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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农民工养老困局尚需社保制度发力

破农民工养老困局尚需社保制度发力

  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数据,到2014年,50岁以上农民工在总量中的比例达17.1%,人数已超过4600万。辛劳了半辈子的第一代农民工,现在又面临着养老问题的考验:养家养到何时,才敢“退休”?他们中超过八成没有参加养老、医疗保险,老得起、病得起吗?城市和农村,哪里才能安放暮年?

  此前据媒体报道,当下高龄农民工,大都从事劳动条件艰苦、劳动强度较高的第二产业或低端服务业,有的靠吃肉来补充体力,有的将白发染黑“求工作”,令人心里隐隐作痛。由此,也暴露出了农民工群体的生存困境。特别是,高龄农民工的养老问题,更令人忧虑,成为当下不得不面对并加以解决的一个现实问题。

  众所周知,农民工养老问题,尚未纳入法律保障体系,因而没有强制性和约束力。尽管一个专门针对农民工群体制订的《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早在2009年便开始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但时至今日,仍然迟迟不见出台,不仅削弱了企业为农民工投保的自觉性,也损害了农民工参保的积极性。

  新型城镇化,是人的城镇化,那么人的城镇化的主体——农民工与他们的家庭,在当前的城镇化浪潮中发展如何,将成为检验新型城镇化成效的“试金石”。尽管近些年出台的公共政策,对这一群体予以高度关注,但直到目前,农民工在城市的生存状况,仍然呈现出生活质量低、难以获得城市公共服务等特征。以社保为例,在所务工的城市,获得“五险一金”式的全方位社会保障,对绝大多数农民工来说,仍是一种奢望。调查显示,仅54.81%的受访打工者,表示自己在务工城市参加了社保。

  目前,中国50岁以上的“老年”农民工数量,已经达到4600万人。此前,因欠薪、工作环境差等问题突出,养老等社保困局未得到普遍重视,而随着农民工年龄的递增,第一代农民工“退休”后的养老问题,将会日益凸显,而30年来农民工福利拖欠累积的问题,将在5年内集中爆发。可见,农民工养老,应纳入法律保障体系,加快《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出台,将在城镇就业的农民工纳入城镇社保范畴,促进其在务工地稳定就业,择地养老,显得尤为迫切。

  因此,破解农民工养老困局,尚须社保制度发力。出台《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只是解决农民工养老问题的基础,还需要一系列运行机制、经费保障等细则的跟进,重点解决跨省人员流动的养老保险和其他保险关系转移和接续的问题。比如,尽快实现一卡通,实现全国结算,解决农民工转保难的问题;同时建议国家利用网络技术,将社保资金统筹收缴,统筹发放,既避免地方做假账,侵占挪用社保基金,又利于参保户转保。特别是,农民工退休养老的地点,应该是可选择和可调换的,他们的退休金应由他们选择的“退休养老地”发放,待遇水平按各“参保地”的省级平均水平和缴费年限计算,这对解决“异地养老”问题大有好处。

  新《广告法》经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通过后,9月1日正式实施。而7月9日起,国家工商总局就新《广告法》对《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进行修订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值得注意的是,新法和新规都对保健食品广告注意作出了明确而严格的规定,可谓亮点多多。双重“夹攻”下的保健食品广告真的要长长心眼,别不小心踩中地雷。

  新《广告法》被称作最严格的广告法,如今再加上工商总局的《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不少人认为保健食品广告的前途雪上加霜。

  但世界华人直销大会组委会副秘书长胡军认为企业不必为此大惊小怪。新法新规能让整个行业更规范,回归理性发展状态。新法并没限制做广告,只是对利用大众传播媒体变相广告,宣传疗效功能进行限制。只要有广告创意,一样可以推广产品。新法新规虽然对新企业来说是坏消息,但对大企业并没什么影响。

  道道国际传媒总裁王利明坦言,新法新规对于新的品牌来讲几乎是个“厄运”,但是只要保健产品的推广注重以产品为导向,比如采用直销模式,企业还是有出路的。

  王利明透露,传统的保健品主要依靠电视,杂志,互联网,地铁公交等广告推广,走的是传统的药店+商超的销售渠道。但随着发展,保健品连锁专卖店、厂家直销店、店中店、电话销售、会务营销、展会销售等多种渠道形式正在如火如荼进行中,像安利,完美、无限极、隆力奇、国珍、权健等60多家直销企业依靠直销模式,也在中国保健品市场占有了一席之地。

  胡军也表示传统的药店渠道已经不是主流,现在直销是主渠道,销量也是最大的。以后保健品的发展将是品牌与口碑的竞争。

  法规亮点

  亮点1 用语通俗,不能夸大

  征求意见稿指出,保健食品广告不能含有的内容包括: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保证;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与其他保健食品或者药品进行比较;夸大某种健康状况或疾病,或者通过描述某种疾病容易导致的身体危害。另外,广告中禁止使用难以理解的专业化术语、神秘化语言、表示科技含量的语言。

  亮点2

  用“科学”要小心

  征求意见稿强调,保健食品广告中,不得含有无法证实的所谓“科学或研究发现”、“实验或数据证明”等内容;不得宣称产品为祖传秘方;不得含有“安全”、“无毒副作用”、“无依赖”等承诺;不得含有最新技术、最高科学、最先进制法等绝对化用语;不能含有有效率、治愈率、评比、获奖等综合评价内容的。

  亮点3

  明确禁止代言

  新《广告法》明确规定广告代言人不得为虚假广告代言,不得为未使用过的商品服务代言。而征求意见稿则明确禁止保健食品广告代言人做推荐、证明。另外,征求意见稿还禁止利用和出现国家机关及其事业单位、医疗机构、学术机构、行业组织的名义和形象,或者以专家、医务人员和消费者的名义和形象为产品功效作证明。

  亮点4

  广告投放渠道变窄

  新《广告法》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发送广告,也不得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广告;在针对*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不得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

  亮点5

  要标示“广告”

  新《广告法》要求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广告应当显着标明“广告”,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医疗、保健食品广告。而征求意见稿则要求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着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