息、产品销售信息、人员设备信息等。

  针对食用植物油常见风险隐患和掺杂造假等,提出黄曲霉毒素B1控制、苯并(ɑ)芘控制和物料平衡信息记录等要求。生产企业要对物料来源、加工过程和产品去向、数量等信息如实记录,以确保记录真实、可靠、所有环节可有效追溯。

  《意见》强调,食用植物油生产企业可通过模拟演练食品安全问题,检验追溯体系的可操作性和存在的问题,及时纠偏完善,促进追溯制度规范化、科学化,保证发生食品质量安全问题产品可召回、原因可查清、责任可追究。

  对此,国家食药监总局还要求各级食药监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指导,督促食用植物油企业自觉落实食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形成上下游食品质量安全信息可查询、过程可控制、责任可追究的追溯体系和责任机制,保证食用植物油食品质量安全体系顺利建立、不断完善、有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