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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宝宝裹成“粽子” 当心髋关节畸形

把宝宝裹成“粽子” 当心髋关节畸形

  孩子腿纹不对称、学步晚、走路“鸭子步”,可能是髋关节畸形

  医生:18个月内是治疗黄金期,平时可适度帮婴儿做髋关节外展运动

  “我都快60岁的人了,哪儿来的发育不良?”最近一年多来,汪奶奶感觉自己膝关节酸胀、疼痛,长时间行走、剧烈劳动之后症状加剧,于是去医院检查。结果显示为髋关节发育不良,腹股沟疼痛正是髋关节发出的疾病“警报”。医生表示,髋关节发育不良很“隐蔽”,发病早期不疼不痒,绝大多数人在婴幼儿和青少年期没有任何反应,可到了一定年龄,髋关节会突然“发难”。此外,骨科专家提醒,宝宝学步晚,走路“鸭子步”,爱摔跤,换尿不湿时关节“咯噔”响,可能是髋关节发育异常引起的,治疗不及时可能会致残。

  父母髋关节发育不良 儿女很“危险”

  前两天,市民汪奶奶一家,祖孙三代4个人同去医院,检查髋关节发育情况。最早发现髋关节异常的是汪奶奶,这一年多来,她总是觉得膝关节酸胀、疼痛,长时间行走、剧烈劳动之后症状加剧。以为是不小心扭伤了关节,于是汪奶奶减少运动多休息,可半年多过去,膝关节不适却愈发严重,还时常觉得腹股沟疼。在医生的建议下,汪奶奶拍了张骨盆片子,结果显示为髋关节发育不良,腹股沟疼痛正是髋关节发出的疾病“警报”。

  “我都快60岁的人了,哪儿来的发育不良?年轻那会儿、小时候,怎么都没有发现这个病呢?”对于这个诊断结果,汪奶奶很是困惑。更让她无法接受的是,半年多前,儿子也出现髋关节酸胀、腹股沟疼的症状。就连刚6个月的小孙女,也在最近一次的儿保体检时被怀疑髋关节发育不良的可能,有待确诊。

  医生告诉汪奶奶,髋关节发育不良遗传,父母都有病,儿女发病几率比普通人高3-4倍,她的儿子和小孙女都属于高危人群。

  穿得多、襁褓过紧 或人为造成髋关节发育不良

  “髋关节发育不良又称为髋关节脱位,顾名思义,是由于髋关节没有得到良好发育,从而导致髋部*位或是全脱位,也就是俗话所说的髋关节畸形。”骨科副主任医师介绍。

  髋关节发育不良多为先天的,与遗传、内分泌、臀位生产、子宫羊水过少等有关。受内分泌和胎儿期母亲雌激素的影响,女性发病率是男性的6-9倍;剖腹产出生的婴儿比顺产发病率略高,其中,“过重儿”的患病风险更高;冬天出生的孩子明显高发。

  多年接诊,医师发现,皖北地区髋关节发育不良患者明显多于皖南,“北方寒冷,家长心疼孩子,尤其是新生儿,不仅给孩子穿很多衣服,还打个‘蜡烛包’紧紧裹住,让婴儿活动受限,下肢被固定在不恰当体位,这会加大髋关节发育不良的风险。”医师介绍。很多地方都有把新生儿双腿绑住预防“罗圈腿”的习惯,还有些过度喜爱孩子的家长成天抱着孩子不撒手,这也会人为造成髋关节脱位。

  “现在有很多年轻爸妈不赞成把屎把尿,担心会对髋关节有影响,其实恰恰相反。把屎把尿时,婴儿的双腿向两边打开,髋关节向外伸展,有助于更好的发育。”医师建议,要想远离髋关节发育不良,平时应当适度帮婴儿做髋关节外展运动,孩子能抬头后要“骑跨抱”,就是让婴儿的双腿分别放在大人身体两侧,呈“蛙式”体位,用背带背婴儿也可以。

  孩子走路“鸭子步”、爱摔跤 也可能是髋关节畸形

  髋关节发育不良很“隐蔽”,发病早期不疼不痒,绝大多数人在婴幼儿和青少年期没有任何反应,可到一定年龄后,髋关节会突然“发难”,出现退行性关节炎,引发走路疼痛、跛行,致残率高。

  “婴儿时期,髋关节发育最快,一岁半之内是治疗的黄金时期,及早干预,可以恢复正常。”医师说,要想“逮”住“狡猾”的髋关节发育不良并不难,只要细心观察,一定能发现蛛丝马迹。“家长应当注意观察婴儿的臀纹、腿纹,一旦发现不对称,说明可能是长短腿,这就是髋关节发育异常的典型表现之一。”

  给孩子换尿不湿时,若是髋关节打开受限,还伴有“咯噔”的声音;孩子学步晚,走路时“鸭子步”,爱摔跤,总是单脚脚尖着地;莫名“歪脖子”,做各种检查都找不到原因等,都有可能是髋关节发育异常导致的。成年人总觉得髋部酸胀不适,长时间走路、剧烈劳动之后症状加剧;腹股沟疼,膝关节总是酸疼又查不出问题,也可能是髋关节出问题了,最好及时到医院做个详细检查。

  5月19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反馈日期截至6月1日。在新食品安全法实施近半年,《保健食品备案与注册管理办法》即将于7月1日起正式施行之际,《征求意见稿》的公布和即将紧锣密鼓地出台的其它配套法规,将引领未来数年中国保健食品行业的发展。仔细研读了这份《征求意见稿》,发现其对一些此前业界重点关注的问题进行了明确,责权更清晰,也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企业的负担。

  亮点1:省局将设立技术审查部门

  《征求意见稿》1.3.2明确,“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流程,组织实施本辖区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1.3.3称,“技术审查部门负责组织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的书面审查、现场核查、许可检验等技术审查工作,负责审查员的遴选、培训、选派以及管理等工作,负责具体开展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的书面审查”。

  这两条联贯下来可以看出,《征求意见稿》明确了职责划分,即生产许可审查由各省食药监局组织实施,省食药监局将设立专门的技术审查部门负责相应审查。

  亮点2:风险低的环节流程得以简化

  《征求意见稿》1.4.2称,“对同剂型产品增项以及注册试制与生产许可现场一致的,可以不再进行现场核查。” 而在此前的法规中,这两项都必须进行现场核查。

  《征求意见稿》3.1.3.4第三款规定,“申请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变更或延续,申请人声明保健食品关键生产条件未发生变化,且不影响产品质量的”, 技术审查部门可以不再组织现场核查。

  对于风险较低的环节,在有些条件下可以不进行现场核查,这在一定程度上简化了流程,减轻了企业的负担。

  亮点3:必须有注册或备案证明才能进行生产许可

  《征求意见稿》3.1.2.1主体资质审查项中要求,“申请人的营业执照、保健食品注册批准证明文件或备案证明合法有效”。也就是说,在具备注册或备案证明的前提下,才能进行生产许可。这是对以前有的省在没有批件的情况下给予生产许可的做法进行纠正。

  《征求意见稿》3.1.2.3委托生产项中要求,“受托方应具有相同剂型保健食品生产资质及相应生产条件”。该条规定堵死了以接受委托的方式获取新剂型生产许可的路径。

  这两条应引起代工生产企业的重视。

  亮点4:变全程动态审查为主要过程动态审查

  《征求意见稿》3.3.2.3生产过程审查项明确,“企业按照批准或备案的生产工艺要求,组织保健食品生产试制,审查组跟踪关键生产流程,动态审查主要生产工序,复核生产工艺的完整连续以及生产设备的合理布局。”

  这一条明确了对主要生产工序进行动态审查,这意味着现场核查必然包括动态审查,但不一定对全过程做动态审查。

  此外,《征求意见稿》3.4许可检验项下明确,“经书面审查合格,按照本通则的要求不再组织现场核查的”也要进行抽样检验。抽样检验不合格不给予生产许可。这一条应引起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